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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股份制公司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居民、非居民或個人出資成立。每個注冊成立人應至少從新實體公司的法定股本中認購一股。巴拿馬股份公司的法定股本不必全部認購和繳付。
成立巴拿馬公司的條件如下:a. 公司名稱;b. 成立公司的具體目的(一般來說,使用寬泛的通用目的,指新公司將開展的主要活動);c. 授權股本(必須注明股份的數量、種類和面值);d. 至少任命三名董事擔任相應職位:總裁、秘書和財務主管。可以任命個人或法律實體(巴拿馬或外國),每次任命都應提供主要的個人或公司信息;e. 公司的期限,可以是永久的;f. 常駐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g. 社會住所(注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