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贊同來自: Colour 、傅強 、Danielle 、lanwa
開曼群島
SOHO中國——Capevale Limited、Boyce Limited(64%)——張欣、潘石屹;
長江實業——The Li Ka-Shing Unity Discretionary Trust(40.43%)——李嘉誠、李澤鉅;
恒基兆業——Hopkins (Cayman) Limited 100%——李兆基、李家杰、李家誠及李寧等;
澤西島(英國皇家屬地)
玖龍紙業——劉氏家族信托、張氏家族信托以及金巢信托(64.17%)——張茵的兒子等);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
龍湖地產——吳氏家族信托(45.47%)和蔡氏家族信托(30.25%)——吳亞軍在內的其他若干家族成員;
永達汽車——麗晶萬利(26%)——受益人為“張德安及其若干家庭成員”;
新鴻基——郭氏家族基金Adolfa、Bertana、Cyric等6個信托——鄺肖卿、郭炳江、郭炳聯及其家人;
雅居樂——Top Coast Investment Limited(63.21%)——陳氏家族。
據商務部統計,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中超過70%的投資資金流經避稅地區,其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和開曼群島占比最大。這些地區,正是私營上市公司家族設立家族信托基金的聚集地。
促使富人建立信托的重要原因有三個
1. 通過家族信托基金控制上市企業的股權,能幫助他們保護隱私;因為家族信托下的受益份額有多少,公眾將不得而知。
2. 避稅,家族財產一旦放進家族信托內,家族成員就會喪失法律上的所有權(Legal ownership),日后再也不用繳納遺產稅,長遠而言,這還是比將財產代代贈與劃算。
3. 也是最重要的,當企業傳承到三代甚至四代時,按遺產分割法傳承的話,股權勢必散落到數十個親屬股東手中,松散的股權可能令企業的所有權面臨極大的挑戰,東亞銀行遭遇阻擊便是可借鑒的案例。
因此,通過成立離岸家族信托基金(family trust)控股企業便成為了更好的選擇。信托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委托人(settlor,即財產所有人)將信托財產(trust property)移轉予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

而這其中結構最為簡單的應屬英皇國際的家族信托結構。首先,楊受成成立的全權信托為The Albert Yeung Discretionary Trust(下稱“AY Trust”),其受托人為STC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STC”),STC 全資擁有億偉控股有限公司,而億偉控股則持有Charron Holdings Limited(于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全部已發行股本,再由CharronHoldings Limited 持有英皇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于百慕大注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聯交所上市)2,532,991,824 股(折合股份約73%)。楊受成作為AY Trust 的創立人暨委托人,AY Trust 信托的受益人,被視為在Charron 的股本中擁有權益,而其妻陸小曼作為信托受益人之一,同樣被視為在相同股份中擁有權益。
相較于楊受成的離岸家族信托結構,李嘉誠的家族信托則更為復雜,家族創立多只全權信托進行職能分工、細化分層,且李嘉誠家族信托的結構式采用信托套信托的結構,神秘而復雜。資料顯示,李嘉誠家族整個家族信托的基礎為兩只全權信托,以其中一只The Li Ka-Shing UnityDiscretionary Trust(以下簡稱LUDT)為例,李嘉誠為該信托基金的成立人。再由LUDT 指定Li Ka-Shing Unity Trustee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簡稱LUTCo.,離岸公司)為該信托的受托人,進行投資。再下一層,一方面LUTCLo.有家族另一只房產信托The Li Ka-Shing UnityTrust 中的若干物業,另一方面LUTCo.指定Li Ka-Shing Unity TrusteeCompany Limited(以下簡稱LUTCL,離岸公司)為受托人,并以這一身份控制其他公司,LUTCL 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共同持有長江實業936,462,744 股,長江基建5,428,000 股。
而信托發起人對于多層信托的實際控制,是將此類信托的全部已發行股本由Li 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簡稱UnityHoldCo.,離岸公司)擁有,李嘉誠、李澤鉅及李澤楷各自擁有該離岸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的1/3。而信托公司所擁有的長江實業的股份權益,只為履行其作為受托人的責任和權力而從事一般正常業務,并可以受托人的身份,獨立行使其持有的長江實業股份權益的權力,而毋須向李嘉誠、李澤鉅及李澤楷征詢任何意見。

之所以不用信托基金直接投資,而選擇借助離岸公司的平臺,是因為信托公司本身受到行業法律法規的限制,無法出現在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中,因此它需要尋找一位合適的受托人,該指定受托人接受信托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其執行股權投資。而離岸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往往是由信托委托人發起,在海外注冊成立的,因此對于信托基金及離岸公司的實際控制都會更為穩妥,最終該離岸公司則被運用來持有相應家族企業的股權。家族企業的成員最終將實現角色性轉換,由過去的股權持有者,變為最終的信托收益者,依據成員自身意愿,可選擇以聘用的方式成為家族企業的管理者,或是轉入其他行業,而每年也可獲得家族信托基金分配的高額企業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