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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香港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破產時不承擔無限責任。如果您以個人名義注冊了一家香港有限責任公司,并且您是其唯一股東,那么你的債務責任通常僅限于您在注冊時認繳登記的注冊資本額。
如你個人獨資成立一家香港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港元,如果不幸公司破產,債權人首先是追索并處理公司的財產,如資不抵債,那么個人最大承擔額外的債務就是注冊資本額1億港元。
不過還有一種特殊情況下可能存在法律上認為您有個人擔保責任的情形。例如,如果您與信用機構簽訂了個人擔保或承諾,或者您違反了公司法律要求,個人可能還需要承擔額外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