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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互惠基金一詞指一類基金,“其股權由不超過15名投資人持有,其中大部分人可以聘任或接觸基金運作人的職務”。
在此意義下的“投資人”的定義是“代表互惠基金中股權的紀錄在冊的合法持有人或不記名票據的合法持有人”,但不包括“發起人”或“運作人”。
私人互惠基金可依法無須獲得執照而從事業務,無須任命持有牌照的互惠基金管理人及無須向金融管理局作任何申報。但是,私人互惠基金可選擇按受規管互惠基金對待。如作出上述選擇,私人互惠基金在以下方面受法律的影響:
在此意義下的“投資人”的定義是“代表互惠基金中股權的紀錄在冊的合法持有人或不記名票據的合法持有人”,但不包括“發起人”或“運作人”。
私人互惠基金可依法無須獲得執照而從事業務,無須任命持有牌照的互惠基金管理人及無須向金融管理局作任何申報。但是,私人互惠基金可選擇按受規管互惠基金對待。如作出上述選擇,私人互惠基金在以下方面受法律的影響:
- 發售文件:法律要求私人互惠基金的發售文件須從各重要方面介紹發售的權益,須包括能夠使潛在投資者作出是否認購決定所需的信息。
- 管理人: 法律要求互惠基金管理人須持有拍照,因此如管理人管理的是私人互惠基金,其須是持有牌照的管理人。
- 監管權力:下文敘述的金融管理局的監管權力無一適用于私人互惠基金除金融管理局有權直接要求變更容易產生混淆或誤導的現有基金名稱以外。但是,金融管理局有權在懷疑該基金屬于受規管基金范疇內時要求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