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商標加速審查需要滿足的條件
申請人已經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準備使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人迫切需要取得商標權的。
有以下五點情況之一的可視為“迫切需要取得商標權”:
1)(第三方已使用)第三方很明顯未經申請人授權,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項目上實際使用或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準備使用申請人已經申請的商標或同申請人已經申請的商標近似的商標;
2)(第三方發出警告)申請人收到第三方關于已申請商標的使用的警告;
3)(第三方要求獲得許可)第三方請求獲得相關的許可權利;
4)(國外申請)申請人已向日本知識產權局以外的知識產權局或政府機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5)(基礎申請)申請人申請的商標是在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基本申請中所描述的商標。
2.指定的商品/服務是申請人已經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準備使用的,
若沒有將所有的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投入使用,申請人需要在申請加速審查之前/之時刪除未使用項目。
有以下五點情況之一的可視為“迫切需要取得商標權”:
1)(第三方已使用)第三方很明顯未經申請人授權,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項目上實際使用或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準備使用申請人已經申請的商標或同申請人已經申請的商標近似的商標;
2)(第三方發出警告)申請人收到第三方關于已申請商標的使用的警告;
3)(第三方要求獲得許可)第三方請求獲得相關的許可權利;
4)(國外申請)申請人已向日本知識產權局以外的知識產權局或政府機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5)(基礎申請)申請人申請的商標是在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基本申請中所描述的商標。
2.指定的商品/服務是申請人已經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準備使用的,
若沒有將所有的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投入使用,申請人需要在申請加速審查之前/之時刪除未使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