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2014年3月3日起, 新《公司條例》將會生效, 其主要的改變簡述如下:
1、每間私人有限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個人。
2、簡化公司管理及議事程序,例如讓公司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法團印章;準許公司在股東一致同意下免除舉行周年成員大會;準許公司使用電子科技在多于一個地點舉行成員大會等。
3、廢除公司須設有組織章程大綱的規定,公司只須設有章程細則。
4、強制所有有股本公司采用無面值制度,并取消股份面值的概念。
5、公司須在其股本結構有變動時,向公司注冊處交付包括股本說明的申報表;
6、準許符合指定規模準則的公司擬備簡明財務報告及簡明董事報告。不符合指定規模準則的較大型私人公司, 其規模如沒有超出一個更高的門檻,只要獲持有最少75%表決權的成員通過決議,而且沒有其他成員反對,亦可擬備簡明財務報告及簡明董事報告。
7、規定公眾公司及較大型(即不符合擬備簡明報告資格的公司)的私人公司及擔保公司須擬備更詳盡的董事報告,包括具分析性及前瞻性的“業務審視”,但同時容許私人公司藉特別決議選擇不擬備有關審視。
8 、擔保有限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須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一并提交,并就擔保有限公司的周年申報表的每年注冊費用引入遞增收費模式。
9、“周年申報表 – 資料并無改變的證明書”(表格AR2或AR3)將會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