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做好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所涉股息紅利稅計稅業務上線工作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人: 為支持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工作,配合落實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要求,根據《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要求,現就基金互認所涉股息紅利稅計稅業務上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應在內地互認基金正式向香港市場投資者開放募集前向中國結算基金業務部提交《內地互認基金集中備份系統數據報備申請表》(詳見附件一),用以報備內地基金的產品代碼、對應的證券賬戶以及內地和香港投資者所持基金資產比例等有關信息。此外,基金管理人應同時提交《基金數據集中備份系統測試報告》(詳見附件二),確保與中國結算相關系統順利對接。 二、基金管理人應按中國結算規定的數據格式(接口規范詳見附件三),按時報送內地互認基金的相關數據。基金管理人應確保相關數據、信息報送及時、準確、完整。因未能按照中國結算的要求向中國結算報備、報送相關信息所引發的責任,由內地基金管理人承擔。 三、中國結算自2016年3月21日起正式實施基金互認所涉股息紅利稅計稅業務。已在香港發售內地互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于該日起正式向中國結算報送相關數據。 特此通知。 技術聯系人: 王軒,010-50938791 xuanwang@chinaclear.com.cn; 康鵬,010-50938605 pkang@chinaclear.com.cn; 業務聯系人: 苑澤田,010-50938697 ztyuan@chinaclear.com.cn 趙亦清,010-50938782 yqzhao@chinaclear.com.cn 附件一:內地互認基金集中備份系統數據報備申請表 附件二:基金數據集中備份系統測試報告 附件三:跨境基金統一計稅功能相關接口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