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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成立公司最基本的條件,只需要一名滿18周歲自然人即可,即一名股東,一名董事。而且唯一的股東可以同時擔任董事。還有必須的法定秘書、注冊地址通常由中介提供。

一般在內地成立公司才需要一名設為監事。
監事一般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任。具體可以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的任職資格則規定了:
(一)積極條件
1、根據《章程指引》,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我對上市公司監事是如何選出來的并不知情,但一葉知千秋,從某個上市公司的監事誕生,應該也能對監事的產生探個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