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察納稅人是否已適當申報應納稅所得,并循此追尋其禾桿冚著的珍珠,是所有稅務局都會做的例牌工序。 網上查看香港稅務局2 月下旬出版的《有乜新嘢》(What’s New),有多項訊息均是涉及納稅人少報了應納稅收入而遭判罰的,包括租金、薪俸收入及經營所得。看來稅局的各項查核是日趨嚴謹了。 稅局一般向納稅人寄出的報稅表都要求納稅人在1 個月內填回。如是新成立的公司,稅局自動把這期限延至3 個月,方便納稅人適應做賬和申報的要求。若公司選擇以電子方式提交的,還可多獲兩星期的延長。 租金收入不報 在此案例中,一位前任銀行高級職員被判逃稅罪名成立。此君擁有兩個收租物業,但只申報了其中一個的收入,并自認另一個物業為自住。 涉及少報的租金收入共約120 萬元,逃稅約為12 萬余元。此君被判罪名成立,罰款20 多萬元及監禁4 個月,但獲緩刑18 個月。 此例中兩個物業都有做按揭。按理,此君身為銀行高級職員,且有兩個單位收租,應非普通見識之輩。若是,不可能不知道有關物業按揭的數據是可以在田土 廳登記冊中看到的。持有兩個需按月供款的單位,如不放租取利,單靠一份薪金收入如何可長期維持?有此疑點,不惹起稅局來查才怪! 虛報慈善捐款 某君在2003╱04 年度至2007╱08 年度只捐了200 元的慈善捐款,卻虛報捐了共40 萬,圖避交薪俸稅共一萬六千多元。此君罪名成立,被判240 小時小區服務。 申報慈善捐款扣減,納稅人是要在填報稅表時附上有關正本收據的。如果只涉及一百幾十,推說是遺失了,稅局也可能不作追究,因要考慮其工作人員的成本效益,但此案例涉及幾十萬元,當然會問個清楚了,也許想好好認識這位大善人呢。 虛報40 萬元,除非已偽造好收據,否則以為稅局不會索閱憑證,真要問聲「這樣也行」了!稅例規定慈善捐款的可扣除上限是應納稅收入的35%。捐得出40 萬元為善,此人需報多少收入才合理?兩相對照一下,稅局要查出其究竟真是話咁易。 借人頭領報酬 某身為小頭目的金融從業員利用下屬戶口領取公司發給他的報酬。每次從下屬處收回報酬后,就把款項存入自己及妻子的戶口,藉此減少應納稅收入。 這是大蝦細的一個例子,可能是此行的慣例。其實這樣做十分愚蠢,因為下屬一時受壓可能屈從,心中必然不甘,協同做假可不是玩的。若日后翻臉,一聲威脅說要向稅局揭發,瞞報者便一身蟻,多多掩口費也要付。而且這種心理威脅可能長期存在,何苦! 少報經營所得 某女士經營一家地產經紀公司, 于1999╱2000 年度至2004╱05 年度期間,報出經營收入共400 余萬元,其實際數字應是900 多萬元,即少報了500 多萬元,逃了55萬元的稅款,被判監禁7 個月。 根據稅例,只有支付給符合規定的認可機構的費用才可依據稅例申報進修支出,且每年不可超過六萬元的限額。 逃繳利得稅 網上也有逃繳利得稅個案的報道。 某商人指示其兼職會計夸大公司的購貨額,甚至偽造供貨商發票,藉此高報成本,減低利潤。在有關年度內少報了利潤1760 余萬元,逃稅261 萬余元。 此人被裁定十項逃稅及一項行騙公共收入罪名成立,判入獄15 個月及罰款130 多萬元,約是逃稅款的五成。 另一商人則短報了利潤3440 余萬元,且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被判罪名成立,判入獄18個月及罰款1170 萬元,約是逃稅款的一倍半。 粗略看兩個個案中,后者比前者逃稅款要多,故判罰較重也合理。納稅人如在調查中較配合稅局的工作,使他們耗用較少的時間和人手完成任務,有望可獲較寬大的處理。只判罰涉及逃稅款的五成,是屬于「最低消費」一類了,最高可達稅款的三倍。 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 據聞隨著內地當局把愈來愈多的來料加工企業當成進料加工來辦,藉此納其入稅網,香港稅局也質疑過去凡見此類營生便許予百分之五十的免稅是否過分寬松。 聽聞可能會有覆蓋面甚廣的翻案之風。業者不知如何是好,因為此業的興旺日子已成過去了。于此鳥已換、籠已空之際才來翻案,難免令人覺得「灑向人間都是怨」也! 作者為香港執業會計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