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快車網從香港稅務局網站獲知,香港和美國在2014年3月25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美國政府關于稅項資料交換的協定》(下文統一稱《該協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生效(2014年6月24日)。 根據《該協定》第十條的規定,該協定在香港履行所需的內部程序并以書面通知美國后,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于2014年4月15日藉2014年第54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4年4月30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立法會并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于2014年5月28日屆滿后,該命令自2014年6月20日起實施。香港已在2014年6月20日以書面通知美國,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因此《該協定》于2014年6月20日生效,并對2014年6月20日或之后開始的任何期間有關的請求及與征收在2014年6月20日或之后產生的稅項有關的請求具有效力。 據了解,該協定是自去年七月香港制訂訂立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以來,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所簽訂的首份交換協定。交換協定規定,當締約一方就其稅務事宜的評估或執行提出請求,香港的稅務局須與該方交換資料。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過去所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會涵蓋資料交換條文;而交換協定則訂立獨立的資料交換安排。 有關香港與美國的交換協定(只有英文版)的詳情可查看香港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US_HongKong.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