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外國公司可以約定中國香港法律管轄嗎?

在國際商事合同中,當事人通常有權自由選擇適用的法律和管轄法院,這是國際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以下是一些相關的考慮因素:
適用法律的選擇:合同雙方可以選擇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包括香港法律。這種選擇通常在合同中明確指定,例如通過寫入“本合同受香港法律管轄”等字樣。
管轄權的選擇:合同雙方還可以約定在發生爭議時,由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院或仲裁機構負責解決。例如,可以約定爭議提交給香港的法院或仲裁機構。
非對稱管轄協議: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會約定一種非對稱管轄協議,即一方可以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內提起訴訟或仲裁,而另一方只能在特定司法管轄區內提起訴訟或仲裁。這種協議在國際商事中被廣泛運用,因為它既提高了訴訟的可預見性,又有利于節約成本。
涉外民事關系的判斷: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一個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取決于多種情形,如當事人的國籍、居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實發生地等。如果合同關系符合這些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合同履行地和簽約地的影響:如果合同履行地或簽約地不在香港或其他約定的管轄地,那么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需要考慮這些地點的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有時候,即使合同中有約定,但如果與合同履行地或簽約地的法律相沖突,可能會導致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