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稅率,自2018/19課稅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在利得稅兩級制下,法團及非法團業務(主要是合伙及獨資經營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將分別降至8.25%(稅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稅率的一半)及7.5%(標準稅率的一半)。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其后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5%及標準稅率15%征稅。
“有關連實體”的定義
在以下情況下,某實體(前者) 即屬另一實體(后者) 的有關連實體:
(a)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
(b)前者和后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或
(c)如前者是經營獨資經營業務的自然人——后者是經營另一項獨資經營業務的同一人。
例子一、
問:李先生和他的家庭成員擁有以下業務:
業務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有權享有的利潤 | |||
李先生 | 李太太 | 李先生的 哥哥 |
李先生和 李太太的 兒子 |
|
法團A | 40% | 60% | – | – |
法團B | 40% | – | 60% | – |
法團C | – | – | 70% | 30% |
合伙業務D | 80% | – | 20% | – |
獨資業務E | 100% | – | – | – |
獨資業務F | – | 100% | – | – |
注釋:所有上述業務在該課稅年度均采用相同的評稅基期。
答:
合伙業務D和獨資業務E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均受李先生的控制。只有合伙業務D或獨資業務E其中之一可以在其合伙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或在李先生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A及獨資業務F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均受李太太的控制。只有法團A或獨資業務F其中之一可以在其法團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或在李太太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B及法團C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均受李先生哥哥的控制。只有法團B或法團C其中之一可以在其法團的利得稅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雖然法團A受李太太的控制,而合伙業務D則受李先生的控制,但法團A及合伙業務D并不屬有關連實體。
例子二、
問:陳先生與其配偶擁有以下業務:
業務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有權享有的利潤 | |
陳先生 | 陳太太 | |
法團A | 50% | 50% |
法團B | 50% | 50% |
合伙業務C | 60% | 40% |
獨資業務D | 100% | – |
獨資業務E | – | 100% |
獨資業務F | – | 100% |
注釋:所有上述業務在該課稅年度均采用相同的評稅基期。
答:
法團A及法團B不受陳先生或陳太太控制,它們不是有關連實體。法團A和法團B均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合伙業務C和獨資業務D均受陳先生控制,它們是有關連實體。只有合伙業務C或獨資業務D其中之一可以在其合伙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或在陳先生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獨資業務E和獨資業務F亦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它們都是陳太太經營的獨資業務。陳太太在其個別人士報稅表內,只可選擇獨資業務E或獨資業務F其中之一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例子三、
問:黃先生與法團H擁有以下公司及信托:
業務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 | |
法團H 注釋 | 黃先生 | |
法團A | 100% | – |
法團B | 60% | 40% |
法團C | 50% | 50% |
法團D | 30% | 70% |
信托T | – | 黃先生為受托人 |
注釋:黃先生并無擁有法團H任何已發行的股本及表決權。
答:
法團H、法團A 及法團B屬有關連實體。它們當中,只有其中一個可以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C和法團D并沒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它們均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信托T不屬法團D的有關連實體,原因是黃先生僅以受托人的身分行事,他并沒有控制信托T。
例子四、
問:集團公司
業務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 (直接或間接地) |
|
法團H | 張先生 | |
法團H1 | 100% | – |
法團S1 | 100% | – |
法團S2 | 80% | – |
法團S3 | 50% | – |
法團S4 | 40% 注釋 1 | – |
法團H2 | 80% | – |
法團S5 | 80% 注釋 2 | – |
法團S6 | 48% 注釋 3 | – |
法團H3 | 20% | 80% |
法團S7 | 20% | 80% 注釋 4 |
法團S8 | 14% 注釋 5 | 56% 注釋 6 |
法團S9 | 44% 注釋 7 | – |
注釋:
(1) 法團S4的剩余60%股權均由非持股超過10%的股東持有。
(2)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5合計80%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5合計80%的表決權(即80% × 100%)。
(3)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6合計48%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6合計48%的表決權(即80% × 60%)。
(4) 張先生擁有或控制法團S7合計80%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7合計80%的表決權(即80% × 100%)。
(5)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8合計14%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8合計14%的表決權(即20% × 70%)。
(6) 張先生擁有或控制法團S8合計56%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8合計56%的表決權(即80% × 70%)。
(7) 法團H擁有或控制法團S9合計44%的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法團S9合計44%的表決權(即100% × 80% × 55%)。
法團H、H1、H2、S1、S2及S5屬有關連實體,原因是法團H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的實體。它們當中,只有其中一個可以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S6屬法團H2及法團S5的有關連實體。如法團H2和法團S5不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法團S6可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S9屬法團S2的有關連實體。如法團S2不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法團S9可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法團H3、法團S7及法團S8同屬有關連實體。它們當中,只有其中一個可以受惠于兩級制利得稅率。
法團S3及法團S4并沒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它們均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香港公司在香港無業務,為BVI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近期BVI公司將閑置美元資金轉入香港公司(往來款),由其做銀行理財進行資本保本增值。香港公司有兩個銀行賬戶,一個是當地的銀行A,一個是大陸內資銀行開的離岸戶B。
香港公司實際管理人員及機構在內地。
疑問:1、香港公司通過銀行A或銀行B進行理財,所產生的收益是否是香港利得稅的課稅范圍?
2、銀行A注冊在香港,在A處理財應屬于來源于香港的收入;銀行B屬于離岸賬戶,如果有理財收益,不知道法律上算不算來源于香港?
@在岸港 解答:
1.香港公司通過銀行A或者銀行B進行理財,所產生的收益是否是香港利得稅的課稅范圍內?
根據利得稅的定義,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需征繳利得稅:
★ 在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者業務
★ 從事某個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而售賣資本資產所產生的利潤除外
★ 該利潤在港產生或者得自港根據筆者的意思,以香港公司的名義進行理財。香港的理財類型繁多,是購買那些?以及購買額度?年利率是多少?其次如果是購買的是資本資產在港是不征收的。(資本資產指的是在稅法中被界定為資本資產的一部分財產,如不動產、機器、設備、船舶、飛機、股票和債券投資等。)再者,如果是不在不征稅范圍內,屬于利潤所得需要進行納稅,那么需要看該收益如何,香港公司盈利前200萬是按照8.25進行征收,然后進行第二階級免征稅,如果是需要繳納的稅款低于2萬是不需要納稅。
2.銀行A注冊在香港,在A處理財屬于來源于香港的收入;銀行B屬于離岸賬戶,如果有理財收益,不知道法律上算不算源于香港?
以香港公司的名義在國內申請離岸賬戶,其還是歸屬于香港的,只不過該銀行賬戶是受中國外匯管理局監控下。在香港公司理賬核數時,B銀行也需要提供流水單給會計師和審計師進行核算,也一并算入香港公司運營項目中。所以不存在賬戶在哪里利潤就在哪里,而是開設賬戶的主體是誰。題外話,在國內政府為了鼓勵投資、鼓勵將資本投向新興產業,加速資本周轉、增加投資,刺激經濟增長,一般在稅法中對資本利得(見“資本利得”)給予稅收優惠。
@宏源國際Cici 解答:
理財收益得看是什么類型的,如是定存類的只是產生利息,不需要交納利得稅,如是購買股票有產生差價收益的,需要交納利得稅!
利得稅豁免申請與銀行賬戶開設在哪里沒有太大關系,需要結合實際的經營情況,如資金來源,董事對公司的管理在哪里等綜合評估
@hedax 解答:
要算利得稅,至于B賬戶是否離岸,也是需要經過程序申請,看稅局提出什么問題。
問題來源:http://www.lxbsy.com/question/87784
]]>離岸快車:以電子方式提交香港公司“利得稅報稅表 – 法團”和“利得稅報稅表 – 法團以外的人士”的朋友,請仔細閱讀下列提示。
登錄香港政府一站通 :
稅務易 https://etax23.ird.gov.hk/ird/login/jsp/LandingPage.jsp
1. 一般資料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上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服務由兩部分組成,分別是“填寫利得稅報稅表”(簡稱“填寫服務”)和“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簡稱“提交服務”)。本填寫服務是供由法團/業務委任的任何人填寫報稅表之用,他無須是“稅務易”帳戶持有人。
2. 您香港公司的利得稅報稅表是否適合通過互聯網提交?
凡于2010年4月1日或以后發給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法團/業務的 2009/10 至 2014/15 課稅年度的任何一個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可通過互聯網提交:
3. 儲存及檢索未完成的報稅表
如你在未完成“第3步- 填寫報稅表”及“第4步- 給提交者附注”前需登出本填寫服務,你可按在“第3步”及“第4步”每頁底部的“儲存”鍵,把未完成的報稅表存檔在你的電腦或其他儲存裝置中。之后你可再次使用此項服務讀取已儲存的資料,并且繼續填寫報稅表。
4. 儲存報稅表以供提交
在確定第5步模擬報稅表內的資料無誤后,請按底部的“儲存以供提交”鍵,將報稅表草稿存檔在你的電腦或其他儲存裝置中。之后提交者可登入他的“稅務易”帳戶,使用提交服務檢索該報稅表草稿檔案,核對后才簽署及提交。(完)
相關工具推薦:
香港公司利得稅計算器 http://tools.liankuaiche.com/HKProfitsTax/
香港稅務局聯系電話 (00852)187 8088
香港本地企業超過九成是中小企,聘用一百三十萬雇員,占私營機構雇員人數的一半。盡管過去幾年環球經濟不景,香港本地中小企的數目和雇員人數仍然上升,是經濟和就業市場的中流砥柱。
我一直重視中小企的發展,亦明白他們要應付成本上漲、競爭激烈等挑戰。政府多年來透過適當的措施,支持他們發展。面對外圍經濟不明朗的環境,我會透過融資、開拓市場、建立品牌和提升生產力幾方面的七項措施,加強支持本地中小企……
在制訂今年預算案中的一次性紓緩措施時,我考慮過政府已經推出一系列扶助基層的經常性措施;來年的經濟展望,尤其是略為放緩的通脹;以及本年度的財政狀況。我建議推出以下五項涉及約二百億元的措施,連同預算案其他措施,可以為本地生產總值提供百分之零點七的提振作用:
(一) 寬減二零一三/一四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上限為一萬元,全港一百七十四萬名納稅人受惠。有關扣減會在二零一三/一四年度的最終應繳稅款反映。政府收入將減少約九十二億元;
(二) 寬減二零一三/一四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利得稅,上限為一萬元,全港十二萬六千名納稅人受惠。有關扣減會在二零一三/一四年度的最終應繳稅款反映。政府收入將減少約十億元……
利得稅寬減75%,每宗個案以1萬元為上限
二零一三/一四年度利潤 | 業務數目# | 平均稅款寬減額 | 平均稅款寬減百分率 |
100,000元以下 | 42000 | 4,520元 | 73% |
100,001元至200,000元 | 16 000 | 10,000元 | 41% |
200,001元至300,000元 | 10 000 | 10,000元 | 24% |
300,001元至400,000元 | 7000 | 10,000元 | 17% |
400,001元至600,000元 | 9 000 | 10,000元 | 12% |
600,001元至900,000元 | 8000 | 10,000元 | 8% |
900,000元以上 | 34000 | 10,000元 | 0.3% |
總數 | 126000 | — | — |
以上預算案措施如通過,將會降低香港公司運營的成本,為香港本地中小企業紓緩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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