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業有沒有資本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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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利得采取在減除最大法定扣除額50萬日元后與其他所得綜合課稅的原則。保有期超過5年的轉讓資產,其資本利得視為長期資本利得,應納稅所得額減按凈資本的50%計算。轉讓土地、建筑物及構筑物的資本利得將采用特殊的稅制措施。
對銷售特殊指定證券(包括法人股、可轉讓無擔保公司債等)采取與其他所得分離的方式課稅,按20%的稅率征收(其中,個人所得稅15%,個人居民稅5%)。通過指定證券公司轉讓上市股份產生的資本損失,允許向后結轉3年。
來自銀行存款以及特殊指定金融工具的利息采取與其他所得分離的預提方式征稅,稅率為20%(其中,個人所得稅15% ,個人居民稅5%)。
股息采用與其他所得綜合計稅的原則。當股息在日本支付時,對其征收20%的預提稅。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預提稅減按10%(其中,個人所得稅7%,個人居民稅3%)征收。對在日本支付的來自上市股和其他特定股的股息,納稅人可以選擇預提稅方式繳納國地稅。今后任何一種股息均須采用與其他所得綜合計稅的方式。非居民來自日本境內的利息、股息、租金和使用費按照20%(銀行存款或特殊指定金融工具則按15%)或按較低的協定稅率繳納預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