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號文登記步驟通常為境內居民個人在設立境外控股公司后、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前,應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如離岸快車這位朋友則需要在設立BVI公司后辦理37號文登記。否則,應作為特殊目的公司的外匯補充登記處理,可能需要繳納罰款并出具解釋函詳細說明原因,相關外匯局應按照案件業務集體審查制度審查和辦理補充登記。由此可見,37號文件的登記需要在“出資”之前完成。這種“出資”不能用我們通常理解的出資概念來理解。在紅籌結構的構建中,國內外結構的對接,即成立外商獨資企業或將國內經營實體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被視為出資的完成。此外,在實踐中,一些銀行要求,在國內實體公司引進外國投資者并從國內企業轉變為中外合資企業之前,必須完成37號文件的登記。因此,在完成37號文件的注冊時,建議所有企業提前與待注冊銀行溝通。
如果不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將難以將從BVI
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股權實現收入轉回中國使用。外商獨資企業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本交易(利潤、出資等)將是非法的,可能會對公司的境外上市造成障礙。然而,國內機構有
海外直接投資(ODI)的特殊程序,不需要根據第
37號文件辦理外匯登記。在外匯管理日益嚴格的情況下,如果銀行追查發現境內個人股東(即使持股比例很小)通過境外機構持有股份,且未辦理37號文件登記,則境內實體公司無法辦理任何股權轉讓,增資及其他股權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