
即期和遠期付款交單(D/P)業務流程基本如下:
1、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同意以付款交單作為結算的依據。
2、賣方在交貨后準備所有單據(包括提單等貨運單據和匯票、發票等商業單據)。
3、賣方應要求外匯銀行辦理提單托收,填寫托收指示,并交付所有單據。
4、賣方外匯銀行經審核、承兌后,應當接受托收指示和所有單據,并向賣方開具收據。
5、賣方的代理銀行分兩批將全套單據送交買方的代理銀行(賣方銀行可指定該銀行,也可以由賣方在托收指示中指明,后者占多數)。
6、買方銀行應在收到所有單據后向買方提交單據。
7、買方向買方銀行付款(即期付款交單),或買方在審查單據和到期日付款后接受付款(如采用遠期交單)。
8、買方銀行收到買方款項后,應將所有單據交給買方。
9、買方銀行將收到的款項轉給賣方銀行。
D/P付款交單風險,在付款交單業務中,銀行不審核單據內容,銀行不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只提供轉賬單據、代表銀行出示單據、代行托收和轉賬等服務。在承兌業務中,出口商應注意以下幾個重要問題:
1、D/P業務中,出口商付款的擔保是進口商的信用,因此重視進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譽是獲得貨款的重要前提。
2、貨物交付后,應注意通過控制從出口商向進口商流通的單據來控制貨物,在進口商付款之前應嚴格控制單據。
3、在實際操作中國,在單據的流通和移交方面經常出現問題,即出口商與銀行之間的接觸點、賣方銀行與買方銀行之間的接觸點以及買方銀行與進口商之間的接觸點,因此有必要控制這些聯絡點,并按照規范分發單據。
4、盡量使用指示提單,這樣就可以通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雖然在這兩種情況下,進口銀行必須向進口商付款,才能將單據交付給進口商,但兩者的法律風險應該是相同的,但由于業務實踐中所面臨的不同風險,出口商更有可能直接促使買方向買方付款。
如果采用D/P付款交單的方式,需要對貨代熟悉有保障,然后在外貿的過程中要盯緊買家的各個操作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