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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識產權的角度來看“離岸外包”面臨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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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外包是建立在“比較性優勢”3和“勞動分工”4原則上的一個迅速發展的概念。但外包到國外或離岸外包,卻由于轉讓工作機會方面所牽涉的一些重要的附帶政治問題,而相對復雜。在這種跨國關系中,各個不同國家的不同商業環境相互影響是一個多層面的過程。在此過程中便會引發一些相互不同的法律、經濟和社會問題。本文著重介紹知識共享在離岸外包關系中的作用,及其在促成和便利離岸外包過程中,它與知識產權(IP)之間的重要聯系。

離岸外包現在是一種很流行的合作戰略,發達國家企業在很大程度上用以增加盈利能力,其手段是在海外相對“低工資”的發展中國家投資,僅列舉幾國,如印度、中國和巴西等國。提倡者5成立離岸外包聯盟的言論強調節省是主要驅動力,可以維持高質量而同時降低成本。6 這是由于各種因素的結合而成,例如高水平教育和適合外包任務的技能等。最近由Ventoro7于2004年10月所做的調查發現“45%的答卷者(北美和歐洲5,231位執行官)認為他們的外包戰略是“成功的”,只有36%抱怨他們的外包戰略失敗。8那些挑戰 9離岸外包價值的人強調使工人失去了工作和機會,他們要面對持續的高失業率。許多國家的報紙和雜志增加了逸話佚事專欄和文章版面,重點描述許多行業中工人所感到的憂慮和不安全。同時,許多國家政府和研究機構正在進行關于離岸外包結果的研究。10在《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中引用了采訪諾貝爾獎獲得者,經濟學家和麻省理工學院榮譽教授Paul A. Samuelson的訪談錄,Steve Lohr寫道:“根據Samuelson先生的意見,低工資國家的技術進步速度很快,如印度或中國,他們擁有潛力,在諸如呼叫中心服務或計算機編程領域挑戰美國貿易條款,其做法減少了美國的人均收入。‘新勞動力交換市場的實際工資已經被這種充滿動力的公平自由貿易所降低’,Samuelson寫道”11(Lohr先生回應Samelson先生的文章:“為何Ricardo和Mill反駁并堅持主流經濟學家支持全球化的爭論”,該文發表于“經濟瞭望雜志”(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2004年夏刊))。

爭論在進行,提出的問題是合理的。但離岸外包在信息技術和全球化現象正在帶來集成經濟增長和全球貿易恢復期的時代,依然是有效的商業戰略。12在這方面的關鍵問題是這種離岸外包是否同樣能持續促進被稱為 ‘低工資’國家的發展13

離岸外包的趨勢

離岸外包總的說來可定義為一種“效率和革新相結合,它要求管理者做如下考慮:時間-循環和降低成本,起動規模和范圍、資源減少、合伙人作為變更作用模式、以及減少風險,14 這涉及一個企業與一個或多個實體或企業結成伸手可及的聯盟以進行經過認真選擇的運行和以往只是在內部進行的日常商業操作。

“離岸”或 離岸外包 - 這一嚴格的術語常常用于區別一些發生的活動,例如:A企業把負責內部商業運行的整體或部分責任移交給B企業,該企業設立在A企業國家權限范圍之外,因而使它的安排比兩個企業處在同一國家的情況下的安排更加復雜。它有可能被認為是外國直接投資(FDI),是一件好事,但是,當公司關閉一個工廠或減少其以本土為基礎的活動并到國外去“外包其職能”,然后把產品再進口回本國市場時,似乎并不是一件好事 。聯合國貿發大會(UNCTAD)2004年世界投資報告在揭示全球向離岸外包變化時指出:“外國直接投資對轉向國外起著重要作用,盡管由于缺少可靠數據而難對其加以量化。原則上,外國直接投資以兩種方式影響著離岸外包:通過壟斷離岸外包,和專門服務提供商成立國外分支機構服務國外客戶。當這些投資可創造許多就業機會時,一般說來它們不會產生大的資本流,因而在外國直接投資統計中不會占有很大份額。15

在制造行業安排外包 - 例如在服裝、汽車、紡織和鋼鐵工業 - 已有很長歷史。被稱為合同制造16或分合同制造的實際活動曾被用來或仍被用來減少全面成本。如同Henry Wan Jr. 所指出,傳統合同制造業務(標準規格的笨體貨物,實行就近交易)已發展到服務合同制造;17 “如今,諸如服裝、汽車和電子產品等貨物,不僅組成成分復雜,而且形式不斷變換。管理這些大量的不同來源的零件和部件已成為一項單獨的業務活動:他們必須符合說明書,按時備貨,體積大,價格有競爭力。這些管理任務形成一種獨立產業的基礎:合同制造服務業”。18

那么什么原因改變了貿易環境呢?近10年以來,信息和通訊技術發展19(ICTs)在很大程度上改進了對外包行為或過程的控制。無論在一個或多個國家或國際的地點,外包成為對許多其它行業更有吸引力的選擇。信息和通訊技術也改進了整個后勤業務,例如,由于可以使用可靠的傳輸到達目的地, “準時性”20交貨 ,公司的清單費用減少了。由于許多企業以這種方式使用分包商,他們提高了整體競爭力。他們轉向了與外包服務相關的功能。“外包服務”開始于基于信息技術的任務,現已發展成為“商業加工外包”(BPO)

因此,現在正在增加的兩種主要類型的離岸外包可歸納為:

  • 技術服務,包括信息技術(應用主機,電信(聲音和數據),后勤等);電子產品(半導體芯片;高附加值微處理器);電子商務,等,和
  • 商業加工外包(BPO),它涉及不同的行為,如財務和會計,獲取和供應,客戶合同(客戶關系管理),人力資源,安全等。

許多其它功能,21如制藥業和生物技術業22的藥品和產品開發,特別是臨床試驗和法律服務也正在進行離岸外包。另舉一例是美國的幾個法律公司正在把其起草專利申請書和起訴書業務的主要部分轉向國外。23

外包中的價值鏈和層次

全球商品24鏈既包括供應鏈也包括價值鏈。為進行外包,了解兩者的區別十分重要。供應鏈主要涉及原始材料的供應,通過制造過程形成最終產品的轉換過程,及其通過發行者網絡、倉庫和零售商所做的分發。另一方面,價值鏈的概念是延伸并應用到整個供應鏈及其發行網絡。在交付產品和服務時會動員不同的經濟行為者,而每一個行為者將管理自己的價值鏈。25這一在上游和下游信息開發中的自主性可被認為是外包在商業中如此流行的主要原因。然而垂直的(供應鏈)綜合工廠的瓦解可導致業主權利的最后破碎,從而使公司必須識別每一單個價值鏈活動的強項和弱點。在此基礎上,一個公司必須能夠通過一個或多個外包關系為自己及其顧客創造新價值。換言之,一個企業在國內應只從事那些可以快速開展、低價、和/或比他人更好的業務,而其它所有業務可作為外包給能夠快速、低價和/或更好從事這些業務的其他人的對象。

因而,離岸外包可能發生于價值鏈的任何層次。在低層次,勞動密集型非技術工種可以外包。下一層,部件或整個產品或服務的生產或制造可以外包,再下一個最高層,技術開發可以外包,包括一些或所有相關的研究和開發(R&D)任務。

一些人認為營銷功能外包是最高層次的外包。它可以部分(如:市場研究外包)或近乎全部(如:配送和銷售外包)這樣做。實際上,上述種類可有不同排列和組合。

外包關系基礎層

低工資人力資本:重點是勞動力密集型任務,它要求非技能的、低工資勞動力,然后轉變成需要受教育的有技能的低工資勞動力任務。

外包關系第二層

商品產品制造:重點是標準化(并常常是勞動力密集型)或成熟(有限附加值)產品的生產系統,常常收到規模經濟回報。

外包關系第三層

技術開發外包:重點是低工資國家建立的最新工藝水平的研發中,雇用高技能科學和工程技術人員。

保護知識產權資產和技術訣竅

外包要求共享大批所擁有的知識。知識產權的性質和至關重要性在各工業和商業部門不同。但是,每種知識產權資產 - 商業秘密、商標、工業品設計、專利、版權和相關權利等 - 都與不同層次的外包關系相關。然而,每種類型的知識產權資產一般都由本國的不同國家法律管理著,這些國家法律在各國之間不同。在離岸外包關系中對知識產權資產管理進一步增加了復雜性,特別是如果有許多不同國家的合伙人更是如此。這些問題隨著離岸外包繼續增長而對企業變得更加重要。

有效管理這一共享知識要求有關雙方在保持對總體商業目標的了解時,要恰當管理自己的知識產權。分享知識產權資產的效益26必須衡越在外包中遇到的各種風險,包括與分享的知識產權資產相聯系的風險。這些風險包括在監視和/或有效地處理各種違背合同條款,盜竊或盜用商業秘密,誤用或丟失其它類型的知識產權權利(源于部分丟失對商業的控制),低劣或不穩定的貨物或服務質量(這可能影響聲譽或品牌形象),知識產權權利執行,平行進口以及灰色市場等問題上發生的挑戰。因此。在確定任何外包計劃之前必須進行知識產權應得權益努力問詢27以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確定哪些功能應在國內或外包時予以保持。應包括表1中所列的一些基本問題。

知識產權應得權益努力問詢 表 1

(不完全清單)

知識產權識別和整理文件:商業秘密,商標,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版權和相關權利。

識別知識產權的發明人,創作者或作者。

確定已識別的知識產權持有的權利,包括聯合持有的問題

識別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或其它協議。例如技術轉讓或使用許可協議;機密和不競

爭協議。

識別已簽署或已許可相關企業使用的知識產權:屬于第三方和/或雇員的知識產權。確定各方授予的權利,并了解現有的和潛在的分合同問題。

識別現存的和/或被聲稱違背合同、侵權、泄漏機密信息和商業秘密的情況

確定權限和執行情況:可適用的法律、可執行性、爭端解決機制(調停、仲裁、管理法律選擇、可使用權限)

一些安排的終止、過期或超出條款:對侵權有無賠償懲罰?

確定其它知識產權相關的可能責任性:知識產權正在進行的維持和更新,轉讓費用的付費;產品的可靠性,知識產權保險,等。

在確定對其生意至關重要的方面后,企業可以開始發現或選擇一個或多個合伙人。最為首要的是必須評估潛在合伙人地區(國家)的經濟和政治環境,并考慮和了解國家研究機構和法律框架。然而,重要的是意識到沒有保護知識產權的“防彈背心”。

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也可以是癥結點“我的前任簽訂了一個依靠第三方擁有的網絡來源編碼的交易” 新西蘭Newmarket Fedelity壽險公司的信息技術經理James Burnett說。“我把它拿回來,從而我可計劃改進其應用。擁有所有編碼的全部所有權使我處于很強的位置。”28

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可能是離岸外包中最為關切的兩個問題之一。外包的工作是否可望在企業所在國國內或境外發生的,最重要的是確定、考慮和明確在關系中改進和產生的知識產權資產問題的相關所有權問題。多半是許多企業沒有注意到或沒有對這一非常重要方面給予足夠注意。

有幾種途徑可以分享在外包關系期間改進或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一種途徑是在外包關系期間改進或產生的全部知識產權歸客戶所有,同時銷售者可以通過協商使用許可協議來使用知識產權。另一種途徑是所有知識產權歸銷售人員(開發者)所有,客戶(被委托以任務的一方)可以通過協商得到使用許可。然而,另一種途徑是客戶和銷售者共同擁有知識產權成果。而還有另一種途徑是在有關各方之間,即在銷售者、客戶和一個或多個第三方之間分配各種改進或產生的知識產權資產的所有權; 這要通過各方根據當前和未來利益需要進行談判,在此基礎上達成正式協議來實現。所有途徑都是復雜的,因而在進入協議階段前必須仔細評估和協商。協議必須詳細,而且在其它事項之中應涉及知識產權資產在外包關系期間和終止或結束后的所有權和使用。

許多其它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問題都要產生,且不會與在合作合同協議中提出的問題有很大不同。例如,誰擁有企業雇員或獨立合同人產生的知識產權?如果它要屬于企業,那么是否所有這些知識產權財產要全部轉讓或賦值于企業?誰擁有外包工作中的用戶化特性、改進、新技術和產品?例如,有關享有版權的作品,如軟件,其一項改進或修改是否導致合作者共同創作權并形成共同所有權?或者是否被作為改編本(也被稱為‘衍生’作品)來處理,而由進行改進的一方所擁有?一個人如何確定所有權是一方或另一方獨占的還是共同擁有的?各方在使用聯合產生的知識產權方面有什么權利?如果想向銷售者轉讓(轉讓權利)或終止合同,客戶的知識產權將會發生什么?問題的復雜性將隨持有知識產權的類型而變化,例如專利和版權之間權利的不同(例如,精神權利)。在許多國家,除非在有關知識產權法律中有專門規定,出現的問題多數由談判雙方根據他們各自的商業目標來決定。在談判期間。作為比較粗糙的方法,盡力避免同意聯合擁有知識產權資產。在不可能不這樣做的情況下,在有關各方之間的協議中,需要盡量詳盡地列出所有有關其恰當管理方面的問題。

機密信息和商業秘密

?? “企業如何全面關心知識產權,產權加工過程和競爭優勢,以便積極發揮供應鏈延展和產品擴展的充分作用?在探索我們的供應商和市場可以給我們提供什么時我們如何保護我們的優勢?”Lee先生回答道,“我們必須永遠保守秘密,而且肯定有一些產權加工過程需要保護。另一方面,對產權加工過程的分享可能成為一種競爭優勢”29

離岸外包中第二個最為關切的問題是意外事故或故意泄露機密信息和商業秘密。在許多國家,商業秘密以明確的或含蓄的合同保護;這就是說或是完全沒有使商業秘密或防御間諜受到專門的國家法律保護,或是不充分。因此,在外包時首要的關切是潛在合伙人保護有商業價值的機密信息能力,防止這些信息被意外、疏忽或故意盜用,誤用,破壞,丟失或盜竊。如果合伙人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不可信,則離岸外包的風險可能遠遠超過其潛在收益。因此,審查潛在外包合伙人的綜合安全和/或知識產權保護計劃是至關重要的。

要記住商業秘密的價值取決于公司保持相關信息機密性的能力。商業秘密一旦公開就進入公共領域。它將永遠丟失,并且在很多情況下,與之相聯系的競爭優勢也永遠丟失。為解決這一重要關切,建議采取一些具體措施,如: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30中小企業網站的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樣。其中,可考慮依靠不泄露協議(NDA)(也被稱為機密性協議)來保持重大的商業信息機密性。而這種協議提供了廣泛保護,并且是成本較低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如果訴訟問題產生,31這些可能具一定價值。

為幫助企業克服或減輕意外或故意丟失或誤用商業秘密的風險,后勤控制是必要的。安全,32特別在電子環境中的安全是離岸外包安排中的緊急事件。譬如說,那些防止有可能導致破壞供應鏈的違反安全措施,也與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相聯系。此外,這些可能同樣與在數據庫保護義務方面保護個人隱私相關,在金融和醫務部門更是如此。

最為有趣的是CSI-FBI計算機犯罪和安全調查,2004年33報告中指出,與以前的調查相比,“關于系統滲透,內部濫用和盜竊產權信息的報告戲劇性地下降。”下降后的損失相等于11,460,000美元;與2003年的數字70,195,900美元相比有所下降。(“產權盜竊是連續5年損失最昂貴的種類”)。報告確認商業秘密的盜竊是多數企業的較大威脅。圍繞安全和隱私的敏感性被視作“商業安置的知識產權 ‘跟蹤器’,其目的是跟隨或追蹤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以防止被盜竊。這是大型企業…….和小型企業共有的問題,而那些小型企業除了他們的知識產權,經常沒有什么更多可以保護的。”34例如,安全措施包括電子水印和時間壓模。

在離岸外包中的知識產權關注

美國工業游說團技術網主任Rich White說,“主管人員一直說他們對什么離岸和什么不離岸非常非常小心”,他還說“出于顯而易見的原因,他們傾向于把東西送往海外,但不在知識產權方面讓步。您可能永遠不會做離岸外包業務,除非您確認將獲得與在任何其它您希望的地方同類的質量。并且盡管那樣,您如果不能確認您可以保護您的知識產權,您也不會這樣做。35

離岸外包合同安排可采取幾種形式。但是多數協議將包括建立在雙方同意提交他們有形和無形資產,供相互享受產出利益基礎上的條款。一個公司在滿意潛在合伙人的聲譽、人格、財務和技術資源及其對公司文化的兼容性后,才能開始實踐商業洽談。洽談必須把重點放在雙方保護和正確使用知識產權所需要采取的步驟上,包括雙方在合作關系中和結束后知識產權(雙方的)的恰當使用、分享、許可使用以及開發和改進等。它應當還包括任何第三方的相關知識產權資產。

知識產權第三方36在離岸外包業務安排中引起復雜的關切。此處需要牢記的最重要原則是:承辦外包工作的一方(客戶)要審查被外包的知識產權,并檢查所有賴以許可第三方進行外包的許可使用協議文件。采取這一步驟要確定是否存在任何使用限制,轉讓或權利轉讓限制, 或者秘密條文。客戶還必須有把握知道,合同方(銷售者)在他簽訂使用知識產權合同時,了解第三方使用許可協議的所有條款。當接受外包工作時,對銷售者同樣重要的是,賣主必須有把握知道,它擁有必不可少的使用相關第三方知識產權資產的書面預先同意,這些知識產權資產是第三方授予的使用許可,用以完成與一專門外包關系相關的任務。

客戶和銷售者(或服務提供商)可能產生相類似的財務期望,但是他們的知識產權和想要分享其中部分的愿望是相當不同的。例如,針對外包業務關系,一個擁有很強討價還價能力的客戶,可能只允許使用二級知識產權(非核心知識產權37),而不是他的主要知識產權(核心知識產權),而就賣主銷售者而言,為了開展所需要的服務,則可能必須使用(或分享)它的基本知識產權。然而,也有許多情況,客戶必須也允許銷售者使用其核心知識產權。

雙方都承擔著風險。因此,每一方都必須確定哪些知識產權資產不應列入協議,哪些可以在結束或終止協議之前,其中或之后共同分享。銷售者擁有法律權利去期望靠技術轉讓提升價值增值鏈。所以,像客戶一樣,他們也必須盡一切努力去評估他們所有外包業務協議中知識產權的牽連。表2和表3列出了檢測要素單,它總結了最重要的知識產權問題。

對合同方(顧客)的知識產權要素 表2

考慮所有知識產權和相關技術秘密(無論是否已經注冊,或尚未決定注冊,或新的(正在開發))并確定這些知識產權資產可供銷售者使用的界限。

保證合同清楚地涉及所有權問題,它關系到共同產生的知識產權或由銷售者在外包合作期間產生的知識產權資產:誰將擁有在客戶知識產權數據的基礎上創建的新信息?

要意識到授予第三方知識產權使用許可的任何使用限制:它可以分授予銷售者嗎?

要求銷售者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護全部授予使用許可的知識產權資產,特別是在合作期間揭示的任何機密信息,商業秘密,技術訣竅等。

在確定銷售者在外包作用方面的法律責任時,穩妥處理他們現有的協議,如,配送、供貨、營銷和研究合作,不要在與他們分享知識產權資產問題上妥協:如果銷售者是獨立合同人外包職能的子合同方或顧問等,又將會發生什么?

識別銷售者的其它客戶:有無潛在競爭對手?如果有,可能需要什么額外保護以保護與銷售者共享的知識產權資產?

對銷售者的知識產權要素 表 3

考慮所有知識產權和相關技術秘密(無論是否已經注冊,或尚未決定注冊,或系新的(正在開發),并確定這些知識產權資產在哪些限定內可供工作關系使用。要確保外包業務協議包括保護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和相關技術秘密(包括銷售者的)條文。

保證在外包業務關系的過程中創造的或改進的知識產權資產所有權或者聯合所有權的明確性。不管它是否基于客戶的知識產權數據;要尋找最大的余地,同其它客戶一起,為其它目的或各種不同的外包職能,去使用任何這類聯合所有的知識產權資產。

建立一項綜合的,功能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安全計劃,去保護你所有的以及銷售者所有的機密信息、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在需要和適當的地點和時間,標注機密(不準泄露)和不競爭協議。

實行一種機制,避免由于疏忽而將專有權商業秘密同銷售者的機密混雜在一起。

要了解授予第三方使用許可知識產權的所有限制:是不是它可以供現在的工作關系使用?

對執行知識產權權利的挑戰

在進入一種外包業務關系之前,現實地評估執行知識產權權利的所有挑戰也是需要的。應用法律和行政管理機制去解決爭論,去執行38知識產權權利以及去處理隱私和仿制問題,其效果以及它們所需要的時間和資源,都因有賴于各個國家和所涉及的知識產權資產類型而差異非常大。例如,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用盡39的原則,在這方面的法律框架,一個國家和另一個國家之間相當不同,這取決于這些權利用盡原則是不是在國家、地區或國際基礎上應用。進而言之,因為是由專門類型的知識產權權利所制約的不同產品,法律框架也可能不同。因此,沒有專家的指導,很難決定:當一個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曾經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營銷或商業開發過,外包合伙人(客戶)可以有什么樣的追索權?這種交易形式,通常被稱作加入“灰色市場”,在那里物流不是通過由制造廠家和生產者授權的配送渠道。因此,任何第三方再銷售、出租、出借或其它形式的商業應用的后續行為永遠不能被控制或反對。

中小型企業(SMEs)和離岸外包40

對中小型公司而言,知識產權的挑戰可以成為特別的恐嚇。硅谷軟件公司Streamatics的執行官Tarig Afzal說,“不像他們的大合伙人,他們唯一的有形資產的積累是從他們的知識產權得到的.”“知識產權形成了他們創業積累的基礎。他們貼心地緊緊保護它,有一些公司對它已是偏執狂愛。41

越來越多的公司對待知識產權問題不僅只是給予法律關心,而且視其為戰略商業工具。伴隨著可能由信息和通信技術環境形成的便利機制所帶來的利益,使越來越多的中小型企業既作為客戶又作為銷售商參與外包并從外包機會中獲利成為可能。當這篇文章中提出的和討論的問題完全適用于中小型企業時,離岸外包業務安排的利益和風險會在某種程度上不同于大型企業所面臨的利益和風險。無需解釋,因為作為大量外包工作接受者,機會投向了中小型企業。那些被公司認為國外外包有吸引力的中小型企業和國家必須在工作中保證不僅使外包工作準時完成和保證質量,而且還要使外包合伙人的知識產權資產安全并得到保護。不能適當擁有這些基本的特點,就有可能對一個中小型企業充滿收益的商業機會產生影響。與此同時,一個中小型企業自身在急尋客戶的過程中,不能使自己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而這些行為是與他們自己的知識產權資產,或者任何聯合創造或改進的知識產權資產有關的。

對那些中小型企業的離岸外包,建議要提高警惕。第一并且最為重要的,應當清楚,對可持續增長而言,保護知識產權是至關重要的。例如,一篇NASSCOM文章,專欄登出了一篇同Impetus(成立于印度的一家公司)業主的訪談錄。它報道說,取得發展規模并有廣泛用戶的中小型企業之間的伙伴關系并不總是成功的。曾經有一些在產生國內和海外市場上的知識產權權利,動員資金,質量和營銷等方面的問題。但是,中小型企業提供了不可平行的重心和地位專業化。42因此,保持警惕的中小型企業可以提供超越大型公司的優勢。擁有受保護的知識產權專門產品和服務,離岸外包業務成為一件具有復雜商務戰略和談判技巧的事務,而此時知識產權已被看作是成功合作關系的關鍵。

僅注意到對知識產權管理的認真商業探討將能使中小型企業去盈利性地提升知識產權資產,這樣的總結將是輕率的。根據2004年Nicholas Cravotta之言:“投資成功揭示大量信任和關系的交易。在任何情形下,依靠法律去保護你的知識產權是愚蠢的。”43這不是說人們應當忽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相反,就知識產權而言,中小型企業必須確保,與之已進入協議關系的一方要有一切必要的落實措施去保護外包知識產權。

結論

由于離岸外包關系的較大復雜性,在這篇介紹性文章中,仍有幾個與離岸外包關系有關的其它知識產權問題尚未談論到。例如,它們包括:與財政政策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如知識產權的價值以及稅收考慮,包括在邊界海關的爭端解決機制和措施。這些問題都很重要,并且每種情形都也需要精確地探討。

作為結論,一項離岸外包商業策略,如果能遵循一項綜合的知識產權政策而得以很好執行,那么它除縮小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風險外,還能提高企業產品和服務的競爭能力。根據最后分析,只有在用戶和銷售者創造和共同創造價值的能力得到保護,并依靠使用知識產權系統工具獲得提升時,市場和利潤方面的成功才能以持續的姿態發展。這還會幫助擴大來自成本節余的收益,加速產品和服務達到市場和質量要求,而它們永遠是所有成功商業企業的支柱。這些安排需要徹底的初始性和定期性知識產權咨詢和審計,因為存在著有意義的細微差別和關系的共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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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所表達的意見和觀點僅為作者個人看法,不代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本文的任何意見和建議請發至donna.ghelfi@wipo.int。非常感謝Guriqbal Singh Jaiya 先生的寶貴指導和意見,以及Christopher Kalanje 和 Esteban Burrone 的錄入工作。

2 Kirkpatrick, David (2004年9月30日)“一位外包商確定他對全球巨霸的視觀”,財富雜志。Nandan Nilekani 先生, Infosys首席執行官,贊賞離岸外包的功效。

3 相對優勢理論描述了一個國家對一種物品生產的專門化(以比其它國家更低的成本生產(即:每投入單位產出所需勞動力))然后再將其銷售到另一個國家。一般涉及“Ricardian 模式”。請參見Adam Smith關于絕對優勢的思想。例如,在“國家財富”一書第IV冊,ii部分,12:“如果一個外國國家能夠向我們提供一種商品比我們自己能夠提供的商品便宜,最好購買它,而同時購買我們自己工業生產的一部分,以一種我們具有一些優勢的方式來實現就業。”這些原則期望該貿易使兩國均受益。

4 Nathan Rosenburg 在提及Adam Smith時說:”Smith理解勞動分工與發明之間的關系….。Adam Smith 明確承認發明的層次包括各種復雜級別,并要求不同數量的技術競爭能力、分析復雜性以及創造性和綜合性的智力。同樣,他對需要產生任何特別發明的獨創性,和改變、改進該發明或將其應用于新用途的做法加以區別。”

5 一組圈內人。例如:政策制訂者、經濟學家、律師(知識產權或非知識產權的)、商業和信息技術咨詢公司以及提供專業咨詢服務和建議的顧問,等。

6 或,以另一種方式表達,首要驅動力可以是在保持高質量的同時降低成本,這將最終導致節約。

7 Ventoro,由“離岸外包”世界高級主管創辦的,專門從事“離岸外包”研究、戰略、實施和管理。欲了解進一步信息請參見“2005年離岸研究:初步發現和結論”2004年10月。

8 Ibid,第14頁“為何轉向離岸?節約成本,改進質量,改進投入市場時間,贏得技術技能,強制性戰略,成本可預計性,洞察市場,贏得工業專門技術。”

9 “那些挑戰的人…”涉及一大批人,包括政策制訂者、貿易聯盟和工作者(即:許多美國制造商在其雇工合同中寫明,任何外包均需經其聯盟審核)、白領雇員,包括許多在信息技術部門工作的人。

10 Joseph I. Lieberman 參議員辦公室,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參議院(2004年5月11日)。“離岸外包和美國的競爭前沿:在高技術研發和服務行業的失敗”一書對美國離岸外包問題具有長期教育含義和挑戰。“第6段:國際合作:國際兼并、購并和合作數量的增加和國際產權權利保護的改進也已經為海外研發活動做出貢獻”見第19頁,并參見第26、34頁。

11 Lohr,Steve(2004年9月9日)“一位長者挑戰外包的正統性”,紐約時報,欲索取該文的復印件,請登陸如下網站:http://www.globalpolicy.org/globaliz/econ/2004/0908samuelson.htm,全球政策論壇

12 欲了解進一步信息請見 2004年聯合國貿發大會貿易與發展報告

13 Kumar,Pradeep B (2004)“服務外包 - 印度案例”

14 Prahalad, C.K. 和 Ramaswamy, Venkatram(2001年11月)“合作聯合體”。

15 2004年聯合國貿發大會世界投資報告,“公司服務職能轉向海外:下一個全球轉移?” (The Offshoring of Corporate Service Functions: The Next Global Shift)第IV章159頁

16 Porter, Anne Millen(2000年3月),合同制造是一個企業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制造一種符合顧客規范的產品或部件”,見 “合同制造 - 虛擬合作:在那里?”,(Contract Manufacturing – The virtual corporation: Where is it?) 聯機訂購雜志。

17 加入了重點

18 Wan, Jr., Henry,“不完全貿易和制造服務業 - 非凸透一般性均衡實例” (Fragmented Trade and Manufacturing Services – Examples for a Non-convex General Equilibrium)。

19 Schaaper, Martin,“關于信息與通訊技術衡量指標核心清單的建議” (A proposal for a core list of indicators for ICT measurement),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附錄:分類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信息與通訊技術行業的定義:第20段,1998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對國際標準工業分類(ISIC Rev.3)第3版修訂版就以工業為基礎的信息與通訊技術部門定義達成一致。定義原則是如下第21段。對制造業來說,一個候選產業的產品 - 必須意在完成信息加工和通訊功能,包括傳輸和顯示,或 - 必須使用電子加工來探測、測量和/或記錄物理現象或控制物理過程。第22段,對服務業來說,一個候選產業的產品 - 必須意在能夠用電子手段進行信息加工和通訊。”

20 0“準時性”(just – in – time) 是Toyota于20世紀50年代開發的管理哲學。它是“一種清單式管理,在管理中原材料和部件就在制造商需要之前立即由銷售者或供應商送貨。”見http://www.investorwords.com

21 1欲了解關于離岸外包職能的進一步信息請見聯合國貿發大會2004年世界投資報告。項目類別的實例請見www.smeoutsourcing.com。

22 2 Smock, Doug(2003年3月19日)“供應基礎鞏固了向印度、中國的轉移” (Supply base consolidates moves to India, China),聯機訂購雜志。“‘20世紀90年代,化學制品外包興隆,而現在估計達到8000-9000億美元… …。在印度或中國選擇企業的重大問題之一將是尊重知識產權權利’Proximaire Inc. 主管經理Nailesh A. Bhatt 解釋道, Proximaire Inc是設立在美國新澤西州富蘭克林園區的一個咨詢和中介公司。”

23 Fried, Jennifer(2004年8月25日)“外包范圍公司理事會” (Outsourcing Reaches Corporate Counsel),“錄音機”,“Andrew Corp,一個伊利諾斯州奧爾良的電信基礎結構設備制造商,縮減了對美國的外部辯護律師的使用,把一些專利申請工作送到新西蘭惠靈頓的Baldwin Shelston法律公司。

24 4 這形成了信息技術被視為商品的概念。然而,根據Paul Knapp的說法,“一件商品的標準字典定義僅僅是‘一件商業物品’這不是‘信息技術是一種商品’的理論支持者所指的意思。他們依賴的是‘一個大規模生產的非專業化的產品,該產品是隨時可以相互交換的。’Knapp先生說,這適用于信息技術產品,如硬件,但“商業購買的大量信息技術產品不是該意義上的商品。它們是為那些商業訂做的。這些是將給以商業在信息技術方面競爭優勢的產品。它們是商人賴以置于最大價值的產品。實際上許多信息技術系統,從電子郵政到數據倉庫,不是商品 … …。它們是專門為那些商業建立的,且不能輕易轉讓或交換成其它類似產品。如果它們被制成商品,商業就不能得到它們所需要的靈活性。它們也不能從中提高競爭優勢。那么,這種非商品化在外包的內容中代表什么?它意味著商業向第三方交付昂貴的獨特系統。幾乎所有專門訂做的信息技術系統的一個內在特性是它們高層次的復雜性。”見Knapp, Paul (2003年6月6日) “為何匆忙外包其信息技術產品的公司可能會犯錯誤”(Why companies rushing to outsource their IT may be making a mistake)。

25 互聯網管理和商務管理中心“外包價值鏈上的活動”(Outsourcing Value Chain Activities)

26 假定的情況是,該公司將從離岸外包中受益,該離岸外包最初是以節約成本為基礎然后使他們能夠通過更多地向下一代技術投資來提高生產力,這被稱為“創新”。Baily, Martin N., 和 Farrell, Diana (2004年7月)“打破外包的神話” (Exploding the myths of offshoring), McKinsey季刊

27 知識產權應得權益努力:對一個企業主要資產的徹底分析和清單。它是商業事務中不可缺少的。

28 Buxbaum, Peter(2002年7月29日)“把信息技術帶回家 - 在結束信息技術外包合同前考慮五個問題” (Bringing IT Back Home – Consider these five questions before terminating IT outsourcing contracts),計算機世界。

29 供應管理研究所,“與Hau Lee的問答”( Q & A with Hau Lee)。

30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見中小型企業網站的“商業秘密:政策框架和最好的實踐”和“商業秘密是天然金塊:保護它們” (Trade Secrets: Policy Framework and Best Practices)和(Trade Secrets are Gold Nuggets: Protect Them)。

31 欲了解進一步信息,請見中小型企業網站“泄露機密信息”(Disclosing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32 “網絡安全必須同樣積極發揮作用,因為盜竊一個企業的商業秘密是使用數字媒體最常發生的… ….。一些商業秘密,如化學公式或工業流程可以很快被競爭對手使用。這些信息至關重要,需要保護。最嚴格的安全措施應該是軟件開發項目中所雇用的人員,他們很容易復制商業秘密。實際上,這些項目完全不應外包。其它知識產權不容易被偷盜。例如,一個商業過程,如一種財務計劃方法,當然它也應保護不落入競爭對手手中,但它需要相當時間才能支配它。海外項目的安全措施應與一個企業的知識產權風險相適應。”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見Ramer, Rob,“海外開發的安全挑戰”( The Security Challenges of Offshore Development)。SANS(SysAdmin, 審計, 網絡,安全)研究所。

33 CSI/FBI 計算機犯罪和安全調查,2004年,www.gocsi.com

34 Fernandez, Dennis., Kemeny, David, 和 Bastani, Behfar(2003)“安全與隱私方面的知識產權策略”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ies in Security and Privacy),Fernandez & Associates, LLP.。

35 Ricciuti, Mike 和Yamamoto, Mike)2004年5月5日)“企業決定保留‘秘密源泉’”( Companies determined to retain ‘secret sauce’ )cx網 網絡(cxnet network).。

36 Raysman, Richard. And Brown, Peter (1998年)“技術外包協議中的關鍵問題”( Key Issues in Technology Outsourcing Agreements)

37 非核心知識產權被認為是企業擁有的當前或未來不需要的知識產權資產。

38 執行問題由于民法和習慣法判決權產生的困難而變得更為復雜,其它有關的問題關系著進一步加強邊界措施的發展。

39 參閱WIPO中小企業局,“知識產權與商務介紹” (Introduction to IP and Business)。

40 參閱“小的TNCs也是外包”(Smaller TNCs are offshoring too)表IV 3 第155頁,,聯合國貿發大會世界投資報告( UNCTAD WIR) 2004.

41 “ 撒播發明的種子:研發全球化”(Scattering the seeds of invention: The globalisation of R&D)來自經濟學家情報單位的一份白皮書和調查

42 “中小型企業提供不可平行的重心和地位專業化” (SMEs offer unparalleled focus and niche specialization’)國家軟件和服務公司協會

43 Nicholas Cravotta(2004年9月2日)論小公司離岸外包和保護其知識產權的復雜性:“離岸外包:現正在登機 - 中國之旅可能正是實現你設計的入門卷” (Offshore Outsourcing: Now Boarding – A trip to China may just be the ticket to take your design to reality),電子設計新聞(E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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