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復始,萬象更新。
四季輪回這樣,跨境投資也是如此。
對于從事跨境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來說,更是新年新氣象。新年伊始的第一個工作日(1月4日),香港政府就為大家送來了開門“大紅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就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特別”發言。
事實上,香港政府于2020年2月26日發布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計劃為在港運營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免。
在最新的立法會發言中,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針對此前的財政預算案,針對性地提出了香港私募基金(特別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LPF”)的稅務寬減具體方案。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大家翹首以待的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可能”會是何等模樣?
1、最新進展:
局長建議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一)為了防止稅務寬減遭濫用,基金必須事先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核證,以確定該基金確實進行私募投資;而基金亦須符合持續監察的機制;
(二)附帶權益必須衍生自私人公司交易;以及
(三)基金管理公司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以符合國際稅務標準,即是:
—?每年在香港雇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雇員(平均最少兩名雇員);及
—?每年在香港有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
2、其他優惠:
擴大持有和管理的資產類別
除了建議為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外,此次的立法建議亦會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其中,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112章)-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具體指:
1.證券
2.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
3.期貨合約
4.符合以下說明的外匯交易合約:在該合約下,合約各方協定在某特定日期,兌換不同貨幣
5.存款(以放債業務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
6.存放于銀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的存款(《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者)
7.《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存款證
8.交易所買賣商品
9.外幣
10.《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11.由伙伴基金與創基公司根據創基計劃共同投資的獲投資公司的股份
3、未來動向:
將適用于2020/21課稅年度
據悉,該等建議目前正處于意見咨詢階段,香港政府正準備相關法例。局長表示,2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關安排預計將由2020/21課稅年度起適用。對此,讓我們拭目以待。
方塊知識:附帶權益的三種觀點和不同實踐
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s),是指PE、VC和FOF等投資基金經理從基金的投資利潤中分得的收益部分,一般是在投資者收回全部投資后,按資本增值的一定比例(20%-30%不等)計算。
對于附帶收益的納稅性質,一般有三種觀點:
視為“業績報酬”——存在遞延納稅的問題,適用的稅率較高,不利于鼓勵長期資本投資。
視為“資本利得”——應當繳納資本利得稅,這是美國等風險投資發達國家的做法。
視為“業績報酬和資本收益的結合”——這是一種較為中和的處理方法,較為科學,可以部分地減少遞延納稅問題,也能夠降低納稅人稅率。但是,稅務部門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困難。
對附帶權益的認知不同,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稅收處理,自然也有差異。以美國為例,目前對基金經理報酬的稅收規定如下:
一是:每年按照管理資產的2%-2.5%提取管理費,這部分收益被視同正常收益,按照普通所得稅率(不高于35%)征收所得稅;
二是:在基金清算時,如果基金收益達到最低預期資本回收率(Hurdle Rate),則GP有權獲得全部資本利得的20%,即附帶收益。這部分收益被視同資本利得,按照不高于15%的資本利得稅率征稅。
英國對附帶權益征稅,則實行雙軌制,絕大多數私募和風投基金按照資本利得的稅收制度納稅,最低稅率為28%。但是,對于平均投資持有期少于40個月的基金,附帶權益須按交易收入納稅,稅率為45%。
(注:該方塊知識信息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各國具體稅制和稅率,請咨詢您的專業顧問。)
4、宏Sir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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