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印章要怎么使用?
內地和香港企業進行跨境交易時,雙方內外部律師在面對文件上面的簽字及印章時,往往容易產生香港公司簽署是否有效或如何辨識印章有效性等一系列問題。
香港公司文件簽署規范
內地公司在簽署合同時,基本都會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而與內地的慣例不同,香港公司在簽署大多數普通文件時,通常是由公司的被授權董事代表公司簽署,未必會額外加蓋印章。如有需要,公司秘書或會提供有關董事會決議授權的核證副本以證明該被授權董事的權限。
此外,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也有規定,一家香港公司的任意兩位董事(如該公司僅有一位董事,則為該董事)或任意一位董事及公司秘書代表該公司一起在文件上簽署,則相關文件也被視為已由該香港公司妥為簽署。
Common Seal法團印章
香港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需要制備法團印章。法團印章必須是一個金屬印章,故法團印章又被俗稱為“鋼印”。若一家香港公司兼有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則該公司的法團印章可刻有相關中文名稱或該英文名稱,或兩者兼有。
在簽訂文件時,法團印章可以用于一些正式場合,如銀行金融、公司上市、股份買賣或購置樓宇物業等涉及的相關擔保合同、股權質押合同或不動產轉讓合同等,該等合同通常必須通過契據的形式簽訂。
加蓋法團印章前應細閱有關香港公司的章程細則,以確保加蓋法團印章的規范完全符合其中的要求(例如:部分香港公司的章程會要求須至少兩位董事簽署或一位董事及公司秘書共同簽署或出具董事會決議后,方可加蓋法團印章)。
Company Chop圓印章
實踐中,圓印章屬于香港公司使用較多的一類印章,其顏色一般為藍色,經常會被內地一些公司誤認為與內地的公章相似。然而,從法律角度來說,圓印章一般僅用于佐證香港公司知悉或證明某一類事實,而不具備法律上簽署的效力。對香港公司而言,僅加蓋圓印章但未被董事簽署的文件不視為已被公司簽署。
在香港一般日常使用圓印章的場合包括:公司的進貨單、對賬單、付款憑證、收據的發出或是已簽署合同的字詞糾錯等。
Signature Chop長條章
長條章又被稱是英文簽字章或原子章,顏色通常為藍色或紫色。長條章的存在并非香港法律的要求,主要是為了方便董事代表公司簽署大量文件時節省書寫時間及確保文件工整。
長條章必須配合有權簽字人的簽字方能生效,即其上刻的“Authorized Signature”字樣橫線處須由經公司授權的董事或其他人士簽署。長條章僅限用于簽署普通合同時使用,無需用于簽署契據形式的合同。
香港公司文件簽署規范
內地公司在簽署合同時,基本都會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而與內地的慣例不同,香港公司在簽署大多數普通文件時,通常是由公司的被授權董事代表公司簽署,未必會額外加蓋印章。如有需要,公司秘書或會提供有關董事會決議授權的核證副本以證明該被授權董事的權限。
此外,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也有規定,一家香港公司的任意兩位董事(如該公司僅有一位董事,則為該董事)或任意一位董事及公司秘書代表該公司一起在文件上簽署,則相關文件也被視為已由該香港公司妥為簽署。
Common Seal法團印章
香港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需要制備法團印章。法團印章必須是一個金屬印章,故法團印章又被俗稱為“鋼印”。若一家香港公司兼有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則該公司的法團印章可刻有相關中文名稱或該英文名稱,或兩者兼有。
在簽訂文件時,法團印章可以用于一些正式場合,如銀行金融、公司上市、股份買賣或購置樓宇物業等涉及的相關擔保合同、股權質押合同或不動產轉讓合同等,該等合同通常必須通過契據的形式簽訂。
加蓋法團印章前應細閱有關香港公司的章程細則,以確保加蓋法團印章的規范完全符合其中的要求(例如:部分香港公司的章程會要求須至少兩位董事簽署或一位董事及公司秘書共同簽署或出具董事會決議后,方可加蓋法團印章)。
Company Chop圓印章
實踐中,圓印章屬于香港公司使用較多的一類印章,其顏色一般為藍色,經常會被內地一些公司誤認為與內地的公章相似。然而,從法律角度來說,圓印章一般僅用于佐證香港公司知悉或證明某一類事實,而不具備法律上簽署的效力。對香港公司而言,僅加蓋圓印章但未被董事簽署的文件不視為已被公司簽署。
在香港一般日常使用圓印章的場合包括:公司的進貨單、對賬單、付款憑證、收據的發出或是已簽署合同的字詞糾錯等。
Signature Chop長條章
長條章又被稱是英文簽字章或原子章,顏色通常為藍色或紫色。長條章的存在并非香港法律的要求,主要是為了方便董事代表公司簽署大量文件時節省書寫時間及確保文件工整。
長條章必須配合有權簽字人的簽字方能生效,即其上刻的“Authorized Signature”字樣橫線處須由經公司授權的董事或其他人士簽署。長條章僅限用于簽署普通合同時使用,無需用于簽署契據形式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