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判斷
商標侵權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商標的使用
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三條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商標的使用通常情況下是判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前提要件。
(2)同一種商品服務、類似商品服務
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九條規定:“同一種商品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商品。同一種服務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提供的服務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名稱相同的服務,或者二者服務名稱不同但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服務。”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十條規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務。”
(3)商標近似
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文字商標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或者圖形商標的構圖、著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形近似,或者顏色組合商標的顏色或者組合近似,或者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者整體音樂形象近似等。”
(4)容易導致混淆
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十九條規定:“在商標侵權判斷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的情形下,還應當對是否容易導致混淆進行判斷。”又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條規定:“商標法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一)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二)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系。”
(1)商標的使用
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三條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商標的使用通常情況下是判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前提要件。
(2)同一種商品服務、類似商品服務
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九條規定:“同一種商品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商品。同一種服務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提供的服務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名稱相同的服務,或者二者服務名稱不同但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服務。”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十條規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務。”
(3)商標近似
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文字商標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或者圖形商標的構圖、著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形近似,或者顏色組合商標的顏色或者組合近似,或者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者整體音樂形象近似等。”
(4)容易導致混淆
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十九條規定:“在商標侵權判斷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的情形下,還應當對是否容易導致混淆進行判斷。”又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條規定:“商標法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一)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二)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