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作為危機的策源地和中心,美歐金融監管改革“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在限制金融過度自由化、防范金融監管失效、加強消費者金融保護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較大進展。但由于制度性缺陷難消,美歐未來再度爆發金融危機的隱患仍然存在,發展中國家需對此保持警惕 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體系健康穩定有效運行的最后“堡壘”,負有保護消費者權益、維系金融市場公平與透明、監控金融機構的安全與穩健等目標。但在現實中,這一最后“堡壘”的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成為自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全球最為嚴重的金融危機,其影響至今,是金融監管“失職”的典型例子。 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加強金融監管合作、防止金融風險的跨國蔓延成為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廣泛共識。歐美一方面通過二十國集團(G20)、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多邊平臺加強合作,另一方面也積極開展雙邊合作。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歐盟委員會在會計準則的趨同、跨國資產管理公司和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上進行合作并取得了一定進展。近期,歐盟希望能將金融監管問題納入“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定”(TTIP)談判,但遭到了美國的拒絕。歐美在金融監管領域加深合作還有很大的空間,但由于各自利益的差異,達成一致的難度也比較大。 美歐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各有側重,但在一定程度上夯實了金融穩定的制度基礎 近年來,美歐等國對系統性風險、市場缺陷和監管漏洞等薄弱環節進行了重大改革,特別是結合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塑造了金融監管新體系,雖各有側重,但在一定程度上夯實了金融穩定的制度基礎,呈現出新的特點。 特點一:監管模式從功能導向向目標導向型轉變 金融監管體系由兩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和業務行為監管的監管機構組成,因此稱作“雙峰監管”模式。其長處在于靈活度高,可以更好地協調監管力量以應對金融創新和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2008年,美國財政部公布《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以下稱《藍圖》),提出由功能導向型監管向目標導向型監管轉型,而目標導向型監管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由美聯儲負責的金融市場穩定監管;二是由新建機構負責審慎金融監管;三是由新建機構負責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的商業行為監管。 2010年,美國國會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多德法案》),在第一和第三個層面上分別增設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署,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向基于目標的金融監管模式邁出重要一步。2013年,英國放棄了原有的單一綜合監管者模式,廢除了金融服務局,其原有職能分別由新成立的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監管局承擔。歐洲則成立了銀行、保險、證券三個歐盟層面的專業性監管機構。 特點二:監管職能有向中央銀行集中的趨勢 《多德法案》擴大了美聯儲的監管權力,所有關系到金融系統穩定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設施、儲貸控股公司和證券控股公司均在其監管權限內。英國改革后,英格蘭銀行集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于一體,是名符其實的超級監管者。 特點三:強調微觀與宏觀審慎監管的有機結合 危機前的金融監管以局部風險監管為主。危機后美歐各國意識到,單個金融機構的健康并不代表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為此積極推動將宏觀審慎監管納入監管框架內。美國、英國和歐盟建立健全了基于系統性風險應對的宏觀審慎監管制度框架,均成立了專門負責監控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的機構。 美國成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并承擔各個聯邦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工作,并賦予美聯儲更大的監管實權。英國撤銷了金融服務局,在英格蘭銀行下設立了金融政策委員會,其主要職能之一就是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進行監測和評估。歐盟也專門成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監管委員會以監管整個歐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特點四: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充分暴露了原有監管體制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不足的問題。在金融產品不斷復雜化的大環境下,金融消費者往往是缺乏維護自身權益途徑的弱勢群體,但同時也是金融業賴以生存的必要基礎。國際金融危機后,如何重獲金融消費者信任、建立一個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成為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美國和英國分別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署和金融行為監管局,就是為了專職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特點五:加強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 此前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存在重大漏洞。對此,美國成立了聯邦層面的保險業監管機構,實行“沃爾克法則”,其核心內容在于將危機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范圍,嚴格限制銀行進行自營交易以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 金融自由化向實體經濟回歸,去杠桿化較為明顯,由內向外擴張趨勢明顯 國際金融危機之前,美歐金融自由化蓬勃發展,深刻改變了美歐金融體系、市場結構以及風險分布格局。第一,金融自由化以金融創新為基礎,目的是資本收益性,呈現極為明顯的創新性、專業性和復雜性,資產證券化是典型代表。第二,金融自由化具有日益脫離監管體系的趨勢,為了規避監管進行大范圍監管套利,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有效性明顯降低。第三,金融自由化改變了金融結構,影子銀行體系的爆發式增長使其成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美國甚至成為與商業銀行不分伯仲的“平行銀行體系”。最后,金融自由化使金融體系日益成為一個混業綜合經營的系統,內在關聯性及系統性風險急劇提升。 美歐金融自由化進程受到了危機的明顯沖擊,在金融監管新框架建立之后,美歐金融自由化進程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一是金融自由化有向實體經濟回歸的趨勢,金融體系去杠桿化較為明顯,其利潤增速在過去4年持續低于制造業利潤增速。二是金融自由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充分,消費者保護機制更加健全,市場化退出機制更加健全,同時風險處置更為完備,美國甚至推行“生前遺囑”,前置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違約風險防范。三是金融自由化中的高杠桿、復雜性和投機性有所降低,特別是“沃爾克法則”限制了自營交易,混業經營、業務范圍自由化、準入自由等受到一定的限制。四是金融自由化有由內向外擴張的趨勢,特別是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成為了美歐近兩年來的重大關切,美歐在太平洋和大西洋沿岸倡導的投資自由化,即“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PP)與TTIP可能會深刻改革全球金融自由化的秩序。 政治體制與金融制度矛盾難消,再次爆發危機的風險仍需警惕 在金融危機之后,美歐在金融過度自由化、金融監管失效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脫節、金融自由化與監管有效性脫節以及金融風險與應對機制脫節等問題得到了改善。但是,美歐制度性錯配仍沒有根本消除,再次爆發危機的風險仍需警惕。 私人風險債務化、債務風險貨幣化是美歐最大的制度頑疾。金融危機之后,美歐應對框架的核心是相似的:通過政府救援,將私人部門的風險公共化,公共風險債務化,而債務風險貨幣化。這將導致嚴重的系統性風險:一是債務風險將急速累積并顯性化,債務危機將是最大的風險,歐債危機就是最典型的案例。二是長期而言,以貨幣政策應對結構問題可能會是無效的,而貨幣政策的副作用將日益顯現。三是公共部門風險的化解最后將沖擊私人部門,從而進入一個風險自我循環體系,特別是金融自由化將強化這個體系。 歐洲在其債務危機的應對中,建立健全了金融危機的應對機制和金融穩定機制。在歐元區及歐盟制度設計上,危機應對機制和金融穩定機制是缺失的,這導致歐債危機的應對一度被動化、政治化和分散化,直至歐洲穩定機制、長期再融資計劃以及直接貨幣交易計劃的實施,才使得歐元區建立了真正的金融危機應對機制、流動性支撐機制以及實質上的最后貸款人制度。 混業經營模式與分業監管體系的制度性錯配是最大的金融風險環節。金融混業經營模式,是指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企業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能在風險控制的原則下實現資源共享,被認為是世界金融發展的大趨勢。混業經營有明顯的優勢,例如,有助于金融各個領域之間發揮協同作用和對風險的系統監管,為更合理使用、更快流動資金創造有利條件等。但其劣勢也很明顯,比如容易造成金融市場的壟斷,產生不公平競爭,并且過大的綜合性銀行集團會有內部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的問題,可能會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風險。 分業經營模式,是指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進行某種程度的“分開”管制,按程度不同通常分為三個層次。一是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的分離,金融機構不能經營非金融業務,也不能對非金融機構持股。二是金融業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子行業的分離,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只能經營各自的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一個子行業中的金融機構不能經營其它兩個子行業的業務。三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各子行業內部有關業務的進一步分離,比如在銀行業內部,經營長、短期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經營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在證券業內部,經營證券承銷業務、證券交易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做市商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在保險業內部,經營財產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等。 危機之后,部分監管漏洞在監管體系改革中被填補,但是,混業經營自由化趨勢未來將更加明顯,而分業監管體系在改革中實際上被強化。分業經營模式向混業自由化經營轉變是建立在金融體系不確定性參數、風險回避系數、外部性因素和監管成本等減小的基礎之上,但是,混業自由化經營的風險可能被低估了。這是未來美歐金融風險爆發的又一制度根源。 最后是政治體制與金融制度的矛盾性。美國政治決策過程號稱“民主”,但是,金融風險應對機制往往被過度政治化,這將可能引發重大的黑天鵝事件(指意料之外但足以改變一切的事件,存在于各個領域,在經濟領域,通常會引起市場連鎖負面反應甚至顛覆),導致系統性風險。比如,美國債務上限問題成為政治鬧劇,一旦債務違約成為顯性風險,那么美國國債將喪失最安全抵押品的地位,整個金融體系都將崩潰。對于歐元區而言,最大的制度錯配依然是成員國財政政策分散化和貨幣政策一體化的二元結構矛盾,在政治一體化沒有取得實質進展之前,歐元區難以消弭這個二元結構矛盾,歐元區的穩定性存在重大的制度性隱患。 發展中國家應警惕“溢出”效應,有效地防范和處置金融風險,積極參與新規則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歐美國家新一輪金融監管改革有助于提高國際金融體系抵御風險的能力,對世界各國包括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穩定具有積極影響,但同時也會有“溢出”效應,帶來新的沖擊和挑戰。發展中國家需要適應新的形勢,積極把握機遇,應對挑戰。 首先,借鑒歐美國家經驗并結合各國國情推進金融監管改革。積極對接國際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和通行規則,創新金融監管模式,加強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結合,提高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強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高風險金融業務實施更嚴格的監管,從而有效地防范和處置金融風險,促進發展中國家金融業穩健發展。 其次,防范跨國銀行“監管套利”所帶來的風險。由于歐美金融監管更加嚴格,部分跨國銀行出于“監管套利”的目的,可能會把部分金融創新業務轉移到監管環境相對寬松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特別是一些離岸中心來進行。發展中國家在引進外資銀行、分享金融創新成果的同時,也需要提高警惕,慎防泡沫風險。 再次,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新標準的制定。發展中國家過去一直是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適應者、遵循者。但伴隨著發展中國家在世界經濟、金融中的影響力逐步上升,參與國際金融監管變革也就有了更足的底氣。今后,發展中國家應當以更加自信、更加積極的姿態參與制定國際金融監管規則、標準,在建立國際金融監管新規范的過程中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這樣才能維護好發展中國家在金融發展中的核心利益。 本版文章作者單位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政治與經濟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