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金融為中國聚集全球財富 離岸金融中心與設在國的金融制度無聯系,也不受其金融法規管制。鑒于當前的國際資本市場需求和我國的外匯監管政策,可借鑒保稅區或經濟特區模式,在深圳設立離岸金融中心或離岸金融特區(下稱離岸金融中心)。 深圳是經濟特區,在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建設方面取得了可喜成就和寶貴經驗,又靠近香港,兩地金融、服務投資貿易往來頻繁,把深圳作為離岸金融中心,會有效利用其已具備的各種有利條件,也會吸引眾多的香港和境外專業人士參與金融服務。香港和深圳在金融業的銜接和互補,會在亞洲和國際資本市場上發揮更大的影響力。從國際影響看,深圳在經濟方面的成功,港口和航運、出口加工,高科技,文化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都早于國內內地城市,并且得到國際認可。那么,深圳如果作為離岸經濟中心,將會有效利用其已經具備的各種便利條件,同時會吸引眾多的香港和境外專業人士直接介入金融服務,所以深圳設立離岸金融中心已具備的條件是北京、上海、天津不能比擬的。 建立中國式的離岸金融中心,發展現代金融業,為國際資本打開了通往我國市場的大門,也為中國產業注入國際投資,如同美國和德國吸引全球資本使其分別成為國際資本融通、制造業、高科技和知識產權大國一樣。這種全新的離岸金融中心,將會利用地域優勢和中國產業發展布局把資本融通與現代服務業、自由貿易港、高科技產業和制造業有效結合,形成離岸金融中心產業群,與資本融通和投資相關的產業群也會因此而得到發展。 離岸金融中心須享有授立法權。在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共同基金法、信托法、稅法、銀行監管法、信息保密法、反洗錢法、金融機構監管法和一系列針對現代服務業及相關產業的投資、發展和管理等方面,用全新思維方式制定特別法。對于離岸中心區域內產生的個人和企業所得征收較低所得稅。實行資本投資各種鼓勵發展的高新科技、文化和制造業的稅收優惠和減免制度,降低資本融通和使用成本。 開放國內離岸銀行業務,使國內商業銀行特別是已經成功運作離岸銀行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將業務拓展至境外。同時妥善解決現有離岸銀行業務在管理體制上存在的問題,在離岸金融中心內實行避稅港式的銀行運作制度,與我國目前實行的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銀行運作制度有效互補,保證國際資本在離岸金融中心這個防火墻內運作,便于區內產業資本融通。對于資本進入中國,仍然需要批準制度,當然,制度必須有利于國際資本進入中國鼓勵發展的產業。在中國取消外匯管制后,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銀行運作模式可以改為混合型的模式。 允許具備資格的外國商業銀行和中國商業銀行在離岸金融中心內開展離岸銀行業務,以形成有效行業競爭并可以加強國際合作。開放國內商業銀行在國內經營離岸銀行業務,實行有效離岸銀行準入和退出制度。同時,規范國內離岸銀行業務,以利于有效市場競爭機制的建立。嚴格規范在離岸金融中心離岸銀行與國內離岸銀行母子公司之間資金往來及利潤和成本分攤;控制國內離岸銀行內部風險,建立離岸賬戶KYC系統,強制對所有離岸賬戶年檢。例如,離岸銀行對于開戶人身份執行嚴格KYC程序以及開戶文件合法性認證;離岸銀行監管部門建立對離岸賬戶強制年檢復查和處罰制度,以強化對銀行風險控制;國內離岸銀行建立獨立完整的離岸賬戶數據庫,對于離岸賬戶持有人進行定期年檢、反洗錢以及其他合規方面的查詢;嚴格禁止中國居民直接持有離岸公司或其他外國商業組織開戶,以此避免國內企業和個人利用離岸銀行賬戶逃稅、逃匯和套匯。 綜上所述,在中國發展離岸銀行業務,不如發展離岸金融中心。因為離岸金融中心所涵蓋的金融服務領域遠遠大過商業銀行提供離岸銀行服務。目前國內居民廣泛使用針對非居民的離岸銀行業務的行為已經影響到國家稅收和外匯監管。我們應重新思考離岸金融中心與國內離岸銀行服務有效結合的模式。離岸金融中心是把外國人的錢引進中國,同時為中國產生收益;把中國人在外國的錢放在中國使用。香港、倫敦、紐約、東京、盧森堡、杰西和開曼等地區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卓越表現,就是離岸業務結構設置合理的體現。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一個全新的離岸金融中心運作模式,將會在中國逐步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