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序修訂案》將于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使我國出口到東盟的產品能夠繼續順利享受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關稅優惠待遇,自2011年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新版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FORM E原產地證書。具體要求如下:
一、修訂案適用范圍:東盟成員國中,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文萊、老撾和越南(第一批實施修訂案的國家)已履行國內程序,將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案。自2011年1月1日,對以上6國按照修訂案簽發新版FORM E原產地證書。因印度尼西亞、柬埔寨、菲律賓和緬甸等4個國家目前尚未完成國內程序,無法于2011年1月1日實施修訂案.經與東盟協商確定,在以上4國實施修訂案前,對其按修訂前的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序簽發新版證書(即修訂案及新版證書填制要求不適用)。以上4個國家實施修訂案的具體時間將另行通知。
二、修訂案中所指簽證機構為國家質檢總局所屬各地檢驗檢疫機構。
三、凡辦理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申請人,必須提交《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按規定填制的FORM E原產地證書、出口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單據。
四、本次修訂案啟用新版證書,填制要求見證書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說明。新版證書包含一份正本及兩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給進口國海關,第二副本由簽證機構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五、新版證書應當于產品裝運前或裝運時簽發。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產品裝運時或裝運后3天內簽發證書的,應出口商要求,可根據相關規定在產品裝運之日起12個月內補發證書,但必須在證書第13欄“補發”字樣前機打“√”。
六、證書第7欄中所指HS編碼為進口方的6位HS編碼。
七、在填寫新版證書第8欄“原產地標準”時,對于完全原產的產品,應填寫“WO”,對于在我國加工但非原產材料均來自東盟以外國家的產品,填寫單一國家成分百分比;對于在我國加工但部分非原產材料來自東盟國家的產品,填寫中國一東盟自貿區累計成分百分比;對于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的產品,填寫“PSR”。
八、證書第12欄加蓋Form A簽證印章,證書正本和兩份副本均需加蓋簽證印章。
九、如FORM E原產地證書需要更改,由原簽證機構的簽證人員將證書上錯誤項目以橫線劃去,在旁邊空白處手寫正確的內容,在正確內容周圍加星號截止符,由簽證人員簽字,并加蓋簽證印章,不再重新簽發FORM E更改證書。
十、FORM E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毀壞的,出口商可以書面向簽證機構申請簽發該原產地證書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經核準真實副本。該副本應當根據簽證機構存檔的出口文件制發,并應在第12欄中注明“經核準的真實副本”字樣。該副本應當注明原始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日期。經核準的真實副本應當在原始證書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簽發,并且只有在出口商向有關簽證機構提供了原始原產地證書的第三副本或者簽發原始原產地證書的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才能簽發。
十一、申請人申請新版證書時,可使用第三方發票,即由駐在第三國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為該公司代銷的出口商開具的發票。只要產品符合中國一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的要求,可簽發FORM E原產地證書,但需在證書第10欄注明第三方發票號,且貨物出口商和收貨人必須駐在締約各方。同時在證書第13欄“第三方發票”字樣前機打‘√’。開具發票的公司名稱及所在國家等信息應在第7欄空白處注明。
十二、其他填制要求按照修訂案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