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起草過程中,商務部根據有關立法程序要求,于2016年9月3日分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商務部網站上網公開征求意見。截至9月22日《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結束之日,商務部共收到商協會、企業、律師、學者及外國政府等社會各界反饋意見和建議共計530余條。總體上,各方贊同《辦法》的基本原則,支持商務部出臺相應配套措施。就《辦法》的內容,各方提出了若干具體的修改建議。經認真研究,結合社會公眾反饋意見,我們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為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2016年9月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這是對我國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變革,體現了“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精神,必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完善我國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為確保法律銜接順暢,做好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在征求各相關部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商務部研究制定了本《辦法》,作為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經驗的重要配套措施。 《辦法》全面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協同監管的要求,就適用范圍、備案程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出規范,同時規定港澳臺投資者投資備案事項參照本辦法辦理。《辦法》共三十七條,分為五章,分別為總則、備案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備案管理的性質是什么?是否是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 《辦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備案,既可以在營業執照簽發前,也可以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可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辦理,且設立和變更均是通過備案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備案申報材料,辦理備案手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備案機構僅對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提交的備案信息和相關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備案范圍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備案完成后,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自愿向備案機構領取備案回執。 因此,與行政許可不同,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管理屬于告知性備案,不是企業辦理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以承諾書形式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備案機構在備案階段僅對填報信息進行形式審查,領取備案回執也不是強制性要求。這與目前外資逐案審批制有著根本性區別,是方便企業、服務企業的“真備案”制度。 三、備案管理范圍是什么?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社會公眾普遍關注《辦法》的適用范圍問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辦法》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本辦法。 關于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范圍,發展改革委、商務部10月8日發布的公告中明確:經國務院批準,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范圍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目錄》)中限制類和禁止類,以及鼓勵類中有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外資并購設立企業及變更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據此,就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范圍內的投資,對于涉及《目錄》限制類和禁止類以及鼓勵類中有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的領域,不論金額大小或投資方式(新設、并購)均將繼續實行審批管理;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適用《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匯局令2005年第28號)。對于外國投資者投資其他領域或采取其他方式投資的,一律實行備案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完成后,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如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也將實行備案管理。 此外,針對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這一特殊類型,《辦法》結合目前外資管理實踐,在第六條中明確,外國投資者可僅在其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進一步減輕了企業申報負擔。 四、《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適用備案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是否適用備案管理?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備案管理。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港澳臺地區投資者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參照適用備案管理。此外,《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港澳服務提供者備案按照《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應符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要求。 五、《辦法》中的最終實際控制人如何確定? 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六條及所附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要求填報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股份、合同、信托或其他方式最終直接或間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現控制的自然人、企業、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投資者最終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股份、合同、信托或其他方式最終直接或間接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實現控制的自然人、企業、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上述實際控制人是境外的,需追溯至境外上市公司、境外自然人、外國政府機構(含政府基金)或國際組織;實際控制人是境內的,需追溯至境內上市公司、境內自然人或國有/集體企業。 六、《辦法》規定的備案機構包括哪些?備案機構如何開展備案工作? 根據《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備案機構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開展備案工作。《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備案機構僅對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提交的備案信息和相關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 七、《辦法》規定的備案程序是怎樣的?屬于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如何進行備案? 本《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主要分為三步:一是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通過備案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備案申請材料(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二是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第十一條);三是由備案人自行選擇是否領取備案回執(第十二條)。 屬于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需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辦理(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需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辦理(第六條)。對申報事項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并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八、《辦法》在保障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一是要求企業如實備案。《辦法》第四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申報承諾書,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妥善保存與已提交備案信息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是備案過程中備案機構可要求企業補充完善相關信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備案機構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準確,或需要其對經營范圍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應一次性告知其在15個工作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相關信息補充完整后,繼續備案程序。 三是通過監督檢查確保信息真實準確。《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可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對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所填報的備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開展監督檢查。同時,《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材料。 四是明確規定違反備案義務的法律責任。《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九、《辦法》在事中事后監管和法律責任方面都有哪些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改備案后,事中事后監管尤為重要。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國有資產、海關、稅務、工商、證券、外匯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協同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誠信狀況的信息,應記入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其中,對于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備案不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將相關誠信信息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除進行公示外,《辦法》第二十四條至二十八條還分別對上述情形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并明確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十、對于《辦法》實施前商務主管部門已受理但還未完成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本《辦法》有何過渡安排? 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商務主管部門已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未完成審批且屬于備案范圍的,審批程序終止,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 原文標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解讀來源:商務部新聞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商務部第8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高虎城 2016年10月8日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備案機構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系統)開展備案工作。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申報承諾書,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妥善保存與已提交備案信息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章 備案程序 第五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準后,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第六條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名稱、注冊地址、企業類型、經營期限、投資行業、業務類型、經營范圍、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范圍、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組織機構構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變更; (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姓名(名稱)、國籍/地區或地址(注冊地或注冊地址)、證照類型及號碼、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資金來源地、投資者類型變更; (三)股權(股份)、合作權益變更; (四)合并、分立、終止; (五)外資企業財產權益對外抵押轉讓; (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七)中外合作企業委托經營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減資等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 前述變更事項涉及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以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手續,需通過綜合管理系統上傳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二)外商投資企業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承諾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承諾書》; (三)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外商投資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未委托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無需提供); (五)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的,無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傳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營業執照簽發前已提交備案信息的,如投資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向備案機構就變化情況履行變更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經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且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辦理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同時失效。 第十條 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按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線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后,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備案機構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準確,或需要其對經營范圍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應一次性在線告知其在15個工作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提交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機構的備案時限。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信息,備案機構將在線告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完成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另行提出備案申請,已實施該設立或變更事項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另行提出。 備案機構應通過綜合管理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在綜合管理系統中查詢備案結果信息。 第十二條 備案完成后,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材料(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 備案機構出具的《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 (一)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已提交設立或變更備案申報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事項; (三)該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事項屬于備案范圍; (四)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范圍。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可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國有資產、海關、稅務、工商、證券、外匯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協同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編號等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結果由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舉報采取書面形式,有明確的被舉報人,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七條 其他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監督檢查的建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建議后應當及時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對于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或曾有備案不實、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商務主管部門可依職權對其啟動檢查。 第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所填報的備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三)是否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四)是否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五)是否存在觸發國家安全審查的情形; (六)是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 (七)是否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 檢查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材料,被檢查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人提供的財物或者服務,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誠信狀況的信息,應記入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其中,對于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備案不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誠信信息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商務部與相關部門共享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誠信信息。 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誠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可以查詢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中的自身誠信信息,如認為有關信息記錄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修正。經核查屬實的,予以修正。 對于違反本辦法而產生的不誠信記錄,在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改正違法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3年內未再發生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移除該不誠信記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備案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務主管部門已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未完成審批且屬于備案范圍的,審批程序終止,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反壟斷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機構在辦理備案手續或監督檢查時認為該外商投資事項可能屬于國家安全審查范圍,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未向商務部提出國家安全審查申請的,備案機構應及時告知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商務部。 第三十二條 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四條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按照《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于本辦法生效前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對本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12號)同時廢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