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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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主要特征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向證監會注冊并在公司注冊處成立為公司;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名稱不得具誤導性或不適宜,亦不得與其他現有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名稱相同;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有至少兩名個人董事,包括至少一名獨立董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董事必須具備開展該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業務所需的良好聲譽、適當資質,富有經驗且妥為行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董事負有信義義務及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責任;
- 獨立董事獨立于保管人,而非獨立于投資經理;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有一名獲證監會發牌或注冊實施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監管活動的投資經理;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將所有計劃財產委托予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必須以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確保相關財產得以妥善保管;
-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設立目的并非用于一般商業或貿易用途的公司;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每一名非香港居民董事及非香港保管人必須在香港委任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 有償付能力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可根據簡化程序向證監會申請終止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