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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假定是一個擁有公司股份的人是其成員(Member),但這種看法并不總是正確的。只有當他的名字被登記在成員登記冊時,他才成為該公司成員,直到他的名字從成員登記冊中刪除。
然而,股東是指一個人擁有特定公司的股份。在某些罕見的情況下,擁有一家公司股份的人沒有獲得被登記在成員登記冊 ,例如,董事會不批準從以前的股東取得股份的人成為一名成員。在這種特殊情況下,他是這一家公司的股東,但不是公司的成員。
在香港,所有公司必須以中文或英文保存一份成員登記冊。此登記冊必須保留在香港的注冊辦事處。如果它被保存在公司注冊辦事處以外的地方,公司必須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根據香港新《公司條例》第112 條的規定,滿足下列情形可稱為公司成員:
1.公司的創辦成員須視為已同意成為該公司的成員。
2.在公司注冊時,該公司的創辦成員須作為成員,記入該公司的成員登記冊。
3.如任何其他同意成為公司成員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已作為成員記入該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該人即視為該公司的成員。
也就是說,香港公司的股東只有在登記冊上登記了股東資料的相關記錄后,才能正式成為該公司的成員,享有其成員權利,如投票權、分紅權及分產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