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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注冊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十六條規定,合作企業注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約定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關于外資企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登記實實踐中.其注冊資本比照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既可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外幣表示。
股東或發起人以與注冊資本不一致的幣種出資時,應當按繳資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注冊資本的幣種。《中外合資冬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股東或發起人以與注冊資本不一致的幣種出資時,應當按繳資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注冊資本的幣種。《中外合資冬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