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商標的異議申請依據
一、第三方能否提起正式的異議申請?如果有,依據是什么?適用什么規定和程序?
在巴西第三方可以基于絕對理由或相對理由,以及惡意,提出異議。此外,還可根據工業產權法的以下一般規則:屬地原則;分類保護原則;商標注冊原則。
二、基于是馳名商標而提起的異議。
在巴西,商標所有權是通過合法注冊取得,這就授予了商標所有人在整個巴西領土上du家使用的權利。按照規定,提起異議的基礎是具有在先的商標申請或注冊。然而,在其經營領域內眾所周知的商標,不論它以前是否已在巴西申請或注冊(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6條和巴黎公約第6條)享有特別保護。因此,只要提交證據證明該商標在巴西(而不僅僅是在國外)是眾所周知的,那么無論是否已經向BPTO提交過申請,都可以提起異議,這是屬地原則的例外。盡管如此,仍必須在異議提起后的60天內提交商標申請。
三、基于是著名商標而提起的申請。
在巴西,商標的du家權利是限制在注冊時的使用范圍內的。按照規定,對相似、近似或相關產品和服務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基礎是先有的商標申請或者注冊。然而,(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5條)非常著名的商標可以在所有營業領域受到特殊保護。因此,通過獲得著名商標的認證(必須通過特定程序申請),可以對任何現有產品或服務類別的類似商標提出異議,這是分類別保護原則的例外。
在巴西,商標的du家權利是限制在注冊時使用范圍內的。按照規定,對相似、近似或相關產品和服務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基礎是先有的商標申請或者注冊。然而(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5條)非常著名的商標可以在所有營業領域受到特殊保護。
四、基于事先公平使用而提起的異議。
商標注冊的優先權以申請商標或優先權文件的提交日期為準。通常情況下,巴西適用先申請原則,先使用不能作為優先權的證明。然而,任何人只要在優先權日或申請日前,至少在巴西善意使用相似或近似商標,從事相似、近似或相關產品和服務,至少六個月,就可以(依據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9條1款)獲得注冊優先權。因此,基于先使用而對在先商標申請提起異議也是可行的,這是商標注冊權原則的例外。
在巴西第三方可以基于絕對理由或相對理由,以及惡意,提出異議。此外,還可根據工業產權法的以下一般規則:屬地原則;分類保護原則;商標注冊原則。
二、基于是馳名商標而提起的異議。
在巴西,商標所有權是通過合法注冊取得,這就授予了商標所有人在整個巴西領土上du家使用的權利。按照規定,提起異議的基礎是具有在先的商標申請或注冊。然而,在其經營領域內眾所周知的商標,不論它以前是否已在巴西申請或注冊(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6條和巴黎公約第6條)享有特別保護。因此,只要提交證據證明該商標在巴西(而不僅僅是在國外)是眾所周知的,那么無論是否已經向BPTO提交過申請,都可以提起異議,這是屬地原則的例外。盡管如此,仍必須在異議提起后的60天內提交商標申請。
三、基于是著名商標而提起的申請。
在巴西,商標的du家權利是限制在注冊時的使用范圍內的。按照規定,對相似、近似或相關產品和服務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基礎是先有的商標申請或者注冊。然而,(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5條)非常著名的商標可以在所有營業領域受到特殊保護。因此,通過獲得著名商標的認證(必須通過特定程序申請),可以對任何現有產品或服務類別的類似商標提出異議,這是分類別保護原則的例外。
在巴西,商標的du家權利是限制在注冊時使用范圍內的。按照規定,對相似、近似或相關產品和服務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基礎是先有的商標申請或者注冊。然而(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5條)非常著名的商標可以在所有營業領域受到特殊保護。
四、基于事先公平使用而提起的異議。
商標注冊的優先權以申請商標或優先權文件的提交日期為準。通常情況下,巴西適用先申請原則,先使用不能作為優先權的證明。然而,任何人只要在優先權日或申請日前,至少在巴西善意使用相似或近似商標,從事相似、近似或相關產品和服務,至少六個月,就可以(依據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9條1款)獲得注冊優先權。因此,基于先使用而對在先商標申請提起異議也是可行的,這是商標注冊權原則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