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香港申報稅務和繳納稅務是兩回事,只要公司設立了18個月後會收到首年下發第一份稅表時就需要開始申報稅務,這個時候就需要區分公司是運營的還是無運營的,如是有運營就要準備運營資料以備理賬核數使用,如是無運營的則不需要提供。確認有無運營後確立公司的年結日,根據確認的年結日出具審計報告並連同稅表一併遞交給稅務局。有運營的公司根據實際業務出具有運營審計報告,沒有運營的公司出具無運營審計報告即可。
稅務局收到遞交上的審計報告和稅表進行估稅,然後確定公司是否需要進行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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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香港現行的法例規定,香港稅務局會在每年的4月初,向各家香港公司發出上一財務年度的稅務申報表。雖然規定每家香港公司每年都需要報稅,但并不是說一定要進行繳稅。香港利得稅僅對公司產生的利潤部分進行征稅,如果香港公司經營狀態為以下幾種,則不需要進行繳稅:
而香港公司需要在收到稅表的3個月內,準備好填寫完畢的稅務申報表和對應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一同遞交香港稅務局完成稅務申報工作。
對于首次做賬報稅的香港公司,可在公司成立后第18個月進行,在確定公司賬期之后,每年進行一次稅務申報工作。對于香港公司的賬期,建議是定在3月31日或者12月31日,能夠申請延期報稅的時間較長。
還未正式開展業務經營
沒有產生利潤,為虧損狀態,或者為持平狀態
公司利潤的獲取并未使用到香港本地資源,均為在海外經營取得
對于有實際發生業務經營的香港公司,每年都需要委托香港執業持牌會計師進行核數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按實際情況填寫報稅表進行報稅。
而對于還未開展實際業務經營的香港公司,在收到稅表時可以進行零申報處理,或者委托會計師出具無運營審計報告,進行稅務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