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存量權益登記 離岸公司有兩個境內投資主體,兩個都要辦理登記備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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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存量登記境外投資企業(包括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應于每年6月30日(含)前,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上年度境外企業存量權益相關信息。被確定參加存量權益抽樣調查的樣本企業,還應按季度報送存量權益數據。

適用主體
填報要求
填報ODI存量權益登記數據

適用主體
-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辦理ODI登記的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含金融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個人股東)。
- 如境外投資企業存在兩個及以上境內投資主體,應確定其中一個境內投資主體作為存量權益信息申報主體,由其向境外投資企業登記地外匯局申報相關信息,其他境內投資主體不再申報。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內投資主體原則上為申報責任股東,若持股比例相同,可約定其中一個境內投資主體為申報責任股東。
填報要求
- 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自行對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 外匯局對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信息內容進行抽查。對于未按規定辦理申報以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境內投資主體,外匯局按相關程序,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管控,并依法進行處理。
填報ODI存量權益登記數據
- 確定并填寫境內股東持股比例。如境外投資企業系由境內多個投資主體持股,應合并計算所有中方股東持股比例。
- 按照第一層級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簡稱境外SPV)合并財務報表相關會計科目,分別填寫資產、負債及權益數據。
- “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境外投資企業資產合計”、“短期負債”、“長期負債”、“境外投資企業負債合計”、 “歸屬于境外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權益”以及“歸屬于境外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凈利潤”等項目均按照第一層級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外SPV)合并財務報表相關會計科目填寫。
- “歸屬于中方股東的權益”、“歸屬于中方股東的未分配利潤余額”及“中方股東享有的凈利潤”等項目按中方股權比例或約定比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后填寫。
- “境外投資企業應付中方股利”填寫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給中方的股利。
- “分配中方股東的利潤金額合計”、“匯回中方股東的利潤金額合計”的當期數按上年度實際發生額填寫。
- 如境外企業屬于第一層級特殊目的公司,還需填寫其在子公司中享有的權益,按照第一層級境外SPV合并財務報表相關會計科目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