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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個很過分的例子,一個比較明顯的國內A企業和B企業的避稅安排,A企業和B企業本來的交易模式是A賣給B結束,通過發現他們的利潤率太高了,每家企業一個億的利潤,所以A企業說我成立一個香港企業,我把產品賣給香港企業,然后賣給B,A的成本是一千萬,一千另五十萬賣給他,香港企業B到C,加一個三千萬,賣到國內的企業B,通過這種方式把各自的利潤都留在香港。可以在海外投資,這種情況下,如果說他們沒有人,或者A企業直接部署設立很明顯的關聯方,實際我們知道A企業的股東不會自己直接設立,找一個信任的人,實際控制設立B企業,這個架構出來是因為要上市,最后我們客觀來說,通過我們的稅務籌劃或規劃,我們也是幫助節約了大量的稅負,同時也交了大量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