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各方面規定
1.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免退稅辦法)
2. 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免抵退稅辦法)。
對于外貿企業來說,出口退稅其實是退購進環節的進項稅額。
對于生產企業來說,同樣也可理解為退購進環節的進項稅,只是多了一個比較的環節,就是免抵退稅額(即人民幣出口金額*退稅率),按照孰低原則,所以退稅額最多也就是進項額而已。
一、出口退稅的時間
1.工業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 外貿 企業或委托外貿出口的應稅產品,采取托付承付結算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采取結算方式的,為發出商品的當天。
2.外貿 出口自營出口的產品,陸運物資以取得承運出口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為準。
3.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按照 2)項。
4.承接對外修理、裝配業務的企業,為修理、修配產品 報關 出口的當天。
5.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將運出境外用于承包工程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為產品 報關 出口的當天。
6.外輪供應公司供應遠洋輪、海員的產品、為銷售的當天。
7.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產品,為產品銷售的當天。
二、辦理退稅時間
出口產品退稅義務發生后,還需要經過 單證 審核、記帳、結帳、申報等一系列手續。為此,國家稅務局規定,辦理退稅的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經出口企業所在的稅務機關批準,按月、旬、或按期辦理退稅。
三、退稅期限
退稅期限是指應在一定期限的有效期內申請退稅。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年終后三個月內,應對出口企業的退稅進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補足。清算后,稅務機關不在受理上年的稅款的退稅申請。
新政放寬了退稅申報期限,從原來90天修改為“當年出口的貨物須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15日前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不是每批出口貨物的申報期限都是470天。5月出口的貨物可至次年4月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
四、退稅地點
出口產品退稅地點一般為出口企業所在地。這有利于堵塞漏洞。
五、商口代碼及退稅率
商品代碼是在進出口貿易中使用的對商品進行分類管理、表示進出口商品名稱的數字化代碼,對規范商品管理、簡化實際操作、方便統計分析起著重要的作用,廣泛地應用于進出口報關、出口退稅、出口企業的業務處理及財務核算等領域。
商品代碼是商品分類的具體表現,是海關稅則及出口退稅的基礎,海關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目錄的分類原則和內容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海關進出口稅則和統計商品目錄。隨著多年的實際應用演變,商品分類日趨成熟,其代碼的規則主要遵循:前兩位數字代表章目,三四位數字為稅目,后四位為子目,其中第七、八位為我國稅則在協調制度編碼的基礎上增加的兩級子目,第九、十位為劃細商品而增加的兩位商品碼(從2001年起)。
海關根據國際通行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確定標準商品分類,應用于海關的進出口報關;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稅務政策法規的需要,對海關提供的標準商品進行稅率鑒定,在鑒定的過程當中,若原代碼不能滿足稅務實際業務的需要,可對原代碼進行擴充,以便準確的鑒定稅率。
商品代碼即為國家稅務總局最終鑒定稅率的商品代碼,所鑒定的退稅率,是計算出口退稅的重要依據。出口企業可據此進行進出口報關、企業內部業務處理及財務核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各地的稅務機關可據此審定企業的退稅申報、辦理退稅審核審批業務。
六、出口退稅稅率
按現行政策規定,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率為17%、15%、13%、6%、5%六檔。具體出口貨物退稅率按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出口退稅率文庫》確定。
計算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款的稅率或單位稅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關于離岸公司退稅問題:
離岸賬戶本來就是是境外賬戶性質不能辦理核銷和退稅,離岸賬戶匯款到代理公司賬戶他們等于收到外匯就可以幫你核銷和退稅了。具體費用要和代理公司商量。
代理公司: 報關 , 核銷 ,退稅,采購只要形式發票。第三方單證:CO,質檢等須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沒法作的。 離岸公司 : 提單 shipper, 清關箱單發票的賣方。
客人: 提單 Consignee ,產地證Consignee, 清關箱單發票的買方。
出口報關和客戶進口清關互不影響,單據也是獨立的,最終給到XXX客戶提單可修改為離岸抬頭(可委托貨幫修改,用于保護客源)外國客戶打款至離岸賬戶,離岸戶轉報關金額至工廠核銷退稅,離岸公司利潤因不在注冊本地獲得可申請免稅。

贊同來自: YIUI
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
為什么要出口退稅?
國家為了增加國內收入,鼓勵國內盈余產品出口,所以采取了出口不征稅的方法,為出口產品在國際貿易中贏得價格優勢。
利用好出口退稅政策,對需要出口的企業來說,有利于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增強自身內循環,讓企業更有底氣地“走出去”。但在實際工作中,有很多出口企業因為細節工作不到位,引發了不少出口退稅方面的涉稅風險。
要知道一點,并不是所有貨物出口了就能進行退稅,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申報出口退稅必須滿足的幾個條件
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稅條件的貨物,均是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但是一般條件下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辦理了退免稅備案。
(2)出口的貨物屬于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應稅產品,并且屬于退稅的產品,不是免稅或者征稅的產品。
(3)出口貨物已報關離境并已結關,有報關單的相關電子信息。
(4)已在財務上做了銷售。
(5)已完成收匯。
(6)出口單證齊全。
這里來個知識小拓展:禁止出口的產品有哪些?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有關貨物、技術出口:
(1)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2) 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保護環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3) 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禁止出口的;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門的;
(6) 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7) 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