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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口貿易存在的風險及規避風險
一、商品品質存在問題,與實際不符的風險。供貨商如果將劣質產品發給進口商,進口商發現后,會根據與中間商(離岸公司)簽署的合同向其索賠,中間商會遭受損失。所以,中間商應在合同和信用證上規定貨物須由國際知名、信譽良好的檢驗機構(如CIQ)檢驗和公證,并規定由其出具的檢驗證書或公證書為有效議付單據之一。如果差異性商品的品質難以標準化,則中間商應指定其分支機構或代理人進行檢驗,并指定其驗證書為有效議付單據之一。
二、交貨延誤的風險。
實際供貨商如向進口商延交貨,根據銷售的合同,中間商對進口商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離岸公司做為中間商應在購進合同中,規定因發貨延誤而發生的一切責任由實際供貨商承擔,以轉移中間商的責任。如果貨物金額大、風險高、利潤多,中間商可以要求發貨人提供履約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或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
三、短量的風險。
除派分支機構或代理人監裝、監卸處,中間商還可以事先向保險公司投短量險,以防萬一發生數量短重時,由保險公司賠償。
四、價格變動的風險。
由于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由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等四個環節構成,中間商操作三角貿易時,要根據業內經驗,通過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斷,在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施展談判技巧,尋找商機。當差價形成,接受成立后,三角貿易才能付諸實施。由于訂立合同與執行合同之間存在時滯的問題,價格波動不可避免,中間商經常會遇到價格變動所帶來的風險。
如果執行合同時的市場行情較簽訂合同時下降,對中間商較為有利,但要防止實際進口商由于虧空而洗單的可能,中間商必須洞悉進口商的意圖,加強溝通與說服,并且可以適當考慮向其讓出一定利潤空間。如果執行合同時的市場行情較簽訂合同時上升,對中間商極為不利,由于出口商轉賣他人,可以取得更高利潤,有對中間商違約洗單的可能。而一旦出口商洗單,中間商將無貨可供,引起連鎖反應,最終對進口商違約。因此,中間商可以對交易品種在相同期限內進行套期保值,并對進出口商進行一定的利益協調,共同應對價格變動風險。
五、遭到拒付的風險。
為了避免原信用證的開證行拒付單據,中間商應要求進口商以資金雄厚的銀行作為開證行。同時必須要求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或轉讓行在審查實際供貨人單據時,應特別嚴格,并在換單和繕制其他單據時尤其謹慎,以避免出現單據不符點而遭受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