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可以做數字貨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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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香港SFC發布《致持牌法團及注冊機構的通函: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通函提示到,“香港投資者可通過中介人買賣比特幣期貨合約,但為香港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及相關服務(包括傳達或傳遞交易指令)就構成受監管服務,且無論有關業務是否位于香港,均須向證監會申領牌照。”
具體而言:
注:未有向證監會申領相關牌照而為香港投資者傳遞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機構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具體而言:
- 經營比特幣期貨交易服務(包括傳達或傳遞比特幣期貨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機構除非獲得豁免,否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
- 推廣投資于比特幣期貨的基金通常會構成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
- 管理(2)中基金可能構成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
- 就比特幣期貨提供意見服務亦可能構成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注:未有向證監會申領相關牌照而為香港投資者傳遞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機構可能觸犯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