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延明 編輯/白琳 家族財富傳承永遠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由此富豪們出演了一幕幕的人間悲喜劇。像“霍英東后人為爭64億遺產對簿公堂”、“澳門賭王何鴻燊家產之爭”之類的話題,往往成為世人茶余飯后的談資。若在該問題上處理不當,極易引發家族成員內斗,甚至對簿公堂,導致巨額財富因此大幅縮水,家族企業也可能自此一蹶不振;而財富傳承處理得好,則可以成功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成就家族財富和事業的百年長青。西方一些富豪家族就是通過家族信托,成功實現了家族財富和事業的傳承。其中,耳熟能詳的家族包括洛克菲勒家族、杜邦家族、沃爾瑪?沃頓家族等。 迅速積累的中國私人財富亟需家族信托 2013年8月14日,胡潤研究院和群邑智庫聯合發布了2013年中國財富報告。報告指出,截至2012年年底,除港澳臺之外的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中,千萬富豪(含億萬富豪及以上)人數已達105萬人,比上一年增加3萬人,增長了3%。其中的億萬富豪人數已達6.45萬人,比上一年增加1000人,增長了2%。目前,全國每1300人中有1人是千萬富豪,每2萬人中有1人是億萬富豪。而2011年全國千萬富豪和億萬富豪人數分別為102萬人和6.35萬人,2010年分別為96萬人和6萬人,2009年分別為87.5萬人和5.5萬人,增速不可謂不快。 在經歷了30多年的財富積累期后,中國的富豪(高凈值客戶)考慮的不僅是通過各種投資方式使財富持續增值,更為重要的是尋找一種有效的方式實現財富和事業的傳承。對于企業主來說,這種需求尤為強烈。中國的私營企業中90%是家族企業,資產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高凈值客戶平均年齡已經達到了50歲,在未來5到10年內,將有300多萬家民營企業面臨財富和企業傳承問題。中國有“富不過三代”的說法;德國也用“創造、繼承、毀滅”(Erwerben,Vererben,Verderben)代表三代人的命運;在美國,家族企業在第二代能夠存在的只有30%,到第三代還存在的只有12%,到第四代及四代以后依然存在的只剩3%。如何實現財富和事業的傳承,成為現今中國高凈值客戶面臨的重要課題。 家族信托五大優勢功能 實現家族財富靈活、安全的傳承 一個人是家族財富的主要創造者,若其突然去世,子女及配偶將面臨困境。設立家族信托可以預防這種情況,家族財富創造者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靈活地約定各項條款,包含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條件和方式,以及財產處置方式等。另外,高凈值客戶非常在意家產能否真正由自己的后代(血親或收養的)所繼承,但當其離婚或者去世后未亡配偶再婚時,則財產可能讓他人的后代受益。而設立信托則可保證無論委托人或其配偶再婚多少次,家族財產受益人都只能是其子女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實現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安全隔離 高凈值客戶多是企業實際控制人。由于在現實操作中,企業和個人的財產無法清晰界定,因而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時,個人資產往往也成為債務追償的對象。而信托資產是獨立存在的,其名義所有權屬于受托人,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隔離。也就是說,委托人的任何變故都不會影響信托資產的存在,受益人是通過享有信托受益權(而不是遺產本身)獲得利益及享有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權限。這就使債權人無權對信托財產進行追索(除非信托財產為非法所得),從而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對家族財富可能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最為重要的是,通過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無法通過法庭判決來爭奪遺產,從而避免了相關法律糾紛。當然要實現這一目的,需要提前規劃,等到財產將要被追索或凍結前再設立信托就來不及了。 避稅、節稅 美國遺產稅改革后,自2011年起,聯邦政府對去世人的財產征收最高可達55%的遺產稅。無數病入膏肓的富人2010年都十分糾結:“要不要今年就安樂死,為子孫后代多留點錢?”事實上,在美國設立信托的重要目的就是節稅,由此產生了不同的信托形式,包括:QTIPs(Qualified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允許配偶繼承時免稅,委托人也可以改變受益人),QDOTs(QualifiedDomestic Trusts,允許非美國籍的配偶繼承時免稅),QPRTs(Qualified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s,允許委托人贈與時對所贈與資產折價,以便享受稅收優惠),GST信托(可免除跨代傳遞稅,即Generation Skipping Tax)等。當然,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一個信托,綜合利用各種稅收減免政策。 達到信息嚴格保密 當家族信托設立后,信托資產的管理和運用均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除特殊情況外,委托人沒有權力義務對外界披露信托資產的運營情況。使用家族信托時,在委托人去世前,財產就已完成轉移,避免了遺產認證的過程。 傳承和管理家族企業 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業發揚光大,增加家族的財富,因此他們會盡量給后代鋪路。一個富家子弟的成長路徑往往是:進常青藤名校,學習流行的法律和商科;畢業后先進名企實習,學識先進企業的管理運作模式,再進家族企業,在長輩的耳提面命之下強化訓練;最后接管家族企業,在職業經理人的配合下打理生意。然而,并非每個富家子弟都對經營家族企業有興趣。他們之中固然有李澤楷、何超瓊這樣野心勃勃的代表,但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職業方向上發展。比如,巴菲特的兒子霍華德、彼得分別是攝影師和音樂人,無一進入伯克希爾哈撒韋;邵逸夫也因子女無意繼承家業而要出售TVB。因此,很多富人通過成立家族信托來解決這一問題:他們并不直接把財產分配給繼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機構管理資產與分配開支,從而使得家族成員將股東和營運者的角色分開,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家族企業,保障繼承人即使不經營家族企業也可以生活無憂。家族信托中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設置一些特定條款,比如規定家族財產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銷,以避免繼承人分產導致股權分散、喪失對家族企業的控制,或因爭產導致家庭失和等。 中國式家族信托:實現對家族企業控股 在中國內地,家族信托的發展歷史比較短,很多方面還不完善。最關鍵的是,與海外一些國家地區相比,中國內地的信托必須登記,無法很好地保護家族財富隱私,這正是富豪們最忌諱的。因此內地富豪所設立的家族信托幾乎都在海外。 目前中國內地的家族信托常用來實現對家族企業的控股權,這是借鑒香港家族信托的成功經驗。香港有216家上市家族企業,其中1/3的企業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以家族信托進行控股的主要優勢是可以有效集中股權,幫助家族后代維護家族與企業的特殊資產。家族的核心理念、政商關系等特殊資產,與創辦家族難以分割,家族成員必須積極參與企業管理,才能發揮這些資產的潛在價值。假若家族事業擁有價值甚高的特殊資產作為其競爭優勢,那么無論從創辦家族還是其他企業相關者的利益看,都應該由家族成員繼續經營,家族可以通過家族信托緊鎖企業股權。 在中國內地,家族信托用來實現對家族企業控股權的例子也有不少,比如SOHO中國的潘石屹[微博]、張欣夫婦,玖龍紙業的張茵,雅居樂的陳氏兄弟等,都已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托,并通過家族信托來持有公司主要股份。家族信托將創辦股東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讓其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同時,家族信托又牢牢控制著絕對優勢股權,保證家族對企業的持續控制。 以家族信托進行控股權安排的經典案例是吳亞軍、蔡奎夫婦家族信托。在2008年6月龍湖地產公司上市之前,吳亞軍與其丈夫蔡奎通過匯豐國際信托,各自設立了一個家族信托,將即將上市的公司股權分別轉移其中(具體結構見附圖)。 吳亞軍與蔡奎先在開曼群島上注冊了龍湖地產的空殼公司,龍湖地產的股權由兩家注冊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司持有,分別為Charm Talent以及Precious Full。之后,吳亞軍與蔡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又注冊了一個名為Longfor Investment的公司,該公司股權由龍湖地產100%控股。LongforInvestment收購了嘉遜發展的全部已發行股本。這一部分正是吳亞軍打算拿來上市的資產。Longfor Investment收購了嘉遜發展之后,又將股權分別以19.2億港幣和12.8億港幣的價格轉讓給Charm Talent和Precious Full。至此,信托架構已經到了收尾階段。吳亞軍和蔡奎將匯豐國際信托列為受托人之后,開始著手將各自的股權轉讓給匯豐國際信托的全資子公司。吳亞軍將Charm 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遜發展的股份全部轉讓給匯豐國際信托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全資子公司Silver Sea。而蔡奎也將Precious 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遜發展股份轉讓給匯豐國際信托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全資子公司Silverland。這兩次轉讓以零代價的饋贈方式進行。信托成立之后,吳亞軍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龍湖集團的股權,而成為各自信托的受益人。2012年11月20日,龍湖地產董事會主席吳亞軍與其丈夫蔡奎離婚,764億港元的市值公司,涉及577 億港元的財產分割,但因為此前雙方的家族信托設計安排,龍湖地產估價在這場離婚案中并未受到太大的影響。 家族信托的風險防控 一是防范受益人對家族信托財產的無節制揮霍。家族信托是對子孫的一種庇蔭,但財富有時也意味著陷阱,有可能導致家族信托受益人成為紈绔子弟,沉浸在無節制的揮霍中。因此,一些富人在設立家族信托時會專門設置“防止任意揮霍條款”(Spendthrift Clause),即禁止受益人轉讓、授予或者處理信托財產,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在信托契約設計時,信托機構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使子女只夠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于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成為“二世祖”;同時也防止子女因欠債或離婚而損失信托資產,達到“即使你不能擁有這些財產,也沒有人可以從你那兒奪走它”的目的。由于客戶有不同的需求,很多財富管理機構都會度身定制家族信托,設計信托資產的運用方式及分配條件。在一些規定中,受托人甚至可以為保證受益人的利益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當然,客戶也可以指定固定的監察人,以監督受托人是否履約。 二是防范受益人紛爭。家族信托被用來進行股權安排時,易在多個受益人之間埋下股權紛爭隱患。例如,香港郭氏家族以信托基金的形式持有新地集團42%股權,但后來三兄弟為了新地控制權而鬧上法庭。要降低家族信托治理的風險,可在信托內設立受托人委員會(Board of Trustee)。該委員會除了家族各方代表外,還應包括家族以外的專業人士(如稅務會計、資產管理和法律專才)與立場中性的社會賢達,以充分發揮平衡利益、調解紛爭、監察決策與監管資產的作用。委員會更要選拔賢能,聘任合適的企業經理人,制定家族成員參與經營的規章并予以執行,同時維護沒有參與經營的家族受益人的利益。當然,委員會還可以協調家族成員各盡所能(如擔任董事、投入公益事業等),以維系并發揚家族聲譽、理念、文化等特殊資產。非家族中立人士在委員會內應占明顯比例,有一定任期,并有實際的投票決策權。若只請家族成員和好友擔任委員,委員會將有名無實。 歸根到底,在設立家族信托時,必須深入分析信托對家族與企業的長遠影響,謹慎權衡利弊,并以配套的治理機制促進信托發揮正面功能、削減負面影響,達成家族和諧永續經營的目標。 相關導讀: 家庭信托是財產信托的一種,委托人將其財產所有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協議管理信托財產,并在指定情況下將該資產轉予指定的受益人,達到傳承財 產、保護隱私、避稅等目的。該信托像一間有限公司一樣運轉,一般委托人生前自己掌握,等委托人身故后,受托人責任開始生效。 家庭信托是一個極其有效的理財工具,但是普通人很難掌握理財專業知識和信息,這時候便需要一個專業的理財師或者理財機構來處理。在西方歐美發達國家,個人信托占到全部信托市場70%左右,機構信托占30%左右。 家庭信托好處
設立家庭信托的原因
家庭信托在外國的發展狀況 發達國家大家庭通過信托來傳承資產的歷史由來已久,美國洛克菲勒等大家族長盛不衰的背后都有家族遺產信托的支撐。 洛克菲勒家族從1934年開始為后人設立了一系列遺產信托,家族中有能力的人可以參與企業管理,憑自己的實力擔任一定的職務,大部分人則定期從信托基金獲 得一筆生活保障金。遺產由管理機構進行專業管理,不受繼承人直接控制,繼承人無法隨意揮霍,同時信托基金所產生的收益或部分本金可以按遺囑規定定期支付給 繼承人,保障他們的生活。 在歐美及香港地區,家庭信托之所以得到眾多的家族企業及高凈值人士的青睞,就在于它的作用不僅僅體現在理財,而更是在財產安全隔離、財富靈活傳承、避稅增值保值和信息嚴格保密等方面能靈活發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