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公司后期維護常見誤區
我發現離岸快車網站上有不少朋友會問到這樣一個問題:“多少多少萬營業額可否零申報?到底有什么風險?”
香港有限公司報稅分為兩種:
第一、業務不活躍報告(即“零申報”):
1.沒有購買任何物業、資產;
2.沒有任何銀行出入記錄(銀行月結單);
3.沒有經營任何業務;
第二:一般做帳審計報告
香港公司法例和稅務條例都明確規定:任何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必須遞交做帳審計報告,交代該年度內公司所從事的一切業務。無論公司有無盈利都必須遞交報告。通過做賬審計,出核數報告去報稅,是最正規的報稅流程,不會有任何風險。
嚴格說,香港并不存在“零申報”這個說法。其實所謂的“零申報”就是在收到香港稅務局的利得稅申報表上寫個零。 通常成立了香港公司,只要銀行有款項進出,就不具備做“零申報”的條件了。
有些香港公司沒有規范去做審計,進行報稅維護,企圖走政府擦邊球避稅。香港稅局對香港公司的賬務有7年的追訴期,若7年中貴司存在經營行為且進行0報,,需要承擔罰款最高5萬港元,另外必須重新做帳,繳納3倍稅款,凍結銀行賬戶,對董事提出檢控,一經定罪,罰款HKD50000,最高監禁3年的。 那為何“零申報”的觀點會在許多公司中流傳呢?因為核數師報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須持牌的CPA注冊會計師方有資格出具核數師報告。內地的許多商業咨詢公司并不擁有合格的注冊會計師來完成核數師報告。因此,為了避免麻煩,眾多代理便聲稱“無需做核數師報告”,但造成的風險還是有股東董事來承擔。
正規稅務申報方式:
- 提供貴公司做賬審計資料,如果您營業收入均不是源于香港本地可以申請離岸豁免,費用根據業務收支而定。
- 如公司成立未開戶或開戶以后未經營運作可出具《無營運審計報告》。
綜上所述,正規做賬審計對于香港公司是相當重要的,并且對今后融資貸款,企業上市合并等都是很好的資料證明,一份完善、有歷史、有盈利的審計報告也能給投資者、合作者與股東提升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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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何要有如此規定呢?這其實關系到”法人”概念。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個體,因此其擁有者(即股東)及營運者(如董事)很多時候都是不同的自然人。
這情況以上市公司為例會較為清晰,例如在股票市場上買了匯豐控股的股票,那我們就成為了匯豐控股的擁有人之一。那身為股東之一的我們,在沒有實質營運這家公司的情形下,又如何去監管營運者以保障我們這些股東的利益呢?一間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 (就算是私人企業也可以有最多五十個股東),我們總不能沖進匯豐控股的總公司叫他們拿賬目給我們逐一查看吧﹗因此由股東任聘獨立的核數師來對賬目進行審查,就是其中一項能保障股東利益的措施。
因此在法定審計("Statutory audit")中,獨立核數師的責任就是要根據他們的審計工作而對該公司之財務報表作出意見,即其是否真實而公平地("true and fair")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并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141條僅向整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其報告別無其他目的。
另外一提,稅務局也要求有限公司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BIR 51")時需連同經審核賬目及稅務計算表("Tax computation")一并提交。一般來說,稅務局會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的第18個月發出首份利得稅報稅表,通常限在三個月內提交,遲交將會被罰款 (初犯一般是$1,200,再犯一般是$3,000以上)、估計評稅 (Estimated assessment),嚴重的話可能會由法庭發出傳票。
