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沿用原有的法律體系。過往種種的歷史背景,使得澳門法律淵源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響;因此,澳門的法人概念包含著傳統歐洲大陸的法律思想,有別于內地法人的概念,從民法到商法比較兩地對法人概念之異同。
一、澳門法人概念的來源及內涵
澳門法律的淵源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響,澳門《民法典》的立法體系滲透著深厚歐洲大陸法系的歷史思想痕跡。現行1999年11月起生效的澳門《民法典》的立法淵源直接繼承于《葡萄牙民法典》。
既然,澳門《民法典》是《葡萄牙民法典》的延伸,那么葡萄牙法律學說所確立法人的概念是怎樣的?葡萄牙民法承認自然人擁有法律人格外,在符合一定法律要件后,賦予法人的法律人格。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 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 教授認為法人是由若干個人或財產為共同或集體目的而組成的集合體,且獲得法律體系賦予法律主體資格。①法人與自然人一樣擁有自己的財產,法人財產是獨立存在的。法人機構行使其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并以法人名義實施一切法律行為。至于法律行為目標要件必須遵守法律、具有確定性,以及禁止違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風俗②。法人是由眾多集合體的共同意志構成;法人的存在,能確保社會集體獲得持續而穩定的共同利益和資源,在社會上更易獲得政府的關注,因此法人機構或團體比獨立個體的自然人更容易、更有效達到目標,甚至超越自然人的壽命。葡萄牙法律學家Manuel de Andrade 教授在《法律關系總論》寫道:“法人人格是建基于一個法律之外的現實。但這個法律之外的現實與自然人的現實卻大不相同。自然人法律人格以一個有血有肉有意識的自然個體為基礎。法人法律人格則奠基于人的組織或人和財物的組織,這些人和物將用于實現共同利益或集體利益,原則上,該等利益屬于較長期的利益。”③葡萄牙民法在理論上將法人分為社團和財團、公法人和私法人;在法律上分為團體、財團及合伙。
二、內地與澳門法人概念的差異
《葡萄牙民法典》的法人概念延展到澳門《民法典》第140條:“規定適用于社團及財團,且在應作類似處理之情況下,亦適用于合營組織。”藉此,在澳門的法律體系里,《民法典》立法者基本采用二分法將法人分類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這兩類法人不以謀求經濟利益為宗旨。內地《民法總則》將法人分類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營利法人類似澳門的公司法人。非營利法人則接近于澳門的社團和財團;社團以自然人為集合體組織而成,是集體意志的體現,社團成員結集一起為實踐共同的利益,但不是以社團成員的經濟利益為宗旨。財團以財產為組織基礎,由創辦人(自然人或法人)捐助財產,旨在實踐某一特定目的由創立人捐助某特定資助而成立。按照《民法總則》第96條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從特別法人的法律定義來看,僅“機關法人”能對照澳門的公法人即政府機構,只因澳門不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澳門《商法典》立法者則厘訂公司法人,《商法典》第176條:“公司之設立經登記后,公司即取得法律人格。”《民法典》第140條中提到“合營組織”,關于它的法律定義,從《民法典》第184條第1款可以找到:“合營組織為以人為基礎之法人,其成員有義務提供財產或勞務,以共同從事某種非以單純收益為內容之經濟活動,謀求達到分配從該活動所獲得之利潤之目標或積聚資金。”澳門法官馮文莊指出葡語 sociedade一詞蘊含兩個涵義,既可指公司,亦可指合營組織。④根據《民法典》第184條第2款:“合營組織分為合伙及公司。”公司是盈利為目的經營商業行為,而合伙是介乎于個體商人與企業法人之間的經濟實體。
三、澳門政府設立和經營公司實例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174條,澳門公司的種類包括: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內地《公司法》第2條及第3條明確認可中國境內設立兩種公司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澳門不存在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但澳門政府機構可設立和經營公司,如2019年4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行政長官依據《基本法》第50條第5項制定第8/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起始資本額為澳門幣14億元,由股東按比例悉數以現金認購,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占96%,工商業發展基金占3%,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占1%。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公司的最大股東,該股份由澳門財政局持有,其余股份由其他股東各自持有。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分別委任3名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主席、工商業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時,該公司必須依照《商法典》的規定如設有股東會、董事會、公司秘書、監事會,以及根據《民法典》第148條的規定舉行同步會議。由此可見,澳門政府機構所設立公司與民事公司的法律制度無異。
[ 注 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