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商標可以通過廣告宣傳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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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廣告宣傳是一種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那么防御商標就可以作為廣告宣傳使用,廣告宣傳的形式有在報紙、刊物、電視、廣播、燈箱、路牌、大型戶外設施等傳統廣告媒體上進行宣傳推廣;在互聯網平臺上進行的宣傳推廣。
與實際使用有區別的是,廣告宣傳使用可以不實際生產帶有該商標的產品,但是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時,應當及時保留好包含完整商標、能夠與具體商品聯系的廣告宣傳資料,如網頁鏈接、視頻、雜志、照片、簽訂的協議、開具的發票等。這種廣告使用成本低、造價低、手續簡單,是使用防御商標最簡單的辦法。
與實際使用有區別的是,廣告宣傳使用可以不實際生產帶有該商標的產品,但是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時,應當及時保留好包含完整商標、能夠與具體商品聯系的廣告宣傳資料,如網頁鏈接、視頻、雜志、照片、簽訂的協議、開具的發票等。這種廣告使用成本低、造價低、手續簡單,是使用防御商標最簡單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