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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民事訴訟法242條:“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理論上也就是你們的合同必須涉外,該條款才具有效力,至于什么叫“實際聯系的地點”在學理和實踐中都有爭議(是只能在合同訂立地,履行地,標的所在地等比較嚴的標準,還是條款中選擇的管轄法院地就可以作為實際聯系地)。涉外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
2. 即使雙方的合同絲毫不涉外,動機其實也不純就是為了規避中國法律,這個條款也“未必無效”。國際法是要跳出一國法律框架來看的,剛才說的效力說到底是中國法律對于這個條款的合法性與否的評價。其實如果雙方都很守承諾,出現爭端去了外國法院起訴,而外國法院根據他們的法律也受理了,那么這個爭端完全沒有納入中國的司法程序,這個合同其實對于中國法律來說就是隱形的,在中國法律意義上的有效無效其實對雙方來說沒有討論意義。
3. 如果雙方發生嚴重分歧,甲方在外國提起訴訟,而乙方認為選擇外國法院管轄對他不利又在中國提起訴訟,中國法院極有可能認定選擇法院條款無效。而且你要考慮到一個問題,雙方都是中國公司的話,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比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要容易的多,拿到外國的勝訴判決的一方未必就占優(如果有境外財產可以執行另當別論)。
4. 總而言之,合同約定境外法院管轄在學理和實踐上都有的也是經常見到的,該條款的效力要看怎么理解是中國法上的效力,還是國際法上的效力。雙方可以這么協商規定,但其實風險是很大的(尤其是按照你給的案件條件來看,感性上覺得就是一個國內合同)。。。。 相比選擇管轄法院和適用的法律來說,選擇仲裁的風險要小很多,因為中國加入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仲裁的效力和執行都比較有保障。
二、關于約定適用法律:(準據法問題)
可以,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除此之外也沒有違反《合同法》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充分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和協商。
但如果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合同中關于約定適用法律的條款的效力前提是這必須是涉外民事關系,如果不滿足涉外條件,雙方又都是中國公司,極有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法律規避。通俗說你們這份合同涉及的內容必須起碼能跟涉外扯上邊,否則這根本就是一起國內案件。
至于到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最后適用的法律是按照協議約定的法律還是他們國家的合同法還是其他,還要看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
三、關于仲裁的約定一般都有效。
相比選擇管轄法院和適用的法律來說,選擇仲裁的風險要小很多,因為中國加入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仲裁的效力和執行都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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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北京仲裁委員會關于管轄范圍的的答復:
本會不僅受理國內仲裁案件,也受理涉外/國際仲裁案件,并且在《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八章有專章規定國際仲裁程序事項。
本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但不限于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投資金融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擔保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等,處理了大量復雜、疑難、新穎、前沿的商事經濟糾紛案件。
8、本會可以審理純英文的案件嗎?
答復:
可以。按照仲裁規則,當雙方事先約定仲裁語言為英文或者事后共同要求使用英文審理案件,則從雙方約定,如當事人無約定仲裁語言,則由仲裁庭根據情況確定使用中文或其他語言審理。本會的仲裁員及工作人員均能熟練使用英文,具備處理純英文案件的實務經驗。而且除了中、英文,本會仲裁員還可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德、意、俄、韓、日和拉丁語等語言審理案件。
9、本會不受理哪類案件呢?
答復:
北仲不受理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糾紛、勞動關系糾紛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以及涉及人身關系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