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關于ODI境外投資備案重要問題解答6-10條
(六)11號令將“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其中,“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穿透至哪一層級?
答:11號令所稱“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原則逐層追溯,穿透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為境內投資主體的所有境外企業。
(七)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而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
答: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核準。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項目,投資主體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無需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無需辦理有關手續。
(八)投資主體在港澳臺地區投資是否屬于境外投資?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二條,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九)境內自然人在境外設立企業或開展其他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適用11號令?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三條,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11號令,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十)11號令中所稱“境內自然人”,是否指擁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答:11號令所稱“境內自然人”指的是擁有我國國籍的境內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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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1號令所稱“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原則逐層追溯,穿透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為境內投資主體的所有境外企業。
(七)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而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
答: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核準。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項目,投資主體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無需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無需辦理有關手續。
(八)投資主體在港澳臺地區投資是否屬于境外投資?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二條,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九)境內自然人在境外設立企業或開展其他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適用11號令?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三條,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11號令,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十)11號令中所稱“境內自然人”,是否指擁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答:11號令所稱“境內自然人”指的是擁有我國國籍的境內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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