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強說:「這是香港與貿易伙伴簽訂的第三十五份全面性協定,標志著特區政府在致力擴闊全面性協定網絡,包括與『一帶一路』沿線經濟體簽署協定的有關工作,取得成果。協定闡明雙方的征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
他說:「全面性協定有助推動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系,并進一步鼓勵拉脫維亞和香港公司在彼此的地方營商投資。」
在未有全面性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公司在拉脫維亞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得的利潤,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須在兩地課稅。但在新簽署的協定下,這些公司在拉脫維亞所繳納的稅款,將可以根據香港的稅務法例,從香港就該利潤所征收的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課稅。
此外,在未有全面性協定的情況下,拉脫維亞居民在香港所賺取的收入會同時被香港和拉脫維亞征收稅款。但在新簽署的協定下,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以從拉脫維亞就該收入所征收的稅項中抵免。
在協定下,拉脫維亞向香港居民征收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現時訂有不同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可高達23%)將會降至0%(如對象為公司)或降至不多於3%(如屬其他情況)。至於拉脫維亞向香港居民征收股息及利息收入的預扣稅稅率(現時訂有不同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可高達30%),亦會降至0%(如對象為公司)或降至不多於10%(如屬其他情況)。
此外,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來拉脫維亞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拉脫維亞課稅。至於現時香港居民在拉脫維亞就國際航運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也可根據協定獲拉脫維亞豁免該等稅項。
香港與拉脫維亞的全面性協定亦包含了資料交換條文,讓香港可履行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逃稅的國際義務。
該全面性協定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有關命令須經立法會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通過。
有關香港與拉脫維亞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Latvia_HongKong.pdf)。
(完)
]]>這些協定於二零一四年八月簽訂,經香港及北歐六個稅務管轄區各自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已分別於下述日期生效。
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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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丹麥、法羅群島、冰島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及挪威的協定
與瑞典的協定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與格陵蘭的協定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上述六份協定對各自生效日或之后開始的課稅期或(當沒有課稅期)在各自生效日或之后產生的所有征收稅項具有效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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