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是因為企業上市,只怕劉忠田永遠不會被關注,據說他的神秘程度絲毫不亞于華為的任正非。和任正非相似的是,劉忠田幾乎從未接受過媒體的當面采訪。甚至于上市前的全球路演,他都從未現身,而僅僅是派了一個副手全程參與。
一件坊間流傳的故事,或許能為劉忠田的“神秘”做個腳注:有一次,遼寧省政府某廳組織本地及外地媒體記者前去采訪,到了遼寧忠旺集團的大門口,被保安擋在門口,保安打了個電話請示,就回復說老板不在,無法接待。但沒多久,帶隊的省廳官員就看到劉忠田的轎車駛出大門,揚長而去。
或許,劉忠田的神秘、財富等等,更多的只是人們茶余飯后的談資。而真正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忠旺的境外上市模式顯得非常特殊。因為已經登陸香港資本市場的忠旺,其紅籌上市過程,直接繞過了商務部“10號文”規定的審批程序。這種做法是曲線創新,還是違規操作?業界律師看法不一。但是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忠旺的紅籌上市模式,是對政策底線的有效試探。
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突破“10號文”,完成整個紅籌上市的呢?
真內資,假外資
劉忠田從個體戶到民營企業的創業史,可追溯至上世紀80年代。1989年,劉忠田創辦合成樹脂化工廠并任廠長,之后又創辦遼陽鋁制品廠、福田化工、程程塑料等企業。
而劉忠田的核心企業—遼寧忠旺,則于1993年成立。其實,在遼寧忠旺設立之時,劉忠田的資本意識就已經萌芽。為了享受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劉忠田將遼寧忠旺注冊成了“合資企業”,而這個合資企業實際上是“真內資,假外資”。
如圖一所示,劉忠田一方面通過其全資擁有的遼陽鋁制品廠,向遼寧忠旺入股60%;另一方面,又在香港全資設立港隆公司,再向遼寧忠旺入股40%。如此一來,遼寧忠旺就變成了一家合資企業,由中資控股60%。而實際上,遼寧忠旺是由劉忠田間接全資控股。
這樣的企業架構,一直以合資企業的面目維持至2008年初。而在這期間,遼寧忠旺的規模卻是一路高歌猛進。至2008年,遼寧忠旺的營業額超過112億元,凈利潤近20億元。2006年至2008年,其營業額平均以36%的速度上升,凈利潤更是以86%的速度增長。
擁有這樣業績的企業,拿到資本市場,無疑能賣個好價錢。
紅籌上市的“10號文”障礙
就是在這樣的業績背景下,2008年初,遼寧忠旺正式啟動了境外上市計劃。民營企業要實現境外上市,惟一途徑就是“紅籌模式”了。
所謂紅籌模式,就是國內民營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在境外注冊離岸公司,然后以(被政府認作外資方的)離岸公司身份,返程全面收購國內的實體企業的股權,再以離岸公司作為主體,申請到境外某交易所上市。
但是,當遼寧忠旺打算紅籌上市時,遇到了政策障礙—商務部等六部委聯合頒布的、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俗稱“10號文”)。該文件的第11條規定如下: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在“10號文”生效(2006年9月8日)之前,境外離岸公司業已完成境內權益收購的,則其紅籌上市之路依然是通暢的。而在“10號文”生效之前未能完成境內權益收購的,則紅籌上市之路無疑是一條天塹。因為實際控制人的境外離岸公司收購境內權益時,須按該文件第11條的規定報商務部審批,而至今為止未有一例通過了商務部審批。
直跨“10號文”,搭建紅籌架構
拿這個條款比照一下遼寧忠旺的實際情況,危局頓時顯現出來。在“10號文”生效之后,遼寧忠旺依然有60%的股權為境內公司所持有,若要把這部分股權轉移至劉忠田的境外公司持有,則一定要走商務部的審批程序。
直接報商務部審批吧,通過審批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不報批的話,似乎又沒有辦法完成紅籌架構。怎樣不經審批,而又合法地完成紅籌架構呢?這個事情落到了專業律師頭上。
在律師充分評估了政策風險的情況下,忠旺于2008年開始了紅籌架構的實際操作。首先,劉忠田在境外搭建好了如圖二右半部分所示的控制權架構。然后,再將遼寧忠旺的兩大股東(遼陽鋁制品廠、香港港隆公司)所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忠旺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如此,遼寧忠旺便成為忠旺投資(香港)的全資子公司。
但是,整個收購過程,忠旺并未就此向商務部申請審批。對此,忠旺的法律顧問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給出的法律依據是:遼寧忠旺是中外合資企業,將內地及海外股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忠旺投資(香港),其法律性質為轉讓外商投資企業的權益。所以,忠旺投資(香港)收購遼寧忠旺的全部權益,并不構成“10號文”所定義的“海外投資者收購一家內地企業”,因此無需獲得商務部的批準。
一位資深投行人士評論道:“該案例重要的突破是,畢竟“10號文”生效之前轉移出去的只是40%的權益,之前我們通常認為,如果控股權在之前沒有轉移出去,做起來比較困難,現在看來這個擔心倒是不必了。”
對此,《公司金融》雜志特約顧問、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壽雙認為,忠旺的做法其實是在試探監管層的政策底線,既然忠旺已經上市了,應該獲得了監管層的默許。他表示:“好多境外上市的操作都有缺陷,就是在反復試探底線,最后可能監管部門就修改規則了(法律本來也是這么發展的)。”
忠旺通過這一系列的操作,最終是實現了紅籌上市。但其中最為關鍵的直繞“10號文”的做法,是否真正得到了監管層的默許?能否為其他類似民營企業所借鑒與復制?目前還不得而知。
對于忠旺的上市模式,一位投行人士在博客中意味深長地評價道:“(忠旺模式能否被復制)當然前提是商務部認同忠旺模式。希望這不是一個特例或是(商務部的)工作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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