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在香港設立的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卻將其當成公司直接在內地從事經營活動被查處。昨日,離岸快車問答網友提問“香港公司不準在內地經營掛牌,如果掛牌經營被查罰款多少”,該問題引起離岸快車多名網友回應,其中網友 @bu1984與 @Sey_Ofo 均稱:其朋友在香港設立的公司并在內地某地設立代表處(并無透露實際運營地點)進行營業,被當地工商部門以未經工商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取締,前者朋友被罰款 1萬,經求情減至 5千。后者朋友被開出10萬元的高額罰單。 離岸快車小編在這里提醒各位設立香港公司等境外離岸公司的朋友,不要將代表處當成公司,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只有在本地設有公司取得工商登記,才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