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不年審董事責任
作為香港公司的董事,有責任維護公司的合法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香港公司未進行年審(周年申報),亦須承擔相應責任。香港《公司條例》第662條中,關于年審(周年申報)的相關規定如下:
在香港《公司條例》第109條中也對其中的董事責任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第4款如果公司未有遵從本條或者第107條,公司及其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均可處罰款,如持續失責,則可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第5款就第4款而言,“高級人員”一詞包括影子董事,而就第107條而言,董事一詞亦包括影子董事在內。
按照第4款所指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金額高達700港幣/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香港公司連續幾年不存檔周年申報表,可能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將其從登記冊中剔除,但造成的董事失責將被法院永久追溯。
- 私人有限公司須就每一年(其成立為法團當年除外)而在該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將相關條例中指明的周年申報表交付處長登記;
- 就某一年而言,有關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即該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在該年中的周年日;
- 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須就每一個財政年度,在該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須將指明的周年申報表交付處長登記;
- 如公司違反,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5級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各處罰款1,000港幣;
- 如某人被裁定犯所訂罪行,除了可施加的懲罰外,裁判官可另行命令該人須在該命令指明的時間內,作出該人先前沒有作出的作為;
- 任何人違反所指的命令,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港幣。
在香港《公司條例》第109條中也對其中的董事責任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第4款如果公司未有遵從本條或者第107條,公司及其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均可處罰款,如持續失責,則可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第5款就第4款而言,“高級人員”一詞包括影子董事,而就第107條而言,董事一詞亦包括影子董事在內。
按照第4款所指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金額高達700港幣/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香港公司連續幾年不存檔周年申報表,可能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將其從登記冊中剔除,但造成的董事失責將被法院永久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