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保護期限不全是10年
孟加拉國、黎巴嫩等國家的商標有效期不是10年。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在國外,大多數國家的商標有效期也是10年,但是也有部分國家的商標有效期不是10年,而是7年、14年、15年的情況。根據《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定》第十八條對商標保護期限的規定,商標的首次注冊及每次續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所以,在有成文商標法的國家,商標的有效期通常最少是7年。
此外,各國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也有所區別,有的國家是從申請日起算,而另外一些國家是從注冊日起算。比如孟加拉國的有效期是申請日起7年,尼泊爾的有效期是注冊日起7年,黎巴嫩的有效期是注冊日起15年等等。
在國外,大多數國家的商標有效期也是10年,但是也有部分國家的商標有效期不是10年,而是7年、14年、15年的情況。根據《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定》第十八條對商標保護期限的規定,商標的首次注冊及每次續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所以,在有成文商標法的國家,商標的有效期通常最少是7年。
此外,各國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也有所區別,有的國家是從申請日起算,而另外一些國家是從注冊日起算。比如孟加拉國的有效期是申請日起7年,尼泊爾的有效期是注冊日起7年,黎巴嫩的有效期是注冊日起15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