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香港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財政司司長建議以下稅務措施。
財政司司長建議一次性寬減2021/22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稅、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稅款,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這項措施會使政府少收143億元稅款,共201萬名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和151 000家企業可受惠。
這項寬減會減低納稅人2021/22課稅年度的應繳稅款,他們只須如常填報2021/22課稅年度利得稅和個別人士報稅表。待有關法例通過后,稅務局便會在評稅時作出寬減。
建議的稅款寬減只適用于2021/22課稅年度最后評稅,并不適用于該年度的暫繳稅。因此,納稅人須按現已發出的稅單依時繳付該暫繳稅。已繳交的暫繳稅會按《稅務條例》用以支付2021/22課稅年度最后評稅的應繳稅款及2022/23課稅年度的暫繳稅稅款。如尚有余額,才作退還。
今次建議的稅項寬減并不適用于物業稅,但賺取租金收入的人士,如符合資格,或可通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而獲得寬減。
納稅人如果須同時繳納薪俸稅和利得稅,他/她的薪俸稅和利得稅稅款都可獲得寬減。納稅人如果有營業利潤或租金收入,并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寬減額須按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計算,這或會與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所得的不同,最終寬減額須按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才能確定。有租金收入或營業利潤的人士,可在2021/22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內提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財政司司長亦建議寬免2022至23年度的商業登記費。
另外,財政司司長建議由2022/23課稅年度起設立住宅租金的稅務扣減。并沒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可申索扣除由其本人或配偶以租客身分繳付的租金,每年的扣除上限為100,000元。
上述建議措施須在相關立法程序完成后才會實施。
]]>課稅年度 | 稅率 |
---|---|
2008/09及其后 (注) | 16.5% |
利得稅兩級制稅率
課稅年度 | 稅率 |
---|---|
2018/19及其后 | 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8.25%; 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6.5% |
依據《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而訂立的《稅務條例》第18G至18L條,適用于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課稅年度。條文容許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或同等準則擬備財務報表的納稅人,可選擇金融工具在利得稅方面的稅務處理,與其會計處理一致(除了在指明的情況下須作出調整)。
如納稅人將金融工具按公平價值基準入賬,并采用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評稅基期或獲暫時豁免按照上述指明財務報告準則擬備財務報表(例如保險公司),本局將再延續該項臨時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納稅人在擬備2018/19、2019/20和2020/21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時,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假若納稅人其后轉而采用變現原則,本局同樣地會接受重新計算2018/19至2020/21課稅年度已按公平價值為基礎所計算的應評稅利潤。但是,納稅人必須根據稅務條例第60或70A條所訂明的法定時限內提出重新計算的申請。(完)
]]>《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稅率,自2018/19課稅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在利得稅兩級制下,法團及非法團業務(主要是合伙及獨資經營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將分別降至8.25%(稅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稅率的一半)及7.5%(標準稅率的一半)。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其后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5%及標準稅率15%征稅。
“有關連實體”的定義
在以下情況下,某實體(前者) 即屬另一實體(后者) 的有關連實體:
(a)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
(b)前者和后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或
(c)如前者是經營獨資經營業務的自然人——后者是經營另一項獨資經營業務的同一人。
例子一、
問:李先生和他的家庭成員擁有以下業務:
業務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有權享有的利潤 | |||
李先生 | 李太太 | 李先生的 哥哥 |
李先生和 李太太的 兒子 |
|
法團A | 40% | 60% | – | – |
法團B | 40% | – | 60% | – |
法團C | – | – | 70% | 30% |
合伙業務D | 80% | – | 20% | – |
獨資業務E | 100% | – | – | – |
獨資業務F | – | 100% | – | – |
注釋:所有上述業務在該課稅年度均采用相同的評稅基期。
答:
合伙業務D和獨資業務E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均受李先生的控制。只有合伙業務D或獨資業務E其中之一可以在其合伙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或在李先生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A及獨資業務F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均受李太太的控制。只有法團A或獨資業務F其中之一可以在其法團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或在李太太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B及法團C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均受李先生哥哥的控制。只有法團B或法團C其中之一可以在其法團的利得稅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雖然法團A受李太太的控制,而合伙業務D則受李先生的控制,但法團A及合伙業務D并不屬有關連實體。
例子二、
問:陳先生與其配偶擁有以下業務:
業務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有權享有的利潤 | |
陳先生 | 陳太太 | |
法團A | 50% | 50% |
法團B | 50% | 50% |
合伙業務C | 60% | 40% |
獨資業務D | 100% | – |
獨資業務E | – | 100% |
獨資業務F | – | 100% |
注釋:所有上述業務在該課稅年度均采用相同的評稅基期。
答:
法團A及法團B不受陳先生或陳太太控制,它們不是有關連實體。法團A和法團B均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合伙業務C和獨資業務D均受陳先生控制,它們是有關連實體。只有合伙業務C或獨資業務D其中之一可以在其合伙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或在陳先生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獨資業務E和獨資業務F亦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都是陳太太經營的獨資業務。陳太太在其個別人士報稅表內,只可選擇獨資業務E或獨資業務F其中之一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例子三、
問:黃先生與法團H擁有以下公司及信托:
業務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 | |
法團H 注釋 | 黃先生 | |
法團A | 100% | – |
法團B | 60% | 40% |
法團C | 50% | 50% |
法團D | 30% | 70% |
信托T | – | 黃先生為受托人 |
注釋:黃先生并無擁有法團H任何已發行的股本及表決權。
答:
法團H、法團A 及法團B屬有關連實體。它們當中,只有其中一個可以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C和法團D并沒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它們均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信托T不屬法團D的有關連實體,原因是黃先生僅以受托人的身分行事,他并沒有控制信托T。
例子四、
問:集團公司
業務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 (直接或間接地) |
|
法團H | 張先生 | |
法團H1 | 100% | – |
法團S1 | 100% | – |
法團S2 | 80% | – |
法團S3 | 50% | – |
法團S4 | 40% 注釋 1 | – |
法團H2 | 80% | – |
法團S5 | 80% 注釋 2 | – |
法團S6 | 48% 注釋 3 | – |
法團H3 | 20% | 80% |
法團S7 | 20% | 80% 注釋 4 |
法團S8 | 14% 注釋 5 | 56% 注釋 6 |
法團S9 | 44% 注釋 7 | – |
注釋:
(1) 法團S4的剩余60%股權均由非持股超過10%的股東持有。
(2)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5合計80%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5合計80%的表決權(即80% × 100%)。
(3)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6合計48%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6合計48%的表決權(即80% × 60%)。
(4) 張先生擁有或控制法團S7合計80%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7合計80%的表決權(即80% × 100%)。
(5)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8合計14%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8合計14%的表決權(即20% × 70%)。
(6) 張先生擁有或控制法團S8合計56%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8合計56%的表決權(即80% × 70%)。
(7)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9合計44%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9合計44%的表決權(即100% × 80% × 55%)。
法團H、H1、H2、S1、S2及S5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法團H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的實體。它們當中,只有其中一個可以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S6屬法團H2及法團S5的有關連實體。如法團H2和法團S5不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法團S6可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S9屬法團S2的有關連實體。如法團S2不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法團S9可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H3、法團S7及法團S8同屬有關連實體。它們當中,只有其中一個可以受惠于兩級制利得稅率。
法團S3及法團S4并沒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它們均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離岸快車(www.lxbsy.com)獲悉,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曾俊華24日發表2016至2017年度財政預算案。其中財政司司長建議一次性寬減2015/16課稅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這項寬減建議須經修訂《稅務條例》才可實施。
利得稅的寬減上限以每個業務計算。薪俸稅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如果夫婦是合并評稅,則以每對夫婦計算。至于個人入息課稅,未婚人士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已婚人士須夫婦一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寬減上限亦以每對夫婦計算。
離岸快車了解到,本次的寬減并不適用于物業稅,但賺取租金收入的個別人士,如符合資格,或可通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而獲得寬減。
一個納稅人如果須同時繳納薪俸稅和利得稅,他的薪俸稅和利得稅稅款都可獲得寬減。納稅人如果有營業利潤或租金收入,并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寬減額須按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計算,這或會與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所得的不同,最終寬減額須按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才能確定。稅務局會就每宗申請驗算個人入息課稅可否減低申請人的應繳稅款,并以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式評稅。
符合申請個人入息課稅的納稅人,可填妥2015/16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的第6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沒有營業利潤和租金收入的人士,毋須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這項寬減會減低納稅人在2015/16課稅年度的應繳稅款。納稅人只須如常填報分別將于本年4月及5月份發出的2015/16課稅年度利得稅和個別人士報稅表,待有關法例通過后,稅務局便會在評稅時作出寬減。至于在法例通過前已發出的2015/16課稅年度稅單,稅務局會在法例通過后安排重新評稅,預期可在2016年7月底開始向有關人士發還多繳的稅款,納稅人毋須提出申請或向稅務局查詢。
建議的寬減只適用于2015/16課稅年度最后評稅,并不適用于該年度的暫繳稅,納稅人仍須依時繳付該暫繳稅。已繳交的暫繳稅會用以支付2015/16課稅年度最后評稅的應繳稅款及2016/17課稅年度的暫繳稅稅款。如尚有余額,才作退還。(完)
]]>離岸快車:以電子方式提交香港公司“利得稅報稅表 – 法團”和“利得稅報稅表 – 法團以外的人士”的朋友,請仔細閱讀下列提示。
登錄香港政府一站通 :
稅務易 https://etax23.ird.gov.hk/ird/login/jsp/LandingPage.jsp
1. 一般資料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上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服務由兩部分組成,分別是“填寫利得稅報稅表”(簡稱“填寫服務”)和“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簡稱“提交服務”)。本填寫服務是供由法團/業務委任的任何人填寫報稅表之用,他無須是“稅務易”帳戶持有人。
2. 您香港公司的利得稅報稅表是否適合通過互聯網提交?
凡于2010年4月1日或以后發給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法團/業務的 2009/10 至 2014/15 課稅年度的任何一個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可通過互聯網提交:
3. 儲存及檢索未完成的報稅表
如你在未完成“第3步- 填寫報稅表”及“第4步- 給提交者附注”前需登出本填寫服務,你可按在“第3步”及“第4步”每頁底部的“儲存”鍵,把未完成的報稅表存檔在你的電腦或其他儲存裝置中。之后你可再次使用此項服務讀取已儲存的資料,并且繼續填寫報稅表。
4. 儲存報稅表以供提交
在確定第5步模擬報稅表內的資料無誤后,請按底部的“儲存以供提交”鍵,將報稅表草稿存檔在你的電腦或其他儲存裝置中。之后提交者可登入他的“稅務易”帳戶,使用提交服務檢索該報稅表草稿檔案,核對后才簽署及提交。(完)
相關工具推薦:
香港公司利得稅計算器 http://tools.liankuaiche.com/HKProfitsTax/
香港稅務局聯系電話 (00852)187 8088
申請暫緩繳納 2015 / 2016年度暫繳稅(ir1121c表格)下載
]]>利得稅(相當于企業所得稅)是香港政府稅收的一項主要來源,也是香港稅種中的一個重要而又復雜的稅種。這個稅種由于其社會涉及面廣,因而也廣為香港納稅人所關注。
不經法院的公司合并
1.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不經法院進行合并在利得稅稅務方面所引致的后果,與按照香港特定私人合并條例或外地概括繼承法律進行合并的后果,不盡相同,因后兩者都不是為獲得稅項利益而進行。
2.如稅務局局長接納不經法院的合并并不是以獲得稅項利益為目的,《稅務條例》第61A或61B條將不適用于有關合并(例如:拒絕以合并的公司結轉的虧損抵銷合并后的公司的利潤)。一般而言,為施行《稅務條例》,合并后的公司盡可能會被視為合并的公司的延續。
3.稅務局現正考慮修訂《稅務條例》,就不經法院的合并所引致的稅務事宜制定法律框架。在修訂有關條例之前,評稅主任會按照下列指引作出評稅:
涉及資產買賣的合并
4.倘若在進行不經法院的合并,合并的公司以獨立交易原則向合并后的公司出售其資產,《稅務條例》下有關出售資產的條文會適用于該等交易,以評定任何被當作營業收入的款項及計算折舊的結余調整。
不涉及資產買賣的合并
5.合并的公司會被視作在合并生效日期的前一日:
6.合并后的公司會被視作從合并生效日期起:
稅務虧損
7.稅務虧損只歸屬于蒙受有關虧損的公司,不可轉移至其他集團公司。通過不經法院的法定程序的公司合并達至集團公司之間的虧損抵免及買賣虧損作扣除是不容許的。
8.稅務虧損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可用作抵銷合并后的公司的利潤:
9.如果合并后可用作抵銷的稅務虧損數額較大,合并的公司及合并后的公司應審慎考慮依據《稅務條例》第88A條,申請事先裁定。
10.合并后的公司須在合并生效日期起的一個月內將有關合并事宜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同時,它亦須就每一間合并的公司被視作停止營業的課稅年度,提交利得稅報稅表。
權利與責任
11.合并后的公司須承擔合并的公司的所有責任,特別是備存業務紀錄、遞交報稅表及提交資料的要求;亦須承擔合并的公司在被視作停??止營業的課稅年度及過往所有課稅年度的所有稅款,不論是或有的或已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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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相當于企業所得稅)是香港政府稅收的一項主要來源,是指香港政府向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商業活動而獲得或賺取純利者而征收的稅款。這里所指的”獲得或賺取的純利”包括香港的公司、合伙商號、和團體機構在香港所取得的一切經濟來源。
課稅范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 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物件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于香港 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 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于營利計畫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并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根據當日刊憲并實施的《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離岸私募基金買賣合資格香港境外私人公司的證券交易可豁免利得稅。
特區政府表示,厘清稅項豁免可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港拓展業務,聘用本地資產管理、投資和顧問服務,有助香港資產管理業進一步發展。
根據修訂條例,離岸私募基金的指明交易必須透過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法團進行,或該基金符合三項條件才可獲豁免稅項。三項條件為基金有多于4名投資者、由投資者作出的資本認繳超逾資本認繳總額九成和基金交易所產生的凈收益中,發起人收取的部分不超逾凈收益的三成。
為防止本地公司濫用稅項豁免,藉離岸基金架構把應課稅利潤轉為無須課稅的收入,合資格的項目公司必須是在香港境外成立的私人公司,同時,該項目公司在規定的時限內必須在香港沒有持有不動產或經營任何業務。 此外,現行的推定條文同樣適用於離岸私募基金,即居港者如持有已獲稅項豁免的私募基金三成或以上的實益權益,將被視作就該基金在香港所賺取的利潤取得應評稅利潤。
立法會通過《2006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相關背景:
香港是亞太區內的一個主要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服務業于香港的經濟擔當一個重要的角色,并占本地生產總值一個很大的比重。香港極需維持并增強其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香港基金管理業所管理的資產,大部分源自海外投資者1。香港在吸引外國投資時面對其它國際金融中心的激烈競爭。就離岸基金的稅務而言,包括紐約、倫敦和新加坡在內的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均豁免離岸基金繳稅。為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并提升香港相對其它中心的競爭力,政府在2003-04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建議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就本指引而言,離岸基金指非居港實體,不論其為個人、法團、合伙或信托產業受托人。上述建議將有助吸引新離岸基金來港,并鼓勵現有的離岸基金繼續在港投資。促使離岸基金長期投資于香港市場,不單有助挽留國際專業人材、推廣新產品,更可進一步發展本地的基金管理業務。有關建議亦可惠及經紀、會計師、銀行家和律師等下游服務界別。
在2006年3月,立法會通過《2006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2006年條例」)以實施上述建議。
制定2006年條例前
《稅務條例》向所有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就其于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所產生的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征收利得稅,但不包括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在制定2006年條例前,任何人士,不論是否居港者,如其在香港進行的證券交易構成經營行業或業務,則該名人士得自該等交易的利潤應課利得稅。然而,離岸利潤或資本增益(包括買賣證券所產生的)無須繳付利得稅(于今亦然)。
根據《稅務條例》第26A(1A)條,若干指明投資基金早已獲得豁免繳付利得稅。這些基金包括互惠基金、單位信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認可的類似投資計劃,以及稅務局局長信納其財產權屬真正分散(參照以下第63至65段)并符合一個在可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的投資計劃。非獲認可或非「財產權的屬真正分散及受監管」的互惠基金、單位信托及其它類似的投資計劃,包括離岸基金,均不符合第26A(1A)條的豁免稅務資格。
制定2006年條例后
大體而言,《稅務條例》引入兩組條文-豁免條文及推定條文?;砻鈼l文豁免非居港者(包括個人、法團、合伙及信托產業受托人2)得自透過指明人士進行或由指明人士安排進行的某些指明交易的利潤的稅項。要符合豁免資格,非居港者不可在香港進行指明交易或附帶交易以外的任何其它業務?;砻鈼l文的生效期可追溯至1996-97課稅年度。非居港者如在某一課稅年度符合豁免資格,他可申請更改該年度的評稅,包括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
豁免只擬適用于非居港者。制定推定條文,旨在預防冒稱非居港者的居港者濫用豁免條款或將資金作迂回避稅安排而從中得益。在適當情況下,離岸基金從香港的指明交易或附帶交易中賺得的利潤可被視為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然而,如局長信納免稅離岸基金的實益權益屬真正的財產權分散,則推定條文便不適用。推定條文只從2006-07課稅年度起生效,故有異于具追溯生效期的豁免條文。
2015年7月17立法會通過豁免離岸基金繳納利得稅擴大至私募基金相關背景:
截至二零一三年年底,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務合計資產錄得160,070億港元的歷史新高,與二零一二年相比,按年增長為27%,令香港躋身成為亞洲最具規模的資產管理樞紐之一。受惠于亞洲區的經濟增長,我們正處于一個有利位置去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基金于香港發展業務,借此擴大本地基金業務的種類及范圍,也有利于投資在亞洲市場資產的組合配置。
私募基金是本港資產管理業的重要一環。截至二零一三年年底,香港私募基金管理的資本總值高達990億美元,按年增幅為16%。截至二零一四年九月底,香港私募基金管理的資本總值增至1,110億美元,占亞洲私募基金管理的資本總值的21%。
為鞏固香港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領先地位,并把香港發展成為全面多元的資產管理樞紐,財政司司長在二零一三至一四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建議把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投資范圍,擴大至買賣海外私人公司。根據建議,離岸私募基金可以與離岸基金看齊,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獲得現時適用于其他離岸基金的稅務豁免。
把離岸私募基金買賣合資格海外項目公司的交易所涉稅務豁免厘清,可望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聘用本地的資產管理、投資及顧問服務,既可促進本港資產管理業進一步發展,又可帶動對其他相關專業服務(例如業務顧問、稅務、會計和法律服務)的需求。
為實施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建議,當局在二零零六年修訂《稅務條例》。在修訂條例制定后,根據豁免條文(第20AC條),非居港實體從「指明交易」及「附帶于進行指明交易而進行的交易」所得的利潤,均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而有關的「指明交易」必須透過「指明人士」進行或由「指明人士」安排進行。
「指明交易」的范圍涵蓋離岸基金在香港一般從事的交易,包括證券、期貨合約、外匯交易合約、外幣和在交易所買賣的商品交易,以及并非以放債業務的形式作出存款的交易。正如上文第6段所述,要符合免稅資格,「指明交易」須由「指明人士」進行,當中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 71章)獲發牌或注冊進行這些交易的法團及認可財務機構。
現時「證券」的定義并不包括私人公司的證券。換言之,使用「指明人士」所提供服務的離岸私募基金,如從私人公司的證券交易取得利潤,或須繳付香港的利得稅。我們也注意到,私募基金業務不一定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的法團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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