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商標未使用也會被撤銷
1、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申請人若注冊防御商標后三年內并未使用它,其他單位或個人都能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2、商標到期后未續展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成功后,需時刻關注商標的實時狀態,在有效期滿前進行續展,以免商標到期未續展而被注銷。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申請人若注冊防御商標后三年內并未使用它,其他單位或個人都能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2、商標到期后未續展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成功后,需時刻關注商標的實時狀態,在有效期滿前進行續展,以免商標到期未續展而被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