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在跨境投資中,BVI公司是最受歡迎的特殊目的工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之一,它常被用作控股公司,以投資到世界上很多司法管轄區(qū),如美國、中國內地、中國香港等。
據(jù)悉,如今注冊在BVI這個太平洋小島上的公司有上百萬家之多。數(shù)量如此龐大的BVI公司,相對應的必然是更大數(shù)目的股東。當然,這其中有法人股東,也有自然人股東。
估計很少人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對于BVI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而言,倘若不幸身故,其在BVI公司中所持有的的股份,該如何處理呢?
對此,于2021年7月9日生效的《BVI遺囑驗證(認可)法案2021》( The Probates (Resealing) Act, 2021 下文簡稱“2021法案”)為BVI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指明了遺產繼承的“方向”。
此次生效的「2021法案」取代了原有的《BVI遺囑驗證(認可)法案(第60章)》(The Probates (Resealing) Act (Cap. 60), 1937,下文簡稱“1937法案”),對外國遺囑驗證的認可作了詳細規(guī)定。
一、「2021法案 」VS「1937法案」
「1937法案」下,雖然一些外國遺囑驗證可以在BVI得到認可,但僅限于女王陛下自治領(Her Majesty's dominions)的法院所做出的經認證遺囑。所謂「女王陛下自治領」指英王統(tǒng)治下的領土。「1937法案」下的女王陛下自治領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英聯(lián)邦國家,但僅限于:
- 英國的被保護領地
- 英國的被保護國;或
- 英國的被托管領土。
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缺乏一個明晰的司法管轄區(qū)名單,BVI公司的股東和法律從業(yè)人員長期受困于無法確定某個司法管轄區(qū)是否屬于女王陛下自治領或屬于女王陛下自治領的哪一部分。
正因為如此,過去在BVI進行遺囑驗證的認可相當復雜,認可進程常常不得不延遲,認可成本也隨之增加。
相比「1937法案」,「2021法案」最大的亮點是:列出了一目了然的受認可司法管轄區(qū)名單!
二、受BVI認可的司法管轄區(qū)名單
根據(jù)「2021法案」,全球共有67個司法管轄區(qū)的遺囑驗證可以在BVI得到認可。其中,美國所有州(含華盛頓)、加拿大(不含魁北克)、新西蘭、英格蘭和威爾士、中國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印度等,都在被認可之列。
這67個司法管轄區(qū)包括:
亞伯特、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包括其任何一個省)、巴哈馬、巴巴多斯、伯利茲、百慕大、博茨瓦納、英屬南極領地、英屬哥倫比亞、英屬塞浦路斯基地區(qū)、文萊、加拿大(包括除魁北克外的任何一個省)、開曼群島、圣誕島(澳大利亞)、科科斯(基林)島、塞浦路斯(共和國)、多米尼加、英格蘭和威爾士、福克蘭群島、福克蘭群島屬地、斐濟、岡比亞、加納、直布羅陀、格林納達、根西島、圭亞那、中國香港、曼島、印度、牙買加、澤西島、肯尼亞、基里巴斯、萊索托、馬拉維、馬來西亞、蒙特色拉特島、尼維斯、新幾內亞屬地、新西蘭、尼日利亞、諾福克島、北愛爾蘭、巴布亞新幾內亞、圣海倫娜、圣基茨、圣盧西亞、圣文森特、蘇格蘭、塞舌爾、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羅門群島、南非、斯里蘭卡、斯威士蘭、坦桑尼亞、特尼達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圖瓦盧、烏干達、美國(包括哥倫比亞地區(qū))、贊比亞、津巴布韋。可以看出,受BVI認可的司法管轄區(qū)幾乎都是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qū),中國內地、中國臺灣、中國澳門等都不在被認可之列。
三、具體操作,大有不同
根據(jù)《BVI商業(yè)公司法》,BVI公司的股東去世后,其原持有的股份會被凍結,投票權被中止,BVI公司無法派發(fā)任何基于股份的紅利,直到新的股東被確認為止。因此,在BVI完成遺囑繼承和確定新的股東,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緊迫性。那么,在【2021法案】下,BVI公司股份的遺囑繼承到底該如何操作呢?
對于死者的繼承人來說,需要提交一份認證文件,證明死者已將位于BVI的資產或股份份額轉讓予其繼承人。
此時,BVI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去世時,其所在地是否屬于受BVI認可的司法管轄區(qū),成為了一個非常關鍵的考量因素。
情況一:若死者住所地屬于受BVI認可的司法管轄區(qū)(比如,中國香港),且死者留有有效遺囑,則可在所在司法管轄區(qū)進行遺囑驗證或授予遺產管理證書,然后將該等遺囑驗證或遺產管理證書拿到BVI進行認可即可。
情況二:若死者住所地不屬于受BVI認可的司法管轄區(qū)(主要是民法法系司法管轄區(qū),比如中國、中國臺灣),則無論死者生前是否留有有效遺囑,都須在BVI根據(jù)情況申請遺囑驗證或者遺產管理證書。
通常而言,情況一的遺囑驗證認可要比情況二的在BVI申請全新遺囑驗證或遺產管理證書簡單得多。
四、針對情況一:在BVI進行遺囑認可所需材料
對于死者所在地屬于受BVI認可的司法管轄區(qū)的有效遺囑,根據(jù)「東加勒比最高法院(非爭議性遺囑及財產管理)規(guī)則2017」(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 (Non-Contentious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Rules 2017),需要提交:- 外國遺囑驗證的原件或經核證副本;
- 與外國遺囑驗證相關的遺囑正本(如果可能)
- 死亡證明原件;
- 若死者去世于BVI外的司法管轄區(qū),須提供該司法管轄區(qū)律師就特定事項所做出的書面陳述;
- 刊登在BVI報紙上的申請外國遺囑驗證認可的廣告證據(jù);及
- 已在BVI繳納相關費用的憑證。
由于不同案子的情況不同,其余所需資料須視案情而定。比如,若死者去世已超過3年才申請外國遺囑驗證的認可,則須額外提交一份對該等延誤進行解釋的書面陳述。
五、針對情況二:一個有參考價值的實際案例
對于死者所在地不屬于受BVI認可的司法管轄區(qū)的有效遺囑,我們和您分享一個中國及中國臺灣讀者都可能會非常感興趣的實際案例。該案例出自「蘇州金鴻順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1]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摘要」。[1]該公司已在中國A股上市,股份代碼為:603922。
在招股說明書的“公司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之一洪健程去世對本次發(fā)行的影響”部分,擬上市公司披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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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之一洪健程于 2016 年12月6日在中國臺灣病故。由于事發(fā)突然,洪健程生前未對其財產繼承作出遺囑。洪健程生前持有金鶴集團100%的股權,金鶴集團是在 BVI 登記注冊的公司,持有擬上市公司 64.72%的股份。
——
根據(jù)臺灣律師和臺灣境外律師事務所出的法律意見,洪健程的遺產中金鶴集團股權繼承中的實體問題(如繼承人的確定、繼承權的行使或放棄、繼承份額的確定等)所適用的法律為臺灣地區(qū)法律;而金鶴集團股權繼承中的程序問題(如遺產管理人的確定、遺產管理證書授予函的申請等)所適用的法律為 BVI 法律。
洪偉涵繼承金鶴集團(BVI公司)100%股權所履行的具體程序如下:
至此,由于擬上市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突然去世卻無遺囑而導致的BVI公司股份繼承問題得到了很好的解決。
- 2017年3月21日,洪健程之繼承人之一的配偶洪李純玉出具經公證的《聲明書》,聲明放棄金鶴集團相關股權的繼承權,洪健程持有的金鶴集團100%股權全部由其子洪偉涵繼承。
- 2017年6月3日,洪李純玉向BVI高等法院出具聲明,書面放棄其就洪健程之遺產申請遺產管理證書的全部權利;同日,洪偉涵簽署遺產管理證書申請函,作為唯一申請人就洪健程之遺產向BVI高等法院申請遺產管理證書。
- 2017年7月26日,BVI高等法院簽發(fā)編號為BVIHPB2017/0097的“法院指令”,確定洪健程的遺產管理人為洪偉涵。同日,洪偉涵作為洪健程的遺產管理人申請將洪健程原持有的金鶴集團100%股權變更至洪偉涵名下。
- 2017年8月4日,金鶴集團指定注冊代理人簽發(fā)“存續(xù)證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確認洪偉涵自2017年7月26日被任命為金鶴集團唯一董事,并持有金鶴集團50,000股股票, 是金鶴集團的唯一股東。
- 2017年8月11日,Maples and Calder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確認洪偉涵已于2017年7月26日通過繼承手續(xù)取得了金鶴集團100%股權。
蘇州金鴻順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說:“洪健程病故并未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亦未導致公司主營業(yè)務變更和經營管理團隊發(fā)生重大變化,不構公司本次發(fā)行的實質性障礙 ”。
Perfect!
宏Sir觀察
- 「2021法案」的實施,使得外國遺囑驗證在BVI的認可變得更加清晰、簡單和具有操作性。特別是「受BVI認可的司法管轄區(qū)名單」出爐,等于給跨境投資者和法律從業(yè)人員吃了一顆“定心丸”。
- 受益于此,我們預計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外國遺囑尋求在BVI進行認可。畢竟,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態(tài),一旦BVI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離世,難免會有人需要藉此處置其在BVI的各種遺產。
- 即便如此,在很多情況下,持有BVI公司股份的個人投資者們,仍然須審慎考慮。比如,是否有必要在BVI訂立一份獨立的BVI遺囑,以處理其持有的BVI資產(包括BVI股份),實現(xiàn)風險隔離。
- 此外,在我們看來,若自然人股東在生前將其所持有的的BVI公司股份轉入一家BVI信托,也可以避免將來在BVI進行遺囑驗證申請或遺囑驗證認可。這未嘗不是一種解決之道。特別是對非受BVI認可的司法管轄區(qū)而言,值得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