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公司和現成公司是不是同一概念不同說法?

現成公司最早是根據英國公司法確立的一種公司法律形式,是發起人根據香港或英國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沒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沒有投資者認購股份,不會發生經營及債權債務全新公司,不會有潛在的風險;投資者根據需要,想設立一家有年份的公司時,投資者只需要將董事和股東交給公司秘書,由他制作相關文件,一般在數小時便可完成設立一家有年份的公司(已存在一年、兩年甚至更久遠)。
空殼公司也稱殼資源,是指那種具有上市公司資格,但經營狀況很差,準備成為其它公司收購對象,注入資產的公司,即成為非上市公司買殼收購目標的上市公司。
空殼公司可能還有另一種意思,例如用以騙人入股,說有大生意,結果是“零”。或開設空殼公司招聘,向求職者收取費用后結業以騙財。如此“空殼”,非公司之罪。
總之,現成公司從狹義的概念來說,是不能等同空殼公司的,功能也有所差別,但如果是從“殼”的角度來理解,無論現成公司還是空殼公司都是空的公司,需要注入資產,其中的目的都是為了包裝企業,投資急需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