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開具商業發票需要對方蓋章么?

特定情況下的發票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得蓋財務專用章或公章。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對于某些特定類型的發票(如出口專用發票),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直接向境外客戶出口商品使用自行設計印制的發票時,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但必須在發票的右上方印明“出口專用”字樣,加印稅務機關核準文號,并將樣本、印制數量和編號報送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和登記。
香港公司的商業發票:在香港,公司在開具商業發票時,通常需要包含發票的抬頭、LOGO、蓋章和簽名等要素。香港公司普遍采用董事簽署或董事與公司秘書共同簽署的方式來簽立文件,這種方式便于執行且有效,而不必然依賴公司的法團印章。香港沒有統一的政府主管部門印制發票,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情況在電腦中自制發票,并簽字、蓋公司章即生效,這樣的發票可作為客戶清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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