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明:上海商業保理試點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亮點頗多
7月18日,中國上海網發布了《辦法》全文,共五則29條,為商業保理企業設立、經營與風險管理、監管等設立規范?!掇k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從2012年6月以來,全國已有多地開始試點商業保理,如天津、上海、深圳、廣州、重慶等。每個地區的管理辦法不完全相同。目前上海市工商登記注冊商業保理企業有66家左右。
今年5月26日召開的上海市政府常務會議上,原則通過了 《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會議強調,推進上海市的商業保理試點工作,既要鼓勵大膽試,不要剛起步就預設條條框框,塑造有利于創新探索的政策環境;又要強調底線思維,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主動防范風險,穩步擴大試點,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上海市的這個辦法結合了之前浦東新區、嘉定區、黃浦區、青浦區、上海自貿區的試點實踐,進行了梳理和完善,提出了商業保理公司設立的準入門檻、經營范圍、行業監管、商業保理公司違規的法律責任等多項管理要求,并首次將公安部門列入行業監管及法律責任追究部門,接下來,上海市各試點區縣可能會調整原有試點辦法,以順應上海市的管理辦法?!鄙虾J兄忻蓭熓聞账@矸裳芯恐行闹魅瘟炙济鲗ψ再Q區郵報說。
需要指出的是,《辦法》生效之后,上海自貿區設立商業保理企業,仍按照區內有關規定。(回復數字“105”,可見《商業保理企業對上海自貿區的三點暢想》。)
所謂商業保理,區別于銀行的保理業務,是由專門的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務。運作模式通常是:銷售商將其與買方訂立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為其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包括應收賬款的融資、管理、催收,及信用風險控制和壞賬擔保等。保理公司的利潤通常由融資利息和保理服務傭金構成。
下面送上林思明總結的《辦法》亮點,共看來,上海市這一辦法亮點頗多。
一、經營業務分類準確、范圍廣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可以從事與所受讓的應收賬款相關的下列業務:(一)應收賬款融資;(二)銷售分戶賬管理;(三)應收賬款催收;(四)壞賬擔保;(五)經許可的其他業務。
林思明認為,這一條款從商業保理的功能上給業務分類,等于是涵蓋了商業保理所有業務。而自貿區和浦東新區的管理辦法是按照業務是否涉及跨境等標準,分為進口保理、出口保理、離岸保理等,不夠嚴謹。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浦東新區的管理辦法中,商業保理企業可從事的業務不包括進口保理,如要跟上海市的辦法保持一致,可能會拓寬原有業務范圍。
此外,林思明認為,上海市版的《辦法》用“應收賬款融資”的概念值得稱道,因為保理行業常用“貿易融資”的概念,并不準確,“一般保理公司能提供的融資是,貿易或服務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的融資,但服務合同項下這塊,你稱它是貿易融資就不太對了?!?br />
二、對投資者要求更嚴格
《辦法》第七條關于商業保理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中,第二款有規定:投資者……資產總和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兩年內在稅務、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沒有違法違規和不良記錄。
林思明認為,這一規定意味著開設商業保理公司時,要出具一些相應的證明。這一規定是其他試點管理辦法中所沒有的。
三、風險管控有新規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應當按照審慎會計原則,建立資產損失準備金提取制度??梢詤⒄铡斗倾y行金融機構資產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對保理資產風險進行分類,并根據風險大小,確定資產損失準備計提比例,按照季度提取資產損失準備金。
第十八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為股東及其關聯實體提供擔?;虮@砣谫Y的總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的出資金額。
上述資產損失準備金提取制度,和商業保理公司對股東、關聯實體提供擔保、融資的相關規定,都是上海市版的《辦法》中獨有的。
“在各地試點過程中,的確出現有商業保理公司給自己的股東關聯公司提供融資的。出于風險管控的目的,這里規定提供擔?;虮@砣谫Y的總余額,不得超過這個股東的總出資額。”林思明說。
四、引入社會機構參與商業保理公司風險評估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社會評估機構,對商業保理企業風控體系、風險指標、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評估。第三方評估應每兩年開展一次,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林思明認為,引入專業社會評估機構對商業保理公司進行各種風險評估,也是出于風險防控的初衷,但就律師事務所如何參與進來,還不是特別清楚。他認為,這條規定的實行過程中,要注意避免給商業保理公司造成“負擔”。
五、建立行業協同監管機制,公安局在列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市商務委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商業保理行業協同監管信息系統,與工商、公安、金融、稅務等部門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實現企業信息共享,加強對商業保理企業事中、事后協同監管。
第二十七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
(二)洗錢和地下錢莊;
(三)實施高利轉貸犯罪或違法放貸;
(四)應收債權重復質押、轉讓或欺詐性交易;
(五)借助國際保理業務實施操縱股價;
(六)暴力討債等刑事犯罪和相關民事合同糾紛;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商業保理能促進中小企業應收賬款的流轉,解決一部分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但同時,利用新設商業保理公司“洗白”高利貸,或保理公司向銀行融資困難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些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這個辦法把公安部門列入協同監管機制,列明商業保理企業可能構成的犯罪情形,是為了給行業起到警示作用。”林思明說。
附:
《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促進上海市商業保理行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商業保理企業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商業保理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辦秩函〔2013〕718號)的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境內企業及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的形式在本市試點區(縣)設立商業保理企業,開展商業保理業務和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商業保理業務,是指供應商與商業保理商(非銀行機構)通過簽訂保理協議,供應商將現在或將來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商,從而獲取融資,或獲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戶賬管理、賬款催收、壞賬擔保等服務。
第四條市商務委負責全市商業保理行業管理工作,經市商務委和市工商局確定的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業保理行業管理。工商、公安、金融、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市商務委會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金融辦、市地稅局等部門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偛拷f同監管機制,推進行業發展和加強行業監管。試點區(縣)政府應當結合本區(縣)實際,出臺有關促進商業保理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鼓勵商業保理企業成立行業協會,引導企業加入國際性保理企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商業保理企業設立
第七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辽儆幸粋€投資者(或其關聯主體)具有經營商業保理業務等相關行業的經歷。
本辦法所稱的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刂剖侵缚刂品綋碛斜豢刂品匠^50%的表決權。
(二)投資者設立存續滿一年(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義投資設立商業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投資者具備開展商業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其資產總和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兩年內在稅務、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沒有違法違規和不良記錄。
商業保理企業境內投資者注冊資本已繳足到位,境外投資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外國投資者如實披露實際投資人的背景信息及資產情況。
(三)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重大風險事件應急制度。
財務制度包括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機構和崗位職責、資金和費用管理要求、會計政策和科目、會計憑證管理等。
風險控制制度包括組織架構和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和要求、資產分類管理、風險處置措施等。
?。ㄋ模碛胁簧儆趦擅哂?年以上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主管、財務主管、風險控制主管以及運營主管等。
(五)以公司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為實收貨幣資本。
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及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出資。
第八條商業保理企業設立程序為:
(一)設立內資商業保理企業向試點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試點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告知申請人設立條件,并于收到申請人登記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向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發出征詢函。由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啟動聯合征詢機制,并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
?。ǘ┰O立外資商業保理企業向試點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經核名并符合設立條件的外資商業保理企業,由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批準設立文件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需要由市商務委批準的,由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報市商務委批準。
(三)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登記后,將商業保理企業相關信息報送市商務委。
第九條設立商業保理企業除提交一般企業設立所需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虡I保理企業設立方案,包括:
1.投資者基本情況介紹及相關證明;
2.投資者或其關聯實體從事商業保理業務、貿易融資、供應鏈管理等相關行業的經歷說明;
3.投資規模分析、資金來源說明;
4.財務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重大風險事件應急制度;
5.擬設保理企業未來業務發展規劃、擬開展保理業務的行業和領域、組織管理架構、效益分析以及風險控制能力分析、業務操作流程及特點。
(二)高級管理人員及風險控制部門管理人員情況介紹及有關證明。
?。ㄈ┕芾聿块T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商業保理”字樣。
第十一條商業保理企業有下列事項變化的,應當參照設立程序申請變更:
(一)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申請股權轉讓;
?。ǘ┰黾有鹿蓶|;
?。ㄈ┖喜?;
(四)分立。
其他變化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經營與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商業保理企業可以從事與所受讓的應收賬款相關的下列業務:
?。ㄒ唬召~款融資;
?。ǘ╀N售分戶賬管理;
?。ㄈ召~款催收;
(四)壞賬擔保;
?。ㄎ澹┙浽S可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商業保理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ǘ┌l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
?。ㄈiT從事或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ㄋ模┦芡型顿Y;
?。ㄎ澹﹪乙幎ú坏脧氖碌钠渌顒?。
第十四條中外資商業保理企業從事的業務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對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商業保理企業可以通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發行債券等渠道融資,融資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商業保理企業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照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第十七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按照審慎會計原則,建立資產損失準備金提取制度。可以參照《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對保理資產風險進行分類,并根據風險大小,確定資產損失準備計提比例,按照季度提取資產損失準備金。
第十八條商業保理企業為股東及其關聯實體提供擔保或保理融資的總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的出資金額。
第十九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在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將應收賬款權屬狀態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在境內已加入國際性保理企業組織的商業銀行,開設商業保理運營資金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商業保理運營資金主要是指商業保理企業運用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開展商業保理經營活動的資金。商業保理企業日常經營管理資金不納入監管范疇。
商業保理企業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資金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商業保理企業應當每月向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經存管銀行確認的資金存管情況;存管銀行發現商業保理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存管協議的,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登錄商務部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商務部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填報,填報內容包括公司注冊信息、高管人員資質、財務狀況、業務開展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等。新注冊企業應當于成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信息填報。
商業保理企業應當于每月、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上一月度、季度業務信息填報。信息填報情況將作為商業保理企業合規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二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做好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并于下列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登錄商務部信息系統)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
(一)持股比例超過5%的主要股東變動;
(二)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5%的重大關聯交易;
(三)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
?。ㄋ模﹩喂P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或有負債;
?。ㄎ澹┏^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麻L、總經理等高管人員變動;
?。ㄆ撸p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ò耍┲卮蟠龥Q訴訟、仲裁。
其他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備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商務委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商業保理行業協同監管信息系統,與工商、公安、金融、稅務等部門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偛繉崿F企業信息共享,加強對商業保理企業事中、事后協同監管。
市商務委指導和監督各區(縣)推進商業保理試點工作,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一次向市商務委報送本區(縣)商業保理發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公安、金融、稅務等部門加強對商業保理企業的制度建設、內控機制、合規經營、融資管理、賬戶設置、統計數據上報的及時性和準確性等情況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責令企業對有關情況和問題作出說明并限期整改,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日常信息報送、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情況,每年開展合規考核。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達不到本辦法要求的商業保理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的以及違規情節嚴重的,不予通過合規考核,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向社會予以公示。
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合規考核情況上報市商務委。
第二十六條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社會評估機構,對商業保理企業風控體系、風險指標、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評估。第三方評估應每兩年開展一次,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商業保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ㄎ展姶婵睢⒓Y詐騙;
?。ǘ┫村X和地下錢莊;
?。ㄈ嵤└呃D貸犯罪或違法放貸;
?。ㄋ模諅鶛嘀貜唾|押、轉讓或欺詐性交易;
?。ㄎ澹┙柚鷩H保理業務實施操縱股價;
?。┍┝τ憘刃淌路缸锖拖嚓P民事合同糾紛;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商業保理企業,按照區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1日
從2012年6月以來,全國已有多地開始試點商業保理,如天津、上海、深圳、廣州、重慶等。每個地區的管理辦法不完全相同。目前上海市工商登記注冊商業保理企業有66家左右。
今年5月26日召開的上海市政府常務會議上,原則通過了 《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會議強調,推進上海市的商業保理試點工作,既要鼓勵大膽試,不要剛起步就預設條條框框,塑造有利于創新探索的政策環境;又要強調底線思維,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主動防范風險,穩步擴大試點,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上海市的這個辦法結合了之前浦東新區、嘉定區、黃浦區、青浦區、上海自貿區的試點實踐,進行了梳理和完善,提出了商業保理公司設立的準入門檻、經營范圍、行業監管、商業保理公司違規的法律責任等多項管理要求,并首次將公安部門列入行業監管及法律責任追究部門,接下來,上海市各試點區縣可能會調整原有試點辦法,以順應上海市的管理辦法?!鄙虾J兄忻蓭熓聞账@矸裳芯恐行闹魅瘟炙济鲗ψ再Q區郵報說。
需要指出的是,《辦法》生效之后,上海自貿區設立商業保理企業,仍按照區內有關規定。(回復數字“105”,可見《商業保理企業對上海自貿區的三點暢想》。)
所謂商業保理,區別于銀行的保理業務,是由專門的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務。運作模式通常是:銷售商將其與買方訂立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為其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包括應收賬款的融資、管理、催收,及信用風險控制和壞賬擔保等。保理公司的利潤通常由融資利息和保理服務傭金構成。
下面送上林思明總結的《辦法》亮點,共看來,上海市這一辦法亮點頗多。
一、經營業務分類準確、范圍廣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可以從事與所受讓的應收賬款相關的下列業務:(一)應收賬款融資;(二)銷售分戶賬管理;(三)應收賬款催收;(四)壞賬擔保;(五)經許可的其他業務。
林思明認為,這一條款從商業保理的功能上給業務分類,等于是涵蓋了商業保理所有業務。而自貿區和浦東新區的管理辦法是按照業務是否涉及跨境等標準,分為進口保理、出口保理、離岸保理等,不夠嚴謹。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浦東新區的管理辦法中,商業保理企業可從事的業務不包括進口保理,如要跟上海市的辦法保持一致,可能會拓寬原有業務范圍。
此外,林思明認為,上海市版的《辦法》用“應收賬款融資”的概念值得稱道,因為保理行業常用“貿易融資”的概念,并不準確,“一般保理公司能提供的融資是,貿易或服務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的融資,但服務合同項下這塊,你稱它是貿易融資就不太對了?!?br />
二、對投資者要求更嚴格
《辦法》第七條關于商業保理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中,第二款有規定:投資者……資產總和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兩年內在稅務、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沒有違法違規和不良記錄。
林思明認為,這一規定意味著開設商業保理公司時,要出具一些相應的證明。這一規定是其他試點管理辦法中所沒有的。
三、風險管控有新規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應當按照審慎會計原則,建立資產損失準備金提取制度??梢詤⒄铡斗倾y行金融機構資產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對保理資產風險進行分類,并根據風險大小,確定資產損失準備計提比例,按照季度提取資產損失準備金。
第十八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為股東及其關聯實體提供擔?;虮@砣谫Y的總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的出資金額。
上述資產損失準備金提取制度,和商業保理公司對股東、關聯實體提供擔保、融資的相關規定,都是上海市版的《辦法》中獨有的。
“在各地試點過程中,的確出現有商業保理公司給自己的股東關聯公司提供融資的。出于風險管控的目的,這里規定提供擔?;虮@砣谫Y的總余額,不得超過這個股東的總出資額。”林思明說。
四、引入社會機構參與商業保理公司風險評估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社會評估機構,對商業保理企業風控體系、風險指標、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評估。第三方評估應每兩年開展一次,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林思明認為,引入專業社會評估機構對商業保理公司進行各種風險評估,也是出于風險防控的初衷,但就律師事務所如何參與進來,還不是特別清楚。他認為,這條規定的實行過程中,要注意避免給商業保理公司造成“負擔”。
五、建立行業協同監管機制,公安局在列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市商務委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商業保理行業協同監管信息系統,與工商、公安、金融、稅務等部門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實現企業信息共享,加強對商業保理企業事中、事后協同監管。
第二十七條規定:商業保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
(二)洗錢和地下錢莊;
(三)實施高利轉貸犯罪或違法放貸;
(四)應收債權重復質押、轉讓或欺詐性交易;
(五)借助國際保理業務實施操縱股價;
(六)暴力討債等刑事犯罪和相關民事合同糾紛;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商業保理能促進中小企業應收賬款的流轉,解決一部分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但同時,利用新設商業保理公司“洗白”高利貸,或保理公司向銀行融資困難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些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這個辦法把公安部門列入協同監管機制,列明商業保理企業可能構成的犯罪情形,是為了給行業起到警示作用。”林思明說。
附:
《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促進上海市商業保理行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商業保理企業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商業保理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辦秩函〔2013〕718號)的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境內企業及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的形式在本市試點區(縣)設立商業保理企業,開展商業保理業務和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商業保理業務,是指供應商與商業保理商(非銀行機構)通過簽訂保理協議,供應商將現在或將來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商,從而獲取融資,或獲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戶賬管理、賬款催收、壞賬擔保等服務。
第四條市商務委負責全市商業保理行業管理工作,經市商務委和市工商局確定的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業保理行業管理。工商、公安、金融、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市商務委會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金融辦、市地稅局等部門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偛拷f同監管機制,推進行業發展和加強行業監管。試點區(縣)政府應當結合本區(縣)實際,出臺有關促進商業保理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鼓勵商業保理企業成立行業協會,引導企業加入國際性保理企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商業保理企業設立
第七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辽儆幸粋€投資者(或其關聯主體)具有經營商業保理業務等相關行業的經歷。
本辦法所稱的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刂剖侵缚刂品綋碛斜豢刂品匠^50%的表決權。
(二)投資者設立存續滿一年(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義投資設立商業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投資者具備開展商業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其資產總和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兩年內在稅務、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沒有違法違規和不良記錄。
商業保理企業境內投資者注冊資本已繳足到位,境外投資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外國投資者如實披露實際投資人的背景信息及資產情況。
(三)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重大風險事件應急制度。
財務制度包括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機構和崗位職責、資金和費用管理要求、會計政策和科目、會計憑證管理等。
風險控制制度包括組織架構和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和要求、資產分類管理、風險處置措施等。
?。ㄋ模碛胁簧儆趦擅哂?年以上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主管、財務主管、風險控制主管以及運營主管等。
(五)以公司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為實收貨幣資本。
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及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出資。
第八條商業保理企業設立程序為:
(一)設立內資商業保理企業向試點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試點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告知申請人設立條件,并于收到申請人登記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向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發出征詢函。由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啟動聯合征詢機制,并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
?。ǘ┰O立外資商業保理企業向試點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經核名并符合設立條件的外資商業保理企業,由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批準設立文件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需要由市商務委批準的,由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報市商務委批準。
(三)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登記后,將商業保理企業相關信息報送市商務委。
第九條設立商業保理企業除提交一般企業設立所需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虡I保理企業設立方案,包括:
1.投資者基本情況介紹及相關證明;
2.投資者或其關聯實體從事商業保理業務、貿易融資、供應鏈管理等相關行業的經歷說明;
3.投資規模分析、資金來源說明;
4.財務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重大風險事件應急制度;
5.擬設保理企業未來業務發展規劃、擬開展保理業務的行業和領域、組織管理架構、效益分析以及風險控制能力分析、業務操作流程及特點。
(二)高級管理人員及風險控制部門管理人員情況介紹及有關證明。
?。ㄈ┕芾聿块T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商業保理”字樣。
第十一條商業保理企業有下列事項變化的,應當參照設立程序申請變更:
(一)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申請股權轉讓;
?。ǘ┰黾有鹿蓶|;
?。ㄈ┖喜?;
(四)分立。
其他變化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經營與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商業保理企業可以從事與所受讓的應收賬款相關的下列業務:
?。ㄒ唬召~款融資;
?。ǘ╀N售分戶賬管理;
?。ㄈ召~款催收;
(四)壞賬擔保;
?。ㄎ澹┙浽S可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商業保理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ǘ┌l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
?。ㄈiT從事或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ㄋ模┦芡型顿Y;
?。ㄎ澹﹪乙幎ú坏脧氖碌钠渌顒?。
第十四條中外資商業保理企業從事的業務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對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商業保理企業可以通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發行債券等渠道融資,融資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商業保理企業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照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第十七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按照審慎會計原則,建立資產損失準備金提取制度。可以參照《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對保理資產風險進行分類,并根據風險大小,確定資產損失準備計提比例,按照季度提取資產損失準備金。
第十八條商業保理企業為股東及其關聯實體提供擔保或保理融資的總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的出資金額。
第十九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在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將應收賬款權屬狀態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在境內已加入國際性保理企業組織的商業銀行,開設商業保理運營資金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商業保理運營資金主要是指商業保理企業運用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開展商業保理經營活動的資金。商業保理企業日常經營管理資金不納入監管范疇。
商業保理企業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資金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商業保理企業應當每月向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經存管銀行確認的資金存管情況;存管銀行發現商業保理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存管協議的,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登錄商務部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商務部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填報,填報內容包括公司注冊信息、高管人員資質、財務狀況、業務開展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等。新注冊企業應當于成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信息填報。
商業保理企業應當于每月、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上一月度、季度業務信息填報。信息填報情況將作為商業保理企業合規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二條商業保理企業應當做好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并于下列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登錄商務部信息系統)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
(一)持股比例超過5%的主要股東變動;
(二)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5%的重大關聯交易;
(三)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
?。ㄋ模﹩喂P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或有負債;
?。ㄎ澹┏^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麻L、總經理等高管人員變動;
?。ㄆ撸p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ò耍┲卮蟠龥Q訴訟、仲裁。
其他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備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商務委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商業保理行業協同監管信息系統,與工商、公安、金融、稅務等部門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偛繉崿F企業信息共享,加強對商業保理企業事中、事后協同監管。
市商務委指導和監督各區(縣)推進商業保理試點工作,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一次向市商務委報送本區(縣)商業保理發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公安、金融、稅務等部門加強對商業保理企業的制度建設、內控機制、合規經營、融資管理、賬戶設置、統計數據上報的及時性和準確性等情況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責令企業對有關情況和問題作出說明并限期整改,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日常信息報送、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情況,每年開展合規考核。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達不到本辦法要求的商業保理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的以及違規情節嚴重的,不予通過合規考核,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向社會予以公示。
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合規考核情況上報市商務委。
第二十六條試點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社會評估機構,對商業保理企業風控體系、風險指標、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評估。第三方評估應每兩年開展一次,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商業保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ㄎ展姶婵睢⒓Y詐騙;
?。ǘ┫村X和地下錢莊;
?。ㄈ嵤└呃D貸犯罪或違法放貸;
?。ㄋ模諅鶛嘀貜唾|押、轉讓或欺詐性交易;
?。ㄎ澹┙柚鷩H保理業務實施操縱股價;
?。┍┝τ憘刃淌路缸锖拖嚓P民事合同糾紛;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商業保理企業,按照區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